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 包括8個方面的內容,即: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
包括8個方面的內容,即: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其他需要制定為的內容。
其中,人體攝入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會危害人體健康,因此必須測定一個保障人體健康允許的最大值,規定食品中各種危害物質的限量。
食品添加劑是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質。食品添加劑是食品生產加工中不可缺少的基礎原料,但是,濫用食品添加劑會危害人體健康,必須制定標準嚴格限定其品種、使用范圍和限量。
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輔食的營養成分不僅關系到食品的營養,而且關系到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對主輔食的營養成分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標準。
食品的標簽、標識和說明書具有指導、引導消費者購買、食用食品的作用,許多內容都直接或間接關系到消費者食用時的安全,這些內容的標示應該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需要制定標準統一的要求。
食品的生產經營過程是保證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其中的每一個流程都有一定的衛生要求,對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預防疾病,具有重要意義,都需要制定標準統一要求。
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主要包括營養要求;食品的物理或化學要求,如酸、堿等指標;食品的感覺要求,如味道、顏色等,這些也屬于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