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管工作,保障食品質量安全,我局起草了《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落實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各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于2016年5月16日前將修改意見或建議反饋我局綜合協調處。意見、建議可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gzssab@163.com,或郵寄至廣州市荔灣區彭城東路16號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綜合協調處。
附件:關于貫徹落實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doc
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9日
附件1
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落實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管,保障食品質量安全,依據《食品安全法》及《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規范登記監管工作
各區政府要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轄區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構建嚴格的監管體系。要按照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粵食藥監局食產〔2016〕29號)、《關于做好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食藥監辦食產〔2015〕391號)、《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廣東省食品攤販登記卡格式的通知》(食藥監辦食餐〔2015〕390號)、《廣州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貫徹實施<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工作方案的通知》(穗食安辦〔2015〕24號)等文件要求,在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的申辦程序、辦事指南指引下,簡化申辦程序,制定辦事指南,加強登記信息審核,運用“廣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系統”和“廣州市食品攤販管理信息平臺”,發放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食品攤販登記卡,建立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登記臺賬和業戶檔案,建立健全網格化監管體系和責任追究體系,實施規范化、痕跡化管理,建立健全風險排查、評估和治理臺賬,加強監督檢查情況和信息匯總、分析和報送。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監管工作將納入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內容。
二、確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品種目錄
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地方特點,確定《廣州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品種目錄》(見附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適時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品種目錄進行調整。生產《廣州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品種目錄》內食品的,需按《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申領食品生產許可證。
三、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的原則
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區政府統籌或指導下,按照方便群眾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則,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和確定經營時段。
(二)不得在市城管委《關于劃定嚴禁亂擺賣區域的通告》(穗城管委〔2011〕183號)規定的嚴禁亂擺賣區域內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不得在幼兒園、中小學校門口200米范圍內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
(三)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食品攤販區域負有屬地管理責任。應按照上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要求,遵循“總量控制、動態調整”的原則,隨當地經濟增長和市場發育水平對食品攤販區域規模進行控制和調整。
四、食品攤販區域配套管理要求
(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食品攤販區域的經營時段、保潔要求、食品安全等管理制度,統一標準、統一劃線、統一標識,按需要設立信息公示欄、公平秤、較大規模的區域(內有攤販200家以上)應設立投訴舉報處理點。
(二)食品攤販經營區域應當具備與食品安全相配備的經營環境。食品攤販攤位與開放式廁所、倒糞池、化糞池、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源直線距離應在25米以上。
(三)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設立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管理機構。
(四)食品攤販經營區域按照經營的食品品種,劃分食用農產品經營區域、預包裝食品經營區域以及餐飲經營區域等。
(五)食品攤販不得經營下列食品:
1.冷葷涼菜、生食水產品、發酵酒以外的散裝酒;
2.不經復熱處理的改刀熟食、現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
3.國家和省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其他食品。
前款所稱“改刀熟食”是指燒鹵熟肉產品再行切開銷售的食品。
(六)不得在食品攤販經營區域內銷售以及宰殺活禽、活畜,
(七)經營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八)食品攤販經營區域內食品攤販超過200家的,應當建立視頻監控系統,監控市場經營情況;監控錄像記錄保存時間應不少于30天。
(九)餐飲經營區域要設立與經營項目和模式相適應的加工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餐飲經營現場不設置粗加工區域,應配備復熱設備,食品成品中心溫度應保持在60℃以上。
五、加強宣傳引導工作。
各區政府要加強培訓宣傳,通過舉辦培訓班、發放相關資料和發布公告等形式,利用各種宣傳渠道、方式,面向食品小作坊生產者和食品攤販經營者開展《條例》普法宣傳,不斷提高其質量意識、誠信意識、守法意識和自律意識,引導食品小作坊生產者和食品攤販經營者按照《條例》規定申領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食品攤販登記卡,鼓勵食品小作坊升級改造或轉產轉業。鼓勵舉報投訴和社會監督,暢通投訴渠道,營造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