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互助青稞酒關于向控股子公司增加財務資助額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 關于對控股子公司提供財務資助延期的議案》。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 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為降低公司整體融資成本,保證控股子公司業務運營的資金需求,公司董事會同意對控股子公司中酒時代酒業(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酒時代”) 提供財務資助延期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額度不超過人民幣 15,000 萬元。 具體內容詳見公司 2016 年 5 月 20 日在巨潮資訊網( http://www.cninfo.com.cn)、《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 披露的《 關于對控股子公司提供財務資助延期的公告》(公告編號: 2016-032)。
2016 年 10 月 26 日, 公司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 關于向控股子公司增加財務資助額度的議案》, 公司擬向控股子公司中酒時代增加財務資助額度至 20,000 萬元,期限自 2016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具體情況如下:
一、 財務資助事項概述
公司為合并報表范圍內控股子公司中酒時代提供財務資助額度增加至 20,000 萬元,期限自 2016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向中酒時代提供財務資助余額為人民幣 14,530 萬元。
本次向控股子公司增加財務資助額度主要是為滿足中酒時代“ 雙十一”、“ 雙十二”等電商活動備貨及業務運營的資金需求,補充流動資金。公司將根據實際金額及時間,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收取資金占用費,資金占用費按日計算并按季度結算。
在上述額度內發生的具體財務資助事項,授權公司管理層根據中酒時代實際業務情況批準提供。上述擬提供的財務資助額度可循環使用,即提供財務資助后即自總額度中扣除相應的額度,在歸還后額度即行恢復。青青稞酒持有中酒時代 90.55%的股份,中酒時代為公司控股子公司,該公司財務活動均由公司控制,因此無需簽署相關協議。
本次財務資助的資金來源為公司自有資金。
二、 接受財務資助對象的基本情況
1、名稱: 中酒時代酒業(北京)有限公司
2、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3、 住所: 北京市朝陽區高碑店鄉半壁店村惠河南街 1111 號國投尚科大廈 2 層 E202 單元辦公室
4、 法定代表人: 李銀會
5、 注冊資本:人民幣 8,000 萬元
6、 成立日期: 2012 年 4 月 25 日
7、營業期限: 2012 年 4 月 25 日至 2032 年 4 月 24 日
8、經營范圍: 零售卷煙、雪茄煙(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 銷售食品;工程勘察設計;貨物進出口;經濟貿易咨詢;市場調查;會議及展覽服務;銷售工藝品、文具用品、通訊設備、計算機、 軟件及輔助設備、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化學品)、五金交電、機械設備、電子產品、建材、金屬材料、日用品。
9、主營業務: 酒類( 包括白酒、葡萄酒、洋酒、保健酒、啤酒等) 電子商務,即國際國內知名品牌、地方暢銷品牌以及進口優秀品牌等酒類商品線上零售。
10、 與本公司的關系: 青青稞酒持有中酒時代 90.55%的股權, 中酒時代為公司控股子公司。
11、 主要財務指標:
項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營業收入 158,324,862.93 168,435,810.71
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 -83,043,294.25 -65,650,132.06
資產總計 85,360,373.75 213,795,419.65
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權益合計 -80,750,987.86 -57,707,693.61
以上財務數據已經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審計。
三、接受財務資助對象的其他股東義務
中酒泰富(北京)投資有限公司(簡稱“中酒泰富”) 成立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法定代表人蔣昕; 注冊資本 10,000 萬元人民幣; 公司住所: 北京市朝陽區定福莊東街 7 號院 2 號樓-2至 16 層 101 內 1 層 181;公司經營范圍: 項目投資;投資管理;投資咨詢;資產管理。
為保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降低財務資助風險,中酒泰富承諾對中酒時代償還青青稞酒財務資助款項本金及利息按中酒泰富對中酒時代的出資比例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責任。
四、董事會意見
公司在不影響正常經營的情況下,向中酒時代增加財務資助額度,是為了滿足中酒時代“雙十一”、“ 雙十二”等電商活動備貨及業務運營的資金需求,補充流動資金,有利于中酒時代的生產經營。中酒時代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在對中酒時代提供財務資助期間有能力控制其生產經營管理風險。此外,本次財務資助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收取資金占用費,定價公允,不會損害其他股東利益,中酒時代其他股東為此次財務資助提供了必要的連帶責任擔保。
因此,公司董事會認為對中酒時代提供財務資助的風險處于可控制范圍內。
五、獨立董事意見
根據《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公司獨立董事發表以下意見:
公司在不影響正常經營的情況下,向中酒時代增加財務資助額度,是為了滿足中酒時代“雙十一”、“ 雙十二”等電商活動備貨及業務運營的資金需求,補充流動資金,有利于其生產經營,促進業務發展。本次資金使用費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收取資金占用費,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公司獨立董事認為:該事項交易公平、合理,表決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損害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同意公司向中酒時代增加財務資助額度。
六、公司累計對外提供財務資助金額
除對控股子公司提供財務資助外,公司沒有對外提供財務資助。
七、備查文件
1、 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議;
2、 中酒泰富出具的承諾函。
特此公告。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