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薦“營養健康倡導產品”的暫行規定
2008-04-01 11:12
食品法規
公眾營養與發展中心 2007年03月30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營養健康倡導產品(以下簡稱倡導產品)是以平衡膳食結構、均衡人體營養、改善公眾健康為目的的產品(包括相關的技術和設備)。 第二條為了鼓勵企業研發生產倡導產品,推動中國營養產業發展,公眾營養與發展中心(以下簡
公眾營養與發展中心
2007年03月30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營養健康倡導產品(以下簡稱“倡導產品”)是以平衡膳食結構、均衡人體營養、改善公眾健康為目的的產品(包括相關的技術和設備)。
第二條為了鼓勵企業研發生產“倡導產品”,推動中國營養產業發展,公眾營養與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特制定《關于推薦“營養健康倡導產品”的暫行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產品免費予以推薦。
第二章“倡導產品”的產品條件
第三條以農林牧副魚產品和國家法規、標準允許使用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物質為原料,采用現代技術設備經過加工生產,并用于居民飲食消費的產品;
第四條產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以及與食品相關的質量安全和衛生標準;
第五條新資源食品,必須提供國內外相關健康和食用安全的充分證據
第六條促進營養健康食品生產、消費的技術和設備。
第三章“倡導產品”的產品類別
第七條營養素及營養素補充劑:以補充人體營養素為目的,采用天然或非天然營養素為原料生產的制成產品;包括維生素、礦物元素、蛋白質(氨基酸)、多糖及膳食纖維,不飽和脂肪酸、生物活性化合物等的單體和復配體制成產品;
第八條保健/功能食品:以預防疾病維護健康為目的而研發生產的一類含有特定營養與生物活性成分,具有補充特殊營養與防病保健的功能、具有特定消費人群和功能指向的食用制成產品;
第九條營養強化食品(國家公眾營養改善項目中的強化面粉、強化大米、強化食用油、強化醬油、嬰幼兒輔助食品除外)
第十條富營養食品:自然存在或提供農牧業生產措施生產并富含某些營養或功能性成分,有利于人體健康的天然食用產品;
第十一條有利于提高制成產品的營養品質、或顯著改善產品的生物利用效率但又不包括在上述食用產品范圍內的技術和設備。
第四章申請“倡導產品”的企業條件
第十二條營養健康倡導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應具有完善的生產條件和管理體系,并通過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QS認證(目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還未要求強制執行的產品,待相關產品要求執行時同時生效);擁有生產營養健康倡導產品的技術、設施和檢測手段;
第十三條擁有營養、食品、醫學、生物或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專業人才兩人以上;
第十四條熱心公眾營養改善事業或社會公益事業,在社會公眾或行業當中擁有良好聲譽;近三年內沒有發生危害公共營養健康的重大事件;沒有制售過假冒偽劣產品。
第五章申請“倡導產品”的企業范圍(具備其中任一條件)
第十五條世界500強企業或國內行業領軍企業;
第十六條享有馳名商標、名牌產品、國家免檢產品等國家榮譽的企業;
第十七條具有營養健康產品推薦價值的生產或經營企業。
(需要本專業2名以上正高級職稱專家的推薦書)
第六章“倡導產品”的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十八條“倡導產品”申報必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養健康倡導產品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四)產品質量標準(企業標準)
(五)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六)產品標簽(復印件)
(七)可能有助于評審的其它資料
(八)未啟封的最小銷售包裝樣品2件
(九)專家推薦書兩份(本行業附高以上職稱人員推薦有效)
第十九條“倡導產品”的審核與批準
(一)中心產業促進處在收到“倡導產品”申請表和所要求的相關資料之日起,兩周內通知申報企業是否受理;
(二)對決定受理的企業,四周內委派專家組進行現場審核(已經去過現場的企業不再重復審核);
(三)產業促進處根據專家組現場審核意見,提出終審意見,報中心領導批準,并由產業促進處將終審結果通報企業,兩周內完成;通過終審的產品,中心將在終審結果下達一個月內給予“倡導產品”推薦證書、銅牌、公示,并提供標識電子版本。
