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商品零售經營管理規范》
為規范酒類商品市場流通秩序,加強對酒類商品零售的管理,保證酒類商品零售交易過程的規范性和經營產品質量的可靠性,保證商品零售交易信息的真實、完整和可追溯,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釀酒工業協會、中商流通生產力促進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北鷹、曲英、王延才、劉普合、魏曉英、王耀榮。
酒類商品零售經營管理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酒類零售經營者從事酒類商品零售交易活動應具備的經營條件與應實行的經營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酒類商品的零售經營者。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是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2757 蒸餾酒及配制酒衛生標準
GB 2758 發酵酒衛生標準
GB 10343 食用酒精
GB 10344 飲料酒標簽標準
GB/T 17110 商店購物環境與營銷設施的要求
GB/T 17204 飲料酒分類(GB/T 17204----1998, eqv OIV:1996)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酒類商品零售 alcohol commodities retail
以直接向最終消費者銷售酒類商品的交易活動方式。
4 經營條件
4.1 經營資質
4.1.1 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的要求。
4.1.2 應取得合法的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酒類零售許可待其他證明
4.2 經營場地
酒類零售經營者應有相對固定的、與經營規模或經營技術條件相適應的經營場地,持有房屋產權證或經營場地租憑合同。經營場地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設計防火要求。
4.2.1 選址
應符合酒類商品特性要求。
4.2.2 銷售場所
4.2.2.1 應設于建筑物內,具備完整、符合商品零售所必需的照明、空氣調節、空間通透的條件。
4.2.2.2 應明亮、整潔、具有商品展示、交易的功能,主通道和貨架間具備GB/T 17110 規定的要求。
4.2.2.3 與倉儲設施分開。
4.2.3 倉儲設施
4.2.3.1 應有相對固定的倉儲設施。
4.2.3.2 應遠離高污染和高輻射地區,遠離熱源或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不受熱源的影響。
4.2.3.3 應設于建筑物內,地面平整 ,干燥通風,能夠滿足所經營酒類商品的溫度等要求。
4.3 經營設備
4.3.1 商品陳列設備
應有獨立、穩固的商品陳列、資金結算要求的設備,并保持設備功能的正常。
4.3.2 資金結算設備
應具備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資金結算設備。
4.4 專業人員
應擁有具備酒類知識,熟悉國家有關規定和有關標準的人員。
5 經營管理要求
5.1 采購管理
酒類零售經營者應保證所選擇的供應商具備合法的經營主體資質條件,采購的商品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要求,采購過程信息記錄完整、真實。
5.1.1 供應商的選擇
5.1.1.1 酒類零售經營者就保證所選擇的酒類商品供應商具備合法的主體資質條件,認真審核其有效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準產證、批發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國空規定的其他證明等,對進口酒類商品還要審核其國家出入境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
5.1.1.2 酒類零售經營者對在政府指定的企業信用檔案系統中被列入信用黑名單的企業不應作為供應商。
5.1.2 采購商品的質量控制
酒類零售經營者應執行GBl0344相關條文,對采購的酒類商品的品種、規格、數量、標識、產地、出廠檢驗證明等進行審核,執行GBl0344、GB 2757、GB 2758、GB 10343、GB/T 17204等相關條文,應有對酒類商品的質量進行初步鑒別的控制流程。
5.1.3 采購過程信息記錄的管理
5.1.3.1 酒類零售經營者應建立采購過程信息管理臺賬,保證采購過程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
5.1.3.2 采購過程信息管理臺賬應記錄下述信息:
——供應商基本信息(如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目前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許可證代碼、聯系電話 等);
——采購商品基本信息(如名稱、種類、數量、批次、標準、價格等);
——商品質量信息(如質量證明文件、質量檢查或鑒定等);
——“索證索票”狀況信息;
——采購商品入庫信息。
5.2 銷售管理
5.2.1 酒類零售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提供質量合格的商品,不應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并有明確的流程控制加以保證。
5.2.2 酒類零售經營者不應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
5.2.3 酒類零售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提供銷售小票或發票。
5.2.4 所售酒類商品應明碼標價。
5.2.5 酒類商品不應與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蝕性物品等混放。
5.3人員管理
5.3.1 直接接觸酒類商品的人員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
5.3.2 配備經過專業培訓,并按國家或行業規定取得崗位資格證書的人員。
5.4 廣告管理
酒類商品的宣傳廣告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本規范2005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