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和兒童玩具召回制度正式實施
2007-09-29 10:00
食品法規
近日,國家質檢總局先后發布第98號令和101號令,《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和《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正式實施。這是國家質檢總局作為產品質量監管部門認真、具體落實國務院發布實施的《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切實履行職能,強化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手段。
按照《規定》,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程度的評估對食品召回分為三級,并根據召回級別對食品召回的具體行動作時限要求,以迅速有效地實現召回目的,最大可能地消除食品安全危害。食品生產者確認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決定實施主動召回的,應及時制定召回計劃,提交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備案。食品生產者故意隱瞞安全危害問題,不主動實施召回的,和食品生產者的過錯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擴大或再度發生的,以及國家監督抽查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經調查、評估確認屬于不安全食品的,國家質檢總局將發出通知或公告責令企業召回不安全食品,并發布消費警示。
《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在《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嚴格了生產者生產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的產品責任,明確規定了生產者是缺陷兒童玩具的第一責任人。該規定要求,對于兒童玩具存在缺陷的,即使生產者生產的兒童玩具符合我國有關產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但經過調查、評估認定存在缺陷的,生產者必須停止生產、銷售,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和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并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積極通過完善消費說明、退貨、換貨、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缺陷可能導致的損害。特別對于經國家監督抽查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的兒童玩具,經確認屬于存在缺陷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直接責令生產者召回,并發布安全與消費預警。
《規定》的出臺,將加重生產者的質量安全注意義務,為強化生產者質量安全管理意識,提高產品質量安全水平,規范我國食品和兒童玩具的召回活動提供了制度保障。盛茂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