第七章“倡導產品”標識的使用規范
第二十條“倡導產品”標識,供獲得推薦的企業使用。企業使用時必須保持圖型和文字完整,不得分拆、變形、改動。
第二十一條“倡導產品”的外包裝上必須附有食品營養標簽和說明書,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應主要標明以下內容:
(一)主要原輔料;
(二)營養成分應標示百分含量或最小食用單位的營養素含量;
(三)推薦消費的適宜人群;
(四)推薦功能、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五)保質期;
(六)儲藏方法;
(七)注意事項(應明確聲明產品不能代替藥物等);
第八章“倡導產品”推薦期限、終止和獎懲
第二十二條“倡導產品”推薦使用期限為兩年,自發證之日算起。使用期限結束后,希望繼續使用“倡導產品”標識的企業,需辦理推薦使用延長手續;
第二十三條“倡導產品”企業申報批準之日起滿一年時,向中心提交倡導產品近期(一般為三個月)檢驗報告,對于不能按時提供檢驗報告的“倡導產品”企業,中心將取消“倡導產品”推薦并公示。
第二十四條對于違法使用“倡導產品”推薦的企業,中心將立即終止使用授權,企業承擔由此導致的相關法律責任。中心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倡導產品”的使用申請。
第九章“倡導產品”的申請和費用
第二十五條中心對“倡導產品”的推薦使用不收取任何費用。企業僅需承擔申報過程中的工作成本,包括:
(一)制作牌證費、媒體公示費、文件及聯絡通訊費等成本費用按照每次報送的產品種類,分段累退的原則收取。一次申報3個(含3個)產品以內的,每產品按照3000元人民幣計;每次申報10個(含10個)產品以內的,第1-3個產品按照每產品3000元計,第4-10個產品按照每產品2500元計;每次申報11個產品以上的,第1-3個產品按照每產品3000元計,第4-10個產品按照每產品2500元計,第11個產品以上按照每產品2000元計。
(二)專家審核費及差旅費,按實際需要預算并事先與企業協商確定。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對申請“倡導產品”企業的現場的核查應按照“營養健康倡導產品現場核查表”的相關內容執行;核查過程中涉及被核查單位的有關資料和信息不得對外泄露;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公眾營養與發展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以往發布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2007年03月30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營養健康倡導產品(以下簡稱“倡導產品”)是以平衡膳食結構、均衡人體營養、改善公眾健康為目的的產品(包括相關的技術和設備)。
第二條為了鼓勵企業研發生產“倡導產品”,推動中國營養產業發展,公眾營養與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特制定《關于推薦“營養健康倡導產品”的暫行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產品免費予以推薦。
第二章“倡導產品”的產品條件
第三條以農林牧副魚產品和國家法規、標準允許使用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物質為原料,采用現代技術設備經過加工生產,并用于居民飲食消費的產品;
第四條產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以及與食品相關的質量安全和衛生標準;
第五條新資源食品,必須提供國內外相關健康和食用安全的充分證據
第六條促進營養健康食品生產、消費的技術和設備。
第三章“倡導產品”的產品類別
第七條營養素及營養素補充劑:以補充人體營養素為目的,采用天然或非天然營養素為原料生產的制成產品;包括維生素、礦物元素、蛋白質(氨基酸)、多糖及膳食纖維,不飽和脂肪酸、生物活性化合物等的單體和復配體制成產品;
第八條保健/功能食品:以預防疾病維護健康為目的而研發生產的一類含有特定營養與生物活性成分,具有補充特殊營養與防病保健的功能、具有特定消費人群和功能指向的食用制成產品;
第九條營養強化食品(國家公眾營養改善項目中的強化面粉、強化大米、強化食用油、強化醬油、嬰幼兒輔助食品除外)
第十條富營養食品:自然存在或提供農牧業生產措施生產并富含某些營養或功能性成分,有利于人體健康的天然食用產品;
第十一條有利于提高制成產品的營養品質、或顯著改善產品的生物利用效率但又不包括在上述食用產品范圍內的技術和設備。
第四章申請“倡導產品”的企業條件
