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將終結酒市亂象
8月30日結束的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該法共分八章五十七條,2008年8月1日開始實施。分析人士表示,這部法律的出臺,一方面有利于保護市場競爭、促進經濟健康;另一方面,通過法律的形式規范競爭,有望形成更成熟的市場。當然,其對我國酒類行業的健康發展同樣將有著深遠的影響。
《反壟斷法》明確指出了制定本法的目的: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反壟斷法》規定了三種壟斷行為,即: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法》指出,國家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愿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應該說,這些條款與酒類行業密切相關。
當前,我國酒類市場競爭秩序混亂,其中部分酒類生產者和經營者,買斷酒店、酒家、酒吧等酒類終端消費場所的酒類經營權現象較為普遍,違反了公平競爭原則,侵犯了酒類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經常去酒店吃飯人們會發現,大多數酒店銷售的酒都不一樣。而酒水促銷員極力推薦的某品牌酒,也許并不是自己想要點的。 消費者合法的選擇權被剝奪的背后是一條隱藏的利益鏈,而酒水廠商和經銷商是始作俑者。酒樓、酒店處于以渠道優勢占據穩賺不賠的位置,受侵害的則是無奈的消費者。
法律界人士認為,買斷酒店等場所酒類經營權不準其它品牌酒進入,實際上是一種壟斷行為,不符合《反壟斷法》有關規定。此外,這種做法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酒水‘買斷’已是一個公開的潛規則,如果不用法律來束縛,恐怕難以奏效。”某酒業公司負責人表示,希望相關職能部門能夠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責任和義務,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糾”。
酒類行業地方保護現象屢見不鮮,也是我國酒類市場競爭秩序混亂的另一個重要表現。相信人們還清楚地記得,2006年3月,廣州云峰酒業生產的小糊涂仙酒通過湖北省漢川市紅頭文件,要求市直機關和各鄉鎮農場在公務接待中使用小糊涂仙系列酒,并給各單位附加總計200萬元的任務,由此引發了一系列的爭議和聲討。該行政行為使其它白酒類品種在政府公務接待市場中失去了競爭機會,該市公務接待用酒市場由廣州云峰酒業一家壟斷。2006年4月7日,漢川市紀委、市監察局聯合下發《關于嚴禁黨員干部公款大吃大喝的通知》,“倡導公務接待中使用地產酒、地產煙,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該《通知》又是限制競爭行為的行政壟斷行為,使得公務接待用酒由“小糊涂仙”變成了地產酒。
另外,我國一些地方政府還采取種種隱形或公開手段,限制外地酒類商品進入本地市場銷售;一些地方政府職能部門對經營外地酒類商品的經營者不給予辦理相關經營手續,或者對外地商品設定重復檢驗;有些地方政府還給一些地產酒類商品命名為“市酒”、“政府指定接待用酒”等,甚至規定不飲用本地酒的公務招待費不給報銷;一些地方還對生產經營本地酒類商品的企業實行不公平的稅收政策……《反壟斷法》的出臺與實施,將對這些行為重點制裁。
《反壟斷法》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規定不得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不得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不得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不得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不得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采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專家指出,《反壟斷法》的出臺后,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并用,將有利于酒類行業建立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從一定程度上扭轉大企業擠壓小企業生存空間的現狀,消除壟斷對市場經濟造成的破壞;有利于普及競爭理念和競爭文化,提升酒類生產經營者的經營管理水平,促進產業升級;有利于平衡和協調各種利益關系,打破地方保護,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大市場、大流通。
專家同時提醒,隨著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各酒類企業應拋棄僥幸心理,盡快轉變經營思路,制定完善而具有競爭力的產品、市場、營銷等策略,守法經營,確保企業能夠具有持續發展的旺盛生命力。
來源:《華夏酒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