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應出臺法規禁忌食品“回爐”
近幾年,全國一些地方相繼曝出不法商家暗地“回爐”過期、霉變食品的惡劣行徑。過期變質食品之所以被“變廢為寶”,一大原因是存在一個誤區。一些企業和監管人員認為,食品過期變質了不等于完全有毒、有害,也不等于吃了就得病或致死人,將之銷毀是個浪費,可以“廢物利用”,變通處理。如回爐消毒加工廉價出售,或作其他食品原料、或作動物飼料等。
“鄉巴佬”霉變熟食重回餐桌事件被披露后,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全國近百家報紙刊載了“新華視點”報道,網上對此事的評論達數萬條。廣大網民對觸目驚心的食品安全現狀表示強烈擔憂,呼吁加強食品質量監管,維護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監管過期變質的食品,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施行條例都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主要內容有,禁止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經營者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沒收工具、原料等物品,處以2000元以上、貨值額10倍以下罰款,直至吊銷許可證。
蒼南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劉榮滿對記者,國家相關法律的核心表述是“禁止”“清理”。這樣的規定較抽象、籠統、乏力。如何禁止、清理?清理達到的標準是什么?這些重要問題法律規定都不太明確。還有,誰負責對清理的監管、用什么機制措施手段實施監管等,法律也缺乏全方位的規定和配套。法律有漏洞,商家才有空子好鉆,以致我們在監管實踐中難以操作,使法規難以落到實處。
蒼南縣、平陽縣一些基層管理部門的官員說,廠家將過期變質的食品回收處理,或者廢物再利用,然后改頭換面重新銷售也可理解為是一種“清理”方法。蒼南縣一些生產“鄉巴佬”食品的廠家就是這樣鉆法律的空子,將之回收,然后轉賣給個體戶,結果導致“回爐”食品重新流入市場。
劉榮滿介紹,一方面,監管部門沒有強制手段不準企業拉回過期變質貨。更重要的是,本來我們可以對回收貨進行監管,強制企業投入鍋爐銷毀。可是,生產企業達上百家,回收貨量大面廣,每天幾噸、幾十噸源源不斷地流回企業,銷毀的數量究竟有多少我們不得而知。這個前提是企業要誠信,要建立臺賬。臺賬的內容包括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經銷者等。但是,一些企業往往做假賬向監管部門亂報,賬簿登記大化小、多變少、暗調包等,銷毀提供的數目、照片、視頻也是“冰山一角”。“說實話,不僅我們對臺賬的監管人力不夠,而且識別能力有限,難以識別臺賬真假,導致監管不到位。”劉榮滿一臉無奈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