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食品安全相關法規與制度解讀
2007-08-13 10:12
食品法規
日本《特產情報》主編 大橋等
1、日本種苗法的修改
日本種苗法規定了旨在保護新品種的品種登記相關制度和特定種苗標識的相關規定,其目的在于保護種苗開發者的利益和促進種苗的正常流通,其中食用菌方面有32個品種在規定范圍之內。此次對種苗法的修改,不只繼續保護日本國內開發者的權益,同時也進一步完善了如何應對發生在海外侵權事件的相關應對制度。
1)將2003年規定的懲罰對象范圍進一步擴大
① 侵犯開發者權益的對象范圍,從種苗(包括生產、讓渡(銷售等)、進出口等)擴大到收獲物(包括生產、讓渡(銷售等)、進出口等)。
② 對法人的罰款上限由300萬日元提高到了1億日元。
2)修改了2003年的《關稅定率法》
在2003年4月實施的修改中,依據《關稅定率法》第21條(禁止進口的產品)第1項第5號的規定,開發者權益成為了受保護的對象,使用在日本國內登記過的種苗,非法在他國栽培,其收獲的產品如進口到日本,且該情況確認屬實,則海關可在進口環節制止該產品入鏡。
為了實施此項規定,就需要運用DNA品種鑒別技術。香菇方面,為了增加可識別品種類別,已經進行了相關的研究開發。另外,獨立行政法人種苗管理中心也設置了品種保護對策官,建立了侵權事件商討等相對應的體制。
3)延長了開發者的權益期限
食用菌方面,開發者的權益期限從現行的20年,通過修改法律延長到了25年。
2、日本農藥管理法的修改
2002年12月,日本對農藥管理法進行了修改,對使用者提出了如下要求:①禁止使用未登記的農藥、②禁止使用違反使用標準的農藥、③加強懲罰力度。
在這里所講的所謂“未登記農藥”,特指沒有在日本政府機關申請登記的農藥。而“已登記的農藥”是指農藥廠商或進口業者提交登記申請后得到國家承認的農藥。
所謂的“農藥使用標準”包含以下內容:①不將該農藥用于不適宜的作物上;②使用時不得超出規定的用量或濃度;③遵守規定的使用時間;④使用時不得超出規定的使用次數。這些規定必須被當作義務來遵守,如有違反則會被處罰。
食用菌栽培方面獲得許可的登記農藥,只有殺菌劑1種(benomyl)、殺蟲劑3種(殺螟硫磷、BT劑(Bacillus thuringiensis)、除蟲脲)。其他的都是未登記農藥,經營未登記農藥的銷售者將被處罰,使用者如被發現也將被處罰。
3、日本食用菌栽培和殘留農藥等的規定(從食品衛生法肯定列表制度開始)
1)肯定列表制度的殘留農藥規定
日本自2006年5月29日實施肯定列表制度,其主要內容原則上針對全部農藥等設定了殘留標準(包括一律標準),如食品中的殘留量超標,則該食品將被禁止銷售。所謂的“農藥等”,即指農藥、獸藥、飼料添加物,食品是指包含生鮮食品、加工食品在內的全部食品。沒有設定標準的農藥等的標準,就設定了對人體健康無害的一定量,即0.01ppm。
殘留標準的設定主要有兩種方式,①有現行標準的農藥,直接采用現行標準;②沒有現行標準的,如有國際標準(codex),國內登記標準、外國標準等,則將其設定為暫定標準。設定了殘留標準的農藥種類共計799種。③其他沒有設定殘留標準的農藥,應用0.01ppm的一律標準。
2)食用菌栽培方面的注意事項
肯定列表制度是針對最終產物,也就是食品實施檢查,如發現超過標準的殘留農藥即采取措施的制度,但是,對收獲的食用菌實施全部農藥的殘留農藥檢查、以確認其安全性,在現實中卻是不可能的。所以,生產者需要做到:
① 在食用菌栽培過程中僅使用農藥管理法確認的農藥,嚴守使用標準,殘留不超標。
