廣東水產品全面標識政策的出臺,實施卻有難度
廣東水產品全面標識政策的出臺,實施卻有難度
水產品全面標識政策的出臺,對于水產品安全無疑是一件好事,然而考慮到實際情況依然不夠細致,真正實施難度不小。
2011年10月1日,廣東省正式出臺了中國首部專門針對水產品標識管理的規章——《廣東省水產品標識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以加強對水產品流通環節的管理,實現水產品的“可追溯性”。
《細則》中規定,廣東銷售的水產品,除個人自產自銷外都必須附加標識,標識的內容主要包括:產品名稱、產地、規格、生產日期和生產者(銷售者)及其地址、聯系電話等。在《細則》中也對水產品范圍作了明確的界定,指來源于捕撈、養殖,未經加工或者僅分割、保鮮、冷凍、干燥、鹽漬、包裝等初級加工的食用水產品,包括魚類、甲殼類、貝類、藻類、頭足類及兩棲爬行類等。
有部門表示,2012年年底前將全面實現標識化管理。從這項政策的出臺目的來看,政府用意不可謂不好。目前在水產行業,個別企業、養殖戶使用違禁藥物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在流通環節水產品抽檢合格率也不令人十分滿意。但對其實際可操作性,筆者卻存疑頗多。
首先,關于魚的名稱。不同地方對同一種水產品的稱呼常常有很大的差異,例如河豚,在江浙一帶稱小玉斑、大玉斑、烏狼等,在廣東一帶稱雞泡、龜魚,在廣東的潮汕地區稱乖魚,而在河北附近則稱臘頭。其名稱該如何統一,就是一件不小的難度。
其次,針對養殖多品種,單品批量小的流通特點,對水產品進行具體標識也有難度。在挪威三文魚出口到世界各地會在包裝箱附上一張護照,上面記錄了產地、名稱、重量、生產日期等信息;在畜牧行業,一些農貿市場上銷售的雞也多帶有腳環,可追溯到養殖信息。
但是在水產品的收購和批發環節,對于鮮活的魚蝦,而且水產品多數不能離水的情況下,帶水、游動、個體大小差別大是水產品的特點,以一般農產品的標識方法對水產品進行標識難以滿足其實際需要,可操作性不強。那么,除了在檔口掛標識牌以外,似乎暫時沒有更好的方法,同時,標識牌的記錄、更改也非常麻煩。
在一些經營品種不多,數量比較大的檔口或許可將產品標識牌掛在檔口前面,但是對于一些經營品種較多的批發商,不停地更換產品標識牌;分裝過程中,再次更換標識牌等環節,對經營者也是負擔之一。
再次,不少在塘頭收購魚蝦的中間商,有時候一輛魚車裝了不同池塘的魚,那么,這部分魚的來源如何記錄?如果出現事故,由誰承擔責任?另外,在分散養殖的背景下,一些水產品在一些鄉鎮從塘頭直接運輸到小的菜市場銷售,基本上沒有進入流通環節就被消費掉。對于這一部分水產品又將如何實施?
客觀上講,出臺這樣的政策,對于水產品實現“可追溯性”值得肯定,但是考慮到實際情況,依然不夠細致,真正實施的難度不小。北京海橋市場推廣有限公司總經理樊旭兵就認為,實施水產品標識管理:一、需要有相關操作的指導手冊(如統一魚類的名稱),以及一套完整的軟件,對賣家進行培訓,對消費者進行宣傳;二、各個產地要排查清楚,養殖場分別屬于哪些鄉鎮;三、需有相應的檢查隊伍監管;四、對消費者進行宣傳,使標準得到消費者的認可,讓消費者明白能從中得到實惠,政策才能施行下去。
從目前水產行業的整體情況來看,或者真正達到這個要求還有相當長的距離,在水產從業人員素質的提高,管理水平的提高方面,對流通市場本身抑或是對相關部門的管理能力都是一種考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