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10月1日實施
2007-08-16 09:31
食品法規
近日,記者從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獲悉,原定于2006年10月1日實施的《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以下簡稱《通則》),將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據悉,《通則》規定,在飲料及酒瓶包裝上要有“警示語”或“勸說語”。如:“過度飲酒,有害健康”、“酒后請勿駕駛”、“孕婦和兒童不宜飲酒”等勸說、警示語,其中包括啤酒、葡萄酒、果酒、白酒在內的所有酒精度大于0.5度的酒精飲料。
另外,飲料、酒類包裝標簽上的內容,不得以虛假的語言文字來誤導、欺騙消費者。如:飲料類,在介紹產品時不得過度打上“鮮”“天然”等字眼;酒類不得模仿品牌酒的名稱,如:打上“丑糧液”、“五娘液”來混淆“五糧液”等品牌酒。此外,飲料、酒類等產品包裝上必須注明QS等認證的編號及序列號。
據悉,《通則》規定,在飲料及酒瓶包裝上要有“警示語”或“勸說語”。如:“過度飲酒,有害健康”、“酒后請勿駕駛”、“孕婦和兒童不宜飲酒”等勸說、警示語,其中包括啤酒、葡萄酒、果酒、白酒在內的所有酒精度大于0.5度的酒精飲料。
另外,飲料、酒類包裝標簽上的內容,不得以虛假的語言文字來誤導、欺騙消費者。如:飲料類,在介紹產品時不得過度打上“鮮”“天然”等字眼;酒類不得模仿品牌酒的名稱,如:打上“丑糧液”、“五娘液”來混淆“五糧液”等品牌酒。此外,飲料、酒類等產品包裝上必須注明QS等認證的編號及序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