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辦法(試行)》
為加大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力度,更好推進“四有兩責”落實,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辦法(試行)》,現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和建議,于2016年4月8日前通過在線提交、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將意見或建議反饋至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處。
附件:《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辦法(試行)》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食品生產企業監督管理,規范飛行檢查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以下簡稱“飛行檢查”)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管工作實際,依法對特定食品生產企業有因實施的不定期、突擊性現場監督檢查。
第三條(原則) 飛行檢查遵循依法、嚴明、公正、高效的原則。
飛行檢查應當遵循現場檢查的行政執法程序。
第四條(實施機關)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需要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企業組織實施飛行檢查,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檢查組要求協助檢查。
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參照本辦法對管轄區域范圍內的食品生產企業組織實施飛行檢查。
第五條(啟動事由) 食品生產企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組織開展飛行檢查:
(一)產品在食品風險監測中發現的問題或監督抽檢確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情形具有較高風險隱患的;
(二)被媒體曝光或消費者投訴舉報有較嚴重安全隱患,可能引發媒體聚焦、輿情快速發酵升溫的;
(三)企業有較嚴重違法記錄或其他導致風險等級調高情形的;
(四)企業被責任約談后未按時落實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五)其他需要飛行檢查的情形。
第六條(組織責任部門) 對食品生產企業的飛行檢查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安全監管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其他職責機構協助配合;根據任務需要,可以邀請相關行業專家參加。
第七條(組織準備) 飛行檢查前,應當擬定飛行檢查任務書,報經局領導批準后實施。飛行檢查任務書應當包括檢查對象、任務重點、檢查組人員組成、檢查時間等事項內容。
第八條(組長負責制) 飛行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食品生產安全監管機構人員或參加檢查的局領導擔任。
檢查組組長應當在現場檢查前召開全體成員碰頭會議,具體布置成員任務分工和檢查前準備事項與要求。非為必需的,不得在到達現場前披露被檢查企業名稱等關鍵信息。
第九條(程序要求) 檢查組應當向被檢查企業有關負責人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告知檢查任務和配合檢查的相關要求。
檢查組應當記錄現場檢查過程與結果的基本情況,必要時,使用執法記錄儀等設備進行檢查過程的錄音錄像。
第十條(現場指揮) 檢查組組長協調指揮現場檢查,確定檢查的內容、范圍、方式、方法;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企業的入庫成品及配料等進行抽樣檢驗。
第十一條(問題處置) 現場檢查發現生產企業存在需要整改的問題,應當明確告知問題及整改要求。可以當場整改的,允許立即整改并記錄整改情況;不能當場完成整改的,應當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并移交企業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管局跟蹤檢查整改落實情況。
發現生產企業涉嫌違法的相關線索和證據,需要立案查處的,檢查組應當立即通知企業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場,依據法定程序開展調查。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簽章與異議) 被檢查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現場負責人應當在飛行檢查記錄和相關證據材料上簽字并簽章確認。
被檢查生產企業對檢查過程及相關記錄有異議的,檢查組應當充分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進行記錄、復核,告知行政復議或訴訟權利。
無正當理由和依據,拒絕確認并簽章的,檢查組應注明情況,移交當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管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三條(集體評議) 檢查組完成現場檢查后,應當集體評議檢查結果,梳理檢查發現的問題并研究處置意見。檢查組成員對問題的判斷分析和處置意見不一致的,應當予以記錄。檢查組全體成員應當在飛行檢查報告上簽字確認。
檢查組組長應當將飛行檢查的實施情況及時報告本機構負責人和局領導。
第十四條(結果反饋) 檢查組可以根據飛行檢查實際情況,向食品生產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初步通報檢查結果,提出相關工作要求。
檢查組應當在檢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提交飛行檢查報告,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建議。
第十五條(特殊批準) 檢查組認為需要延伸檢查其他關聯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或延期駐留當地督查督辦的,報局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屬地責任) 被檢查食品生產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積極配合完成飛行檢查和相關后處理工作。
食品生產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人員未按照法定、相關規定要求履行職責,或敷衍拖延的,檢查組可以約談告誡相關負責人;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依程序提請相關人事或監察部門追究問責。
第十七條(信息通報) 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的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信息發布工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實施。
第十八條(善后處理) 檢查組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飛行檢查后處理工作跟蹤督辦。完成后處理工作后,及時將飛行檢查的相關資料整理歸檔。
第十九條(檔案管理) 飛行檢查的基本情況及處理結果記錄在食品生產企業信用檔案中保存。
第二十條(紀律要求) 組織和參加實施飛行檢查的有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和廉政、保密紀律,違反規定的,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經費保障) 飛行檢查的經費由組織實施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障,列入年度經費預算。
飛行檢查聘用有關外部專家或專業人員的,相關費用按照聘用機關相關規定執行;沒有相關規定依據的,須報經局領導批準。
第二十二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由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并負責解釋。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其他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