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法》規定,哪種生物及其制品是可以生產經營的?
食品衛生標準是指食品衛生法對生產、經營食品的總體要求和生產、銷售某一類食品所必須達到的衛生指標,一
食品衛生標準”是指食品衛生法對生產、經營食品的總體要求和生產、銷售某一類食品所必須達到的衛生指標,一般指食品中含菌類、雜質或污染物質的最高容許量。專供嬰幼兒食用的主、輔食品,還必須符合特定的營養衛生標準。食品衛生標準可分為國家標準、部門標準和地方標準。國家衛生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或者批準頒發。地方衛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食品生產經營主管部門或者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可以在產品質量標準中列入衛生指標。凡是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就是合格產品,凡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就有可能構成本罪。根據《食品衛生法》第9條規定,下列食品屬于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食品:
1、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2、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
4、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獸、畜、水產品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裝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污染的。
7、摻雜、使假、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的。
9、超過保質期限的。
10、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專門規定禁止出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