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新聞
皇臺酒業(yè)關于收到民事起訴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nèi)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本次訴訟受理的基本情況
近日,本公司收到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光大興隴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原“甘肅省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信托公司”)訴甘肅皇臺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2015)蘭民二初字第438號《應訴通知書》。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1、當事人:
原告:光大興隴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原“甘肅省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甘肅皇臺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盧鴻毅
被告:于潔
2、案由
借款合同糾紛
3、原告提出訴訟事由:
2013年11月11日甘肅省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信托公司”)與甘肅皇臺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簽訂甘信計貸字JH【2013】11號《信托資金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該《借款合同》約定:信托公司向本公司借款30,340,000.00元(大寫:叁仟零叁拾肆萬元整),用于本公司產(chǎn)品包裝物、原料及配料采購,借款期限為: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11月11日。為擔保該筆借款,本公司與原告簽訂了編號為甘信計抵字JH【2013】11號的《信托資金抵押合同》,以其出讓取得的位于武威市涼州區(qū)清源鎮(zhèn)“武國用【2005】01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向原告抵押,雙方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登記證號:武他項(2013)第104號),同時盧鴻毅及于潔與信托公司分別簽訂了《甘信計保證字JH【2013】11-1號信托資金保證合同》、《甘信計保證字JH【2013】11-2號信托資金保證合同》,二人以其個人財產(chǎn)對本次借款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簽訂后信托公司按約定向被告發(fā)放借款,履行了合同義務。2014年9月因股權變更甘肅省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名稱變更為光大興隴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三、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皇臺公司償還甘信計貸字JH【2013】11號《信托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包括:
(1)借款本金30,340,000.00元;
(2)支付自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10月30日利息、罰息及復利合計:
5,007,426.86元,之后的利息、罰息、復利計算到實際付清之日止;
2、請求判令被告盧鴻毅、于潔在擔保范圍內(nèi)向原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判令所有被告連帶承擔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所發(fā)生的一審律師費120000元及訴訟費、保全費等相關費用,以上合計35,467,426.86元。
四、簡要說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內(nèi))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鑒于案件尚未開庭審理,其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數(shù)額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依據(jù)有關會計準則的要求和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公司將根據(jù)案件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六、備查文件
1、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2015)蘭民二初字第438號
甘肅皇臺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