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動物檢驗檢疫程序指南
2008-08-15 10:18
食品法規
1.適用范圍 1.1本指南適用于黑龍江檢驗檢疫局轄區內出境動物(伴侶動物除外)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1.2黑龍江檢驗檢疫局轄區內出境下列動物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局長令實施。 1.2.1供港澳活牛: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1999年第4號局長令(《供港澳活
1.適用范圍
1.1本指南適用于黑龍江檢驗檢疫局轄區內出境動物(伴侶動物除外)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1.2黑龍江檢驗檢疫局轄區內出境下列動物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局長令實施。
1.2.1供港澳活牛: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1999年第4號局長令(《供港澳活牛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1.2.2供港澳活羊: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1999年第3號局長令(《供港澳活羊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1.2.3供港澳活禽: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2000年第26號局長令(《供港澳活禽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1.2.4 供港澳活豬: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2000年第27號局長令(《供港澳活豬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1.2.5供港澳食用水生動物:國家質檢總局2001年第8號局長令(《供港澳食用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1.2.5出口觀賞魚: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1999年第6號令(《出口觀賞魚檢疫管理辦法》。
2. 指定出境動物隔離檢疫場
我國與出境動物的輸入國家簽訂的雙邊檢疫協定(含檢疫協議、備忘錄等)明確動物隔離檢疫要求時,或出境動物的輸入國家或出境動物的貿易合同或協議中有隔離檢疫要求時,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進出境動物隔離檢疫場的指定程序”指定出境動物的隔離檢疫場。
隔離檢疫場的指定在出境動物報檢前進行。
3.報檢
3.1需隔離檢疫的出境動物,貨主或其代理人在動物計劃離境前60天向隔離檢疫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預報檢,在動物隔離檢疫前一周報檢。預報檢時,貨主或其代理人應提交該批輸出動物的議向書、輸入國的檢疫要求等有關書面資料,經上一級檢驗檢疫機構審核認可后方可簽約。
3.2無隔離檢疫要求的出境動物,至少在報關或裝運前7天向啟運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需要進行實驗室檢驗且檢驗周期較長的出境動物,應按照留有相應的檢驗檢疫時間的原則確定報檢時間。
3.3出境動物報檢時,填寫《出境貨物報檢單》,提供貿易合同或者供貨協議、動物產地縣級以上動物防檢疫部門出具的產地檢疫證明及其它相關單證。產地檢疫證明可在出境動物進入隔離場時提供。
4.隔離檢疫
4.1出境動物的隔離檢疫期根據我國與動物輸入國家簽訂的雙邊檢疫協定,或輸入國家書面要求,或貿易合同或協議確定。沒有明確隔離檢疫期要求的,根據輸入國家提出的應檢疫病或應證明衛生狀況的疫病種類,或我國規定的檢疫項目確定隔離檢疫期,并報上一級檢驗檢疫機構批準。
4.2隔離檢疫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對隔離檢疫場實行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隔離檢疫場的動物衛生防疫制度的落實情況、動物衛生狀況、飼料及藥物的使用、出境動物隔離檢疫場日常監管記錄填寫是否完整等,需要時,可派檢疫人員駐場。
4.3出境動物進入隔離場時,檢驗檢疫人員對大中動物逐頭(只)進行臨床檢查,需要時,加施識別標記(如耳牌);對小動物進行群體檢查。
4.4隔離檢疫期間,出境動物的免疫程序必須報檢驗檢疫機構批準。
4.5隔離檢疫場要切實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工作,定期消毒飼養場地和飼養用具,定期滅鼠、滅蠅。
4.6隔離檢疫場內的動物發生疫情或疑似疫情時,必須及時采取緊急預防措施,并于12小時內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告。
4.7隔離檢疫期間,檢驗檢疫機構監督隔離檢疫場管理人員和飼養人員做好下列工作。
4.7.1隔離檢疫場內不得存放我國和輸入國家或地區禁用的藥物。動物隔離檢疫期間,不得飼喂我國和輸入國家或地區禁用的藥物。對允許使用的藥物,要遵守停藥期的規定,并將使用情況填入日常監管記錄。出口食用動物所用的飼料,應符合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1999年第5號局長令(《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的規定。
