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咖啡館向顧客收取“酒杯使用費”雙倍賠償
昨天,南陽市濱河路一家咖啡館,因向顧客收取酒杯使用費,最終向顧客支付了雙倍賠償。 2月13日晚,王先生一行4人到南陽市濱河路某咖啡館就餐時,因飲用自帶的干紅葡萄酒,被咖啡館收取了20元酒杯使用費。2月16日,王先生向南陽市工商局12315消費者投訴中心投訴了此事。
昨天,南陽市濱河路一家咖啡館,因向顧客收取“酒杯使用費”,最終向顧客支付了雙倍賠償。
2月13日晚,王先生一行4人到南陽市濱河路某咖啡館就餐時,因飲用自帶的干紅葡萄酒,被咖啡館收取了20元“酒杯使用費”。2月16日,王先生向南陽市工商局12315消費者投訴中心投訴了此事。
12315消費者投訴中心認為,王先生到咖啡館進行飲食消費,雙方已形成了飲食服務合同關系,王先生自帶酒水到咖啡館消費屬于自由選擇的服務范圍,咖啡館也應為消費者提供一系列最基本的服務,咖啡館收取消費者“酒杯使用費”無事實、法律依據,應退還給消費者。最終,咖啡館張經理向王先生道了歉,退還20元酒杯使用費,并賠償損失20元。
2月13日晚,王先生一行4人到南陽市濱河路某咖啡館就餐時,因飲用自帶的干紅葡萄酒,被咖啡館收取了20元“酒杯使用費”。2月16日,王先生向南陽市工商局12315消費者投訴中心投訴了此事。
12315消費者投訴中心認為,王先生到咖啡館進行飲食消費,雙方已形成了飲食服務合同關系,王先生自帶酒水到咖啡館消費屬于自由選擇的服務范圍,咖啡館也應為消費者提供一系列最基本的服務,咖啡館收取消費者“酒杯使用費”無事實、法律依據,應退還給消費者。最終,咖啡館張經理向王先生道了歉,退還20元酒杯使用費,并賠償損失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