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送審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對保健食品實行嚴格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并經依法批準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應當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對保健食品實行嚴格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并經依法批準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應當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并且對人體不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產品及說明書應當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營養素補充劑納入保健食品管理。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保健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保健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保健食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保健食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保健食品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保健食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保健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保健食品安全知識。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保健食品質量安全信息,對保健食品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保健食品產品注冊管理
第八條 保健食品評價指導原則和功能范圍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社會的需要,適時調整、公布保健食品的評價指導原則和功能范圍。
第九條 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輔料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要求。
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公布。
第十條 保健食品應當依法經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并取得產品注冊證。取得產品注冊證的保健食品應當使用國家食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保健食品標志。
營養素補充劑應當依法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性審查,實行備案管理。
第十一條 國產保健食品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合法登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進口保健食品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產廠商。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報產品的安全性和聲稱的功能負責。
第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保健食品注冊之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開展研制工作。
第十三條 申請保健食品注冊的,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送產品的研發報告、配方、生產工藝、企業標準、標簽、說明書、安全性及功能性評價材料等資料、樣品,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后30日內組織開展現場核查并抽樣送檢,提出意見后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申請進口保健食品注冊的,應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后30日內抽樣送檢,必要時組織開展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功能性及質量可控性等進行技術審評和行政審批,對產品說明書、企業標準進行審定。對符合要求的,決定準予注冊,發給產品注冊證;對不符合要求的,決定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對符合要求的進口保健食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技術審評和行政審批情況通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第十五條 保健食品產品注冊證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或者進口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再注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冊:
(一)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再注冊申請的;
(二)其功能不在公布的功能范圍內的;
(三)在產品注冊證有效期內未生產銷售的;
(四)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形的。
第十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技術審評和技術評價機構負責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有關要求組織保健食品的技術審評和技術評價工作。
第十七條 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及名稱應當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
第三章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管理
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生產者對其生產產品的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十九條 開辦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擬新建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產品注冊證,經檢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取得《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憑《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后,方可組織生產。《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標明生產的保健食品品種。
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擬增加保健食品品種的,應當經《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檢查合格后,在《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上予以標明。
第二十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具有同劑型生產條件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可以接受委托生產保健食品。
委托方對所委托生產產品的質量安全負責;受委托方應當保證生產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健食品生產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要求。《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包括機構與人員、廠房與設施、設備、物料、衛生、驗證、文件、生產管理、質量管理、投訴與安全性事件報告、自查等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對保健食品實行嚴格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并經依法批準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應當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并且對人體不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產品及說明書應當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營養素補充劑納入保健食品管理。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保健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保健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保健食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保健食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保健食品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保健食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保健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保健食品安全知識。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保健食品質量安全信息,對保健食品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保健食品產品注冊管理
第八條 保健食品評價指導原則和功能范圍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社會的需要,適時調整、公布保健食品的評價指導原則和功能范圍。
第九條 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輔料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要求。
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公布。
第十條 保健食品應當依法經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并取得產品注冊證。取得產品注冊證的保健食品應當使用國家食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保健食品標志。
營養素補充劑應當依法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性審查,實行備案管理。
第十一條 國產保健食品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合法登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進口保健食品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產廠商。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報產品的安全性和聲稱的功能負責。
第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保健食品注冊之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開展研制工作。
第十三條 申請保健食品注冊的,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送產品的研發報告、配方、生產工藝、企業標準、標簽、說明書、安全性及功能性評價材料等資料、樣品,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后30日內組織開展現場核查并抽樣送檢,提出意見后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申請進口保健食品注冊的,應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后30日內抽樣送檢,必要時組織開展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功能性及質量可控性等進行技術審評和行政審批,對產品說明書、企業標準進行審定。對符合要求的,決定準予注冊,發給產品注冊證;對不符合要求的,決定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對符合要求的進口保健食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技術審評和行政審批情況通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第十五條 保健食品產品注冊證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或者進口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再注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冊:
(一)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再注冊申請的;
(二)其功能不在公布的功能范圍內的;
(三)在產品注冊證有效期內未生產銷售的;
(四)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形的。
第十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技術審評和技術評價機構負責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有關要求組織保健食品的技術審評和技術評價工作。
第十七條 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及名稱應當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
第三章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管理
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生產者對其生產產品的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十九條 開辦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擬新建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產品注冊證,經檢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取得《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憑《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后,方可組織生產。《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標明生產的保健食品品種。
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擬增加保健食品品種的,應當經《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檢查合格后,在《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上予以標明。
第二十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具有同劑型生產條件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可以接受委托生產保健食品。
委托方對所委托生產產品的質量安全負責;受委托方應當保證生產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健食品生產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要求。《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包括機構與人員、廠房與設施、設備、物料、衛生、驗證、文件、生產管理、質量管理、投訴與安全性事件報告、自查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