4.7.2隔離檢疫期間,隔離檢疫場的管理人員和動物飼養人員應遵守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進出境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管理辦法》的規定。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允許,非工作人員不準進入隔離檢疫場。
4.7.3如實做好隔離觀察記錄,按規定定期進行群體臨床檢查,必要時,進行個體臨床檢查。
4.8需進行實驗室檢驗的,按照雙邊檢疫協定,或輸入國家檢疫要求,或國家標準GB/T18088-2000采集實驗室檢驗所需樣品,填寫《送樣單》送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實驗室。
4.9根據需要,對檢驗檢疫合格的動物加施檢驗檢疫標志。
5.不需隔離檢疫的出境動物的檢驗檢疫
5.1報檢后,貨主應將出境動物集中飼養。
5.2啟運地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境動物進行臨床檢查。根據雙邊檢疫協定,或輸入國家檢疫要求,或我國有關規定進行實驗室檢驗。
6.實驗室檢驗
檢驗檢疫機構依據輸入國要求或雙邊動物檢疫協定,或貿易合同(信用證、供貨協議),或我國有關規定,確定出境動物的實驗室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和檢疫結果。
7.檢疫出證和處理
7.1對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境動物,按照輸入國要求,或雙邊動物檢疫協定,或貿易合同(信用證、供貨協議)要求出具檢驗檢疫證書。無特定要求時,通常出具《動物衛生證書》(格式4-1)、《運輸工具檢疫處理證書》(格式7-2)、《出境貨物通關單》(格式2-2)或《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格式5-3)。
7.2臨床疑似或檢出國家根據《動物防疫法》規定的一類、二類動物傳染病時,立即報上一級檢驗檢疫機構,同時按照國家有關疫情通報的要求向各有關部門報告,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對患病動物及其同群動物進行處理。
7.3檢出國家根據《動物防疫法》規定的一類動物傳染病時,全群動物不得出境;檢出二類動物傳染病或一、二類動物傳染病以外的應檢疫病時,按照輸入國家要求,或雙邊動物檢疫協定規定,或貿易合同(信用證、供貨協議)要求,做出全群動物不得出境,或不合格動物不得出境的決定。對不得出境的動物出具《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
8.監裝
對檢疫合格的出境動物,檢驗檢疫機構派員實行監裝制度。監裝時,監督貨主或承運人對運輸工具及裝載器具進行消毒處理;對動物進行臨床檢查,臨床檢查應無任何傳染病、寄生蟲病跡象和傷殘情況;核定動物數量,必要時檢查或加施檢驗檢疫標識;必要時,對動物運輸工具或裝載器具加施檢驗檢疫封識。
1.1本指南適用于黑龍江檢驗檢疫局轄區內出境動物(伴侶動物除外)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1.2黑龍江檢驗檢疫局轄區內出境下列動物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局長令實施。
1.2.1供港澳活牛: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1999年第4號局長令(《供港澳活牛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1.2.2供港澳活羊: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1999年第3號局長令(《供港澳活羊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1.2.3供港澳活禽: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2000年第26號局長令(《供港澳活禽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1.2.4 供港澳活豬: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2000年第27號局長令(《供港澳活豬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1.2.5供港澳食用水生動物:國家質檢總局2001年第8號局長令(《供港澳食用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1.2.5出口觀賞魚: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1999年第6號令(《出口觀賞魚檢疫管理辦法》。
2. 指定出境動物隔離檢疫場
我國與出境動物的輸入國家簽訂的雙邊檢疫協定(含檢疫協議、備忘錄等)明確動物隔離檢疫要求時,或出境動物的輸入國家或出境動物的貿易合同或協議中有隔離檢疫要求時,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進出境動物隔離檢疫場的指定程序”指定出境動物的隔離檢疫場。
隔離檢疫場的指定在出境動物報檢前進行。
3.報檢
3.1需隔離檢疫的出境動物,貨主或其代理人在動物計劃離境前60天向隔離檢疫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預報檢,在動物隔離檢疫前一周報檢。預報檢時,貨主或其代理人應提交該批輸出動物的議向書、輸入國的檢疫要求等有關書面資料,經上一級檢驗檢疫機構審核認可后方可簽約。