② 在野外栽培的時候,即使自己不使用農藥,但如果附近的農田使用了農藥,也有農藥飛散漂移的可能,所以要特別加以注意。
③ 對栽培設施進行消毒后馬上開始栽培的情況下,就有可能產生消毒劑的殘留,其結果將會導致消毒劑在最終產品上的殘留,也要加以留意。
4、日本食用菌類的質量標識制度
食品標識,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了解商品、進行選擇、正確使用該商品的極其重要的信息源,萬一發生事故,就需要迅速地應對。近幾年,消費者對食品多樣化、食用安全放心方面的關注度越來越高,食品標識的充實強化也是大勢所趨。
1)生鮮食品質量標識標準(2000年實施)
必須注明“名稱”“原產地”(原產國)的標識
2007年10月開始,必須注明栽培方式。
2)加工食品質量標識標準
一系列標識的義務化。也就是包括名稱、原材料、重量、保質期、保存方法、制造商姓名、名稱、住址都需要明確的表示出來。
香菇方面,作為“干香菇質量標識基準”,必須標注原料原產地以及是椴木栽培還是菌棒栽培。
5、安全·放心食用菌生產的認證制度構建
1)生產信息公開JAS制度開始實施
對生產中使用的資財、農藥、農場、栽培管理、包裝等設定了標準,并以消費者可追溯(追溯產品的履歷)的形式提供,國家對能提供以上資料的生產者實施生產信息公開JAS制度的認證。
2)食用菌有機認證制度開始實施
作為非依靠土壤的生產力得來的產物,食用菌類本來是被排除在有機JAS認證制度的對象之外的,但是2006年《日本農林規格》的一部分內容被修改,通過過去3年以上沒有使用過農藥的椴木,菌棒,不使用混凝土的農場,依靠天然生產物得來的產品,并且是使用了過去3年沒有施用過農藥等的資財栽培出來的食用菌,而且該產品的原材料已被確認為循環型農業的,可以接受有機JAS認證制度的認定。
1、日本種苗法的修改
日本種苗法規定了旨在保護新品種的品種登記相關制度和特定種苗標識的相關規定,其目的在于保護種苗開發者的利益和促進種苗的正常流通,其中食用菌方面有32個品種在規定范圍之內。此次對種苗法的修改,不只繼續保護日本國內開發者的權益,同時也進一步完善了如何應對發生在海外侵權事件的相關應對制度。
1)將2003年規定的懲罰對象范圍進一步擴大
① 侵犯開發者權益的對象范圍,從種苗(包括生產、讓渡(銷售等)、進出口等)擴大到收獲物(包括生產、讓渡(銷售等)、進出口等)。
② 對法人的罰款上限由300萬日元提高到了1億日元。
2)修改了2003年的《關稅定率法》
在2003年4月實施的修改中,依據《關稅定率法》第21條(禁止進口的產品)第1項第5號的規定,開發者權益成為了受保護的對象,使用在日本國內登記過的種苗,非法在他國栽培,其收獲的產品如進口到日本,且該情況確認屬實,則海關可在進口環節制止該產品入鏡。
為了實施此項規定,就需要運用DNA品種鑒別技術。香菇方面,為了增加可識別品種類別,已經進行了相關的研究開發。另外,獨立行政法人種苗管理中心也設置了品種保護對策官,建立了侵權事件商討等相對應的體制。
3)延長了開發者的權益期限
食用菌方面,開發者的權益期限從現行的20年,通過修改法律延長到了25年。
2、日本農藥管理法的修改
2002年12月,日本對農藥管理法進行了修改,對使用者提出了如下要求:①禁止使用未登記的農藥、②禁止使用違反使用標準的農藥、③加強懲罰力度。
在這里所講的所謂“未登記農藥”,特指沒有在日本政府機關申請登記的農藥。而“已登記的農藥”是指農藥廠商或進口業者提交登記申請后得到國家承認的農藥。
