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海洋漁業捕撈許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規范海洋漁業捕撈許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蘇海管函〔2008〕15號
沿海各市、縣(市、區)漁業主管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農業部《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切實加強我省海洋漁船管理工作,統一、規范海洋漁業捕撈許可有關手續辦理工作程序和要求,方便漁民群眾,提高服務水平,現結合我省實際,就我省海洋漁業捕撈許可管理工作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海洋捕撈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的申請
(一)制造漁船
辦理淘汰舊船后再建造漁船(包括新建造漁船)申請船網工具指標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見附件1);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個人戶籍證明;
3、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漁業船舶報廢證明》、《漁業船舶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原件和漁業船舶證書(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注銷證明原件;
4、淘汰漁船的捕撈許可證原件;
5、船籍港登記機關出具的滅失證明和漁業船舶證書注銷證明原件(此條僅適用于因海損事故造成海洋捕撈漁船滅失后申請制造漁船);
6、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此條僅適用于申請制造專業遠洋漁船)。
(二)購置漁船
辦理購置漁船申請船網工具指標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個人戶籍證明;
3、買賣協議;
4、漁業船舶所有權證書注銷證明原件;
5、有效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復印件;
6、有效的船舶登記證書復印件;
7、有效的捕撈許可證原件。
跨省購置國內海洋捕撈漁船的,除提供上述前6項材料外,還需提供下列材料:
1、賣方所在地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漁業船網工具指標轉移證明;
2、買方所在地縣、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接收證明;
3、有效的捕撈許可證復印件(由發證機關注明“此件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或捕撈許可證注銷證明原件。
(三)更新改造漁船
辦理更新改造漁船申請船網工具指標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個人戶籍證明;
3、有效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復印件;
4、有效的漁業船舶登記證書復印件;
5、有效的捕撈許可證原件。
二、海洋漁業輔助漁船批準書的申請
(一)海洋漁業運銷船
申請海洋漁業運銷船批準書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江蘇省海洋漁業輔助漁船申請書(見附件2);
2、申請人承諾書;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個人戶籍證明;
4、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申請購置海洋水產運銷船的還需提供:買賣協議,原船捕撈輔助漁船許可證原件、漁船登記證書復印件和檢驗證書復印件。跨地區購置的,還需提供賣方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轉出指標的證明。
(二)海洋漁業養殖船
申請海洋漁業養殖船批準書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江蘇省海洋漁業輔助漁船申請書;
2、申請人承諾書;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個人戶籍證明;
4、海域使用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申請購置海洋水產養殖船的還需提供買賣協議,原船登記證書復印件和檢驗證書復印件。
三、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的申請
(一)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
申請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見附件3);
2、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原件;
3、有效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復印件;
4、有效的漁業船舶登記證書復印件;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個人戶籍證明。
跨省購置的還需提供原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注銷證明。
(二)海洋漁業輔助漁船許可證
申請海洋漁業輔助漁船許可證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江蘇省海洋漁業輔助漁船批準書;
2、有效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復印件;
3、有效的漁業船舶登記證書復印件;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個人戶籍證明。
(三)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的遺失補發
申請人須在1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報告遺失時間、地點、原因,經縣級以上漁政部門調查核實后,在地級市報刊上刊登捕撈許可證遺失聲明。
申請補發許可證時需提供下列材料:
1、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
2、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核實調查證明;
3、登載遺失聲明的報紙原件;
4、有效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復印件;
5、有效的漁業船舶登記證書復印件。
四、海洋漁業捕撈許可有關手續辦理工作程序
1、申請辦理海洋漁業捕撈許可有關手續時,由申請人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供相關申請材料,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單》(見附件4)。
2、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應在2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經初審合格后,由簽發人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報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復核。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復審,經復審合格后,由簽發人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市、縣審核意見簽署在《呈批單》(見附件5)上。
3、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后,核發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或許可證等有關手續。
五、有關要求
1、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申請材料中的復印件認真審核,與原件核對無誤后,在每頁復印件上注明“此件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
2、辦理有關手續時,需要提供戶籍證明的,不能用身份證復印件代替,必須由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或在戶口本復印件上加蓋戶籍證明印章。
3、省內購置漁船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協議時,雙方當事人必須到現場簽字、摁手印,由漁政部門人員現場見證,無異議的在協議上加蓋公章;跨省購置漁船買賣雙方簽訂的買賣協議,需經有公證資質的公證部門出具公證書,確保買賣協議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做好漁業捕撈許可管理工作的責任心,嚴格把關,提高工作效率。對海洋捕撈許可管理過程中出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以及越權、違規辦理證書,或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