第十二條營養健康倡導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應具有完善的生產條件和管理體系,并通過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QS認證(目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還未要求強制執行的產品,待相關產品要求執行時同時生效);擁有生產營養健康倡導產品的技術、設施和檢測手段;
第十三條擁有營養、食品、醫學、生物或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專業人才兩人以上;
第十四條熱心公眾營養改善事業或社會公益事業,在社會公眾或行業當中擁有良好聲譽;近三年內沒有發生危害公共營養健康的重大事件;沒有制售過假冒偽劣產品。
第五章申請“倡導產品”的企業范圍(具備其中任一條件)
第十五條世界500強企業或國內行業領軍企業;
第十六條享有馳名商標、名牌產品、國家免檢產品等國家榮譽的企業;
第十七條具有營養健康產品推薦價值的生產或經營企業。
(需要本專業2名以上正高級職稱專家的推薦書)
第六章“倡導產品”的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十八條“倡導產品”申報必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養健康倡導產品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四)產品質量標準(企業標準)
(五)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六)產品標簽(復印件)
(七)可能有助于評審的其它資料
(八)未啟封的最小銷售包裝樣品2件
(九)專家推薦書兩份(本行業附高以上職稱人員推薦有效)
第十九條“倡導產品”的審核與批準
(一)中心產業促進處在收到“倡導產品”申請表和所要求的相關資料之日起,兩周內通知申報企業是否受理;
(二)對決定受理的企業,四周內委派專家組進行現場審核(已經去過現場的企業不再重復審核);
(三)產業促進處根據專家組現場審核意見,提出終審意見,報中心領導批準,并由產業促進處將終審結果通報企業,兩周內完成;通過終審的產品,中心將在終審結果下達一個月內給予“倡導產品”推薦證書、銅牌、公示,并提供標識電子版本。
第七章“倡導產品”標識的使用規范
第二十條“倡導產品”標識,供獲得推薦的企業使用。企業使用時必須保持圖型和文字完整,不得分拆、變形、改動。
第二十一條“倡導產品”的外包裝上必須附有食品營養標簽和說明書,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應主要標明以下內容:
(一)主要原輔料;
(二)營養成分應標示百分含量或最小食用單位的營養素含量;
(三)推薦消費的適宜人群;
(四)推薦功能、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五)保質期;
(六)儲藏方法;
(七)注意事項(應明確聲明產品不能代替藥物等);
第八章“倡導產品”推薦期限、終止和獎懲
第二十二條“倡導產品”推薦使用期限為兩年,自發證之日算起。使用期限結束后,希望繼續使用“倡導產品”標識的企業,需辦理推薦使用延長手續;
第二十三條“倡導產品”企業申報批準之日起滿一年時,向中心提交倡導產品近期(一般為三個月)檢驗報告,對于不能按時提供檢驗報告的“倡導產品”企業,中心將取消“倡導產品”推薦并公示。
第二十四條對于違法使用“倡導產品”推薦的企業,中心將立即終止使用授權,企業承擔由此導致的相關法律責任。中心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倡導產品”的使用申請。
第九章“倡導產品”的申請和費用
第二十五條中心對“倡導產品”的推薦使用不收取任何費用。企業僅需承擔申報過程中的工作成本,包括:
(一)制作牌證費、媒體公示費、文件及聯絡通訊費等成本費用按照每次報送的產品種類,分段累退的原則收取。一次申報3個(含3個)產品以內的,每產品按照3000元人民幣計;每次申報10個(含10個)產品以內的,第1-3個產品按照每產品3000元計,第4-10個產品按照每產品2500元計;每次申報11個產品以上的,第1-3個產品按照每產品3000元計,第4-10個產品按照每產品2500元計,第11個產品以上按照每產品2000元計。
(二)專家審核費及差旅費,按實際需要預算并事先與企業協商確定。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對申請“倡導產品”企業的現場的核查應按照“營養健康倡導產品現場核查表”的相關內容執行;核查過程中涉及被核查單位的有關資料和信息不得對外泄露;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公眾營養與發展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以往發布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