3.2無隔離檢疫要求的出境動物,至少在報關或裝運前7天向啟運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需要進行實驗室檢驗且檢驗周期較長的出境動物,應按照留有相應的檢驗檢疫時間的原則確定報檢時間。
3.3出境動物報檢時,填寫《出境貨物報檢單》,提供貿易合同或者供貨協議、動物產地縣級以上動物防檢疫部門出具的產地檢疫證明及其它相關單證。產地檢疫證明可在出境動物進入隔離場時提供。
4.隔離檢疫
4.1出境動物的隔離檢疫期根據我國與動物輸入國家簽訂的雙邊檢疫協定,或輸入國家書面要求,或貿易合同或協議確定。沒有明確隔離檢疫期要求的,根據輸入國家提出的應檢疫病或應證明衛生狀況的疫病種類,或我國規定的檢疫項目確定隔離檢疫期,并報上一級檢驗檢疫機構批準。
4.2隔離檢疫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對隔離檢疫場實行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隔離檢疫場的動物衛生防疫制度的落實情況、動物衛生狀況、飼料及藥物的使用、出境動物隔離檢疫場日常監管記錄填寫是否完整等,需要時,可派檢疫人員駐場。
4.3出境動物進入隔離場時,檢驗檢疫人員對大中動物逐頭(只)進行臨床檢查,需要時,加施識別標記(如耳牌);對小動物進行群體檢查。
4.4隔離檢疫期間,出境動物的免疫程序必須報檢驗檢疫機構批準。
4.5隔離檢疫場要切實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工作,定期消毒飼養場地和飼養用具,定期滅鼠、滅蠅。
4.6隔離檢疫場內的動物發生疫情或疑似疫情時,必須及時采取緊急預防措施,并于12小時內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告。
4.7隔離檢疫期間,檢驗檢疫機構監督隔離檢疫場管理人員和飼養人員做好下列工作。
4.7.1隔離檢疫場內不得存放我國和輸入國家或地區禁用的藥物。動物隔離檢疫期間,不得飼喂我國和輸入國家或地區禁用的藥物。對允許使用的藥物,要遵守停藥期的規定,并將使用情況填入日常監管記錄。出口食用動物所用的飼料,應符合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1999年第5號局長令(《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的規定。
4.7.2隔離檢疫期間,隔離檢疫場的管理人員和動物飼養人員應遵守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進出境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管理辦法》的規定。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允許,非工作人員不準進入隔離檢疫場。
4.7.3如實做好隔離觀察記錄,按規定定期進行群體臨床檢查,必要時,進行個體臨床檢查。
4.8需進行實驗室檢驗的,按照雙邊檢疫協定,或輸入國家檢疫要求,或國家標準GB/T18088-2000采集實驗室檢驗所需樣品,填寫《送樣單》送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實驗室。
4.9根據需要,對檢驗檢疫合格的動物加施檢驗檢疫標志。
5.不需隔離檢疫的出境動物的檢驗檢疫
5.1報檢后,貨主應將出境動物集中飼養。
5.2啟運地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境動物進行臨床檢查。根據雙邊檢疫協定,或輸入國家檢疫要求,或我國有關規定進行實驗室檢驗。
6.實驗室檢驗
檢驗檢疫機構依據輸入國要求或雙邊動物檢疫協定,或貿易合同(信用證、供貨協議),或我國有關規定,確定出境動物的實驗室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和檢疫結果。
7.檢疫出證和處理
7.1對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境動物,按照輸入國要求,或雙邊動物檢疫協定,或貿易合同(信用證、供貨協議)要求出具檢驗檢疫證書。無特定要求時,通常出具《動物衛生證書》(格式4-1)、《運輸工具檢疫處理證書》(格式7-2)、《出境貨物通關單》(格式2-2)或《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格式5-3)。
7.2臨床疑似或檢出國家根據《動物防疫法》規定的一類、二類動物傳染病時,立即報上一級檢驗檢疫機構,同時按照國家有關疫情通報的要求向各有關部門報告,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對患病動物及其同群動物進行處理。
7.3檢出國家根據《動物防疫法》規定的一類動物傳染病時,全群動物不得出境;檢出二類動物傳染病或一、二類動物傳染病以外的應檢疫病時,按照輸入國家要求,或雙邊動物檢疫協定規定,或貿易合同(信用證、供貨協議)要求,做出全群動物不得出境,或不合格動物不得出境的決定。對不得出境的動物出具《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
8.監裝
對檢疫合格的出境動物,檢驗檢疫機構派員實行監裝制度。監裝時,監督貨主或承運人對運輸工具及裝載器具進行消毒處理;對動物進行臨床檢查,臨床檢查應無任何傳染病、寄生蟲病跡象和傷殘情況;核定動物數量,必要時檢查或加施檢驗檢疫標識;必要時,對動物運輸工具或裝載器具加施檢驗檢疫封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