所謂的“農藥使用標準”包含以下內容:①不將該農藥用于不適宜的作物上;②使用時不得超出規定的用量或濃度;③遵守規定的使用時間;④使用時不得超出規定的使用次數。這些規定必須被當作義務來遵守,如有違反則會被處罰。
食用菌栽培方面獲得許可的登記農藥,只有殺菌劑1種(benomyl)、殺蟲劑3種(殺螟硫磷、BT劑(Bacillus thuringiensis)、除蟲脲)。其他的都是未登記農藥,經營未登記農藥的銷售者將被處罰,使用者如被發現也將被處罰。
3、日本食用菌栽培和殘留農藥等的規定(從食品衛生法肯定列表制度開始)
1)肯定列表制度的殘留農藥規定
日本自2006年5月29日實施肯定列表制度,其主要內容原則上針對全部農藥等設定了殘留標準(包括一律標準),如食品中的殘留量超標,則該食品將被禁止銷售。所謂的“農藥等”,即指農藥、獸藥、飼料添加物,食品是指包含生鮮食品、加工食品在內的全部食品。沒有設定標準的農藥等的標準,就設定了對人體健康無害的一定量,即0.01ppm。
殘留標準的設定主要有兩種方式,①有現行標準的農藥,直接采用現行標準;②沒有現行標準的,如有國際標準(codex),國內登記標準、外國標準等,則將其設定為暫定標準。設定了殘留標準的農藥種類共計799種。③其他沒有設定殘留標準的農藥,應用0.01ppm的一律標準。
2)食用菌栽培方面的注意事項
肯定列表制度是針對最終產物,也就是食品實施檢查,如發現超過標準的殘留農藥即采取措施的制度,但是,對收獲的食用菌實施全部農藥的殘留農藥檢查、以確認其安全性,在現實中卻是不可能的。所以,生產者需要做到:
① 在食用菌栽培過程中僅使用農藥管理法確認的農藥,嚴守使用標準,殘留不超標。
② 在野外栽培的時候,即使自己不使用農藥,但如果附近的農田使用了農藥,也有農藥飛散漂移的可能,所以要特別加以注意。
③ 對栽培設施進行消毒后馬上開始栽培的情況下,就有可能產生消毒劑的殘留,其結果將會導致消毒劑在最終產品上的殘留,也要加以留意。
4、日本食用菌類的質量標識制度
食品標識,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了解商品、進行選擇、正確使用該商品的極其重要的信息源,萬一發生事故,就需要迅速地應對。近幾年,消費者對食品多樣化、食用安全放心方面的關注度越來越高,食品標識的充實強化也是大勢所趨。
1)生鮮食品質量標識標準(2000年實施)
必須注明“名稱”“原產地”(原產國)的標識
2007年10月開始,必須注明栽培方式。
2)加工食品質量標識標準
一系列標識的義務化。也就是包括名稱、原材料、重量、保質期、保存方法、制造商姓名、名稱、住址都需要明確的表示出來。
香菇方面,作為“干香菇質量標識基準”,必須標注原料原產地以及是椴木栽培還是菌棒栽培。
5、安全·放心食用菌生產的認證制度構建
1)生產信息公開JAS制度開始實施
對生產中使用的資財、農藥、農場、栽培管理、包裝等設定了標準,并以消費者可追溯(追溯產品的履歷)的形式提供,國家對能提供以上資料的生產者實施生產信息公開JAS制度的認證。
2)食用菌有機認證制度開始實施
作為非依靠土壤的生產力得來的產物,食用菌類本來是被排除在有機JAS認證制度的對象之外的,但是2006年《日本農林規格》的一部分內容被修改,通過過去3年以上沒有使用過農藥的椴木,菌棒,不使用混凝土的農場,依靠天然生產物得來的產品,并且是使用了過去3年沒有施用過農藥等的資財栽培出來的食用菌,而且該產品的原材料已被確認為循環型農業的,可以接受有機JAS認證制度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