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糧食收購貸款辦法(二)
第十二條貸款受理。開戶行收到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后,由客戶部門負責受理審核借款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客戶部門應對借款人的借款申請是否符合糧食收購貸款對象、條件、范圍,借款申請是否符合糧食收購貸款使用意向,是否符合糧食收購貸款的用途等及時進行審核,并根據審核情況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
第十三條貸款調查。對同意受理的貸款申請,由開戶行客戶部門對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物、質押物、保證人情況,并圍繞借款申請人的風險承受能力和貸款償還能力進行重點調查。
對借款人申請一個收購季節的糧食收購貸款,應核定最高貸款額度。最高貸款額度的核定,一般根據借款人最近二至三年同品種同一個收購季節的糧食收購量、糧食市場價格和當年糧食銷售合同及風險承受能力合理核定。對既申請糧食收購貸款、又有其他睹業性短期貸款的借款人,糧食收購貸款的最高貸款額度應納入其統一授信額一并安排。對符合授信條件的借款人,原則上應按規定授信,若授信額度不能滿足借款人糧食收購資金需求的,對收購貸款應追加特別授信。
調查結束后,調查人應對調查情況形成書面意見,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特別是借款人的貸款風險承受能力和貸款償還能力做出評價,明確提出能否貸款以及貸獻種類、金額、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方面的意見,并將貸款調查書面意見連同相關附件按規定報相關部門進行貸款審查,最高貸款額度的核定應按貸款審批權限審批。核定的糧食收購最高貸款額度,應在糧食收購前批復并下達到開戶行,由開戶行根據借款人收購進度分次發放。
第十四條 貸款發放,對經審批同意發放的貸款,開戶行應按相關規定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辦理借款手續。,對貸款發放前借款人資信、貸款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有可能危及貸款安全,應停止辦理貸款手續,重新進行貸款調查,并及時向審批行報告。
借款人收購糧食所需的收購啟動資金,原則上用借款人自有或其他可支配資金,對所需收購啟動資金較大的,可發放一定收購量的收購貸歙啟動收購。
第十五條 貸款收回。開戶行應按“錢隨糧走,購貸銷還”的原則,及時從借款人的銷售回籠款中收回貸款。借款人的貸款雖未到期,糧食銷售回籠貨款也不得周轉使用。借款人貸款到期10個工作日之前,通知借款人籌措資金,按時歸還貸款本息。
第五章 貸后監督與管理
第十六條 貸款使用的檢查與監督。貸款發放后,開戶行應按照糧食收購貸款封閉運行管理的要求,設立臺賬對借款人貸款使用情況實施全程信貸監督。
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糧食收購貸款,按糧食實際購進進度支取收購資金,并向開戶行提供收購糧食的真實憑證開戶行根據糧食購進進度定期核實糧食收購數量及貸款支付金額,并與所發放內貸款核對確保貸款按約使用。開戶行應在—個收購季節或某項收購業務結束后,對借款人商品糧食庫存組織一次全面核查,及時收回節余貸款,并對所發放貸款的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對借款人屬集團性客戶需將貸款預付分公司或收購網點進行跨區收購的開戶行應與借款人約定糧食入庫地點、期限和預付資金的額度,定期檢查借款人是否在約定的期限內將相應的糧食收購入庫。
借款人跨區收購的貨款結算,原則上通過農發行系統內轉賬進行。屬于跨區域直接收購的,借款人原則上應在收購所在地農發行開立相關存款賬戶,用于支取收購糧食所需要的現金收購所在地農發行應提供現金服務,并協助貸款行監督借款人的資金使用。屬于委托收購的,受托企業原則上應選擇收購地農發行開戶的企業,收購地農發行要積極配合收購企業開戶行對受托收購企業實施信貸監督。
借款人自有資金參與收購的應先使用肩有資金或其他可支配資金包括銷售定金、預收貨款等,后使用農發行貸款。
第十七條糧食儲存的信貸監督。開戶行應將借款人具有所有權的全部糧食庫?存納入監督范圍,掌握借款人庫存糧食的品種、數量、質量、成本及變化情況。對于借款人將原糧加工為成品糧再銷售的,開戶行的庫存檢查應由原糧延伸到成品糧。信貸人員要定期查庫,具體查庫間隔時間由省級分行確定。對賬實不符的應查明原因,占用農發行貸款的,應督促借款人限期落實彌補資金來源,對不能如期彌補到位的,應采取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直至全部收回貸款。對異地儲存的糧食開戶行可直接實施信貸監督,也可委托儲存地農發行實施監督。開戶行應定期對異地儲存商品糧進行檢查,發現企業有違規操作或有虛假行為的應予制止糾正,停止異地儲存業務。省級分行應加強對異地儲存糧食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糧食銷售的信貸監督。借款人銷售庫存糧食應及時向開戶行通報,具體通報方式、方法由當地分支行結合實際情況確定。開戶行應根據借款人通報的銷售的糧食品種、數量、價格和結算方式等情況,監督貨款回籠歸行。對逾期未回籠的,要查明原因,督促借款人采取措施清收。對企業采取移庫異地銷售方式銷售糧食的開戶行與銷售地農發行要共同配合加強監督,掌握移庫異地銷售情況。
對糧食購銷企業與加工企業聯營的,開戶行應按聯營合同約定加強出庫環節的監督,并相應延伸對糧食加工環節、產成品庫存及銷售環節的監督。產成品銷售出庫時,糧食購銷企業或加工企業需提交合法有效的銷售合同,并分期分批向開戶行通報出庫情況。
第十九條貨款回籠的信貸監督。借款人糧食銷售貸款應金額存入農發行,并首先全額歸還貸款本金及當期應收利息,剩余部分應與借款人協商,在收回部分其他不合理貸款及欠息后由借款人自主支配。借款人到期貸款未償還的部分,應及時采取風險補償措施,從借款人風險準備金或處置抵押(質押)物收回,屬于保證擔保的貸款,要及時向保證人追償。
第二十條規范收購貸款臺賬報表管理。開戶行應真實反映借款人商品糧食庫存,及時登記糧食購入、銷售和庫存臺賬。以糧食初加工為主的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加工企業的糧食購銷臺賬登記時,糧食加工出庫可暫不登記臺賬,待成品糧銷售出庫時折成原糧登記臺賬;以糧食深加工為主或原糧加工后物質形態發生根本變化的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加工企業的糧食購銷臺賬登記時,糧食出庫加工購銷臺賬可作減量不減值處理,待終端產品銷售收回貸款后做減值處理。
第二十一條加強對借款人經營情況的分析。信貸人員應定期調查分析借款人經營情況,及時掌握借款人經營及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采取措施防范和控制貸款風險。
摹二十二條:加強對糧食供求狀況及價格走勢的分析。開戶行應通過對糧食供求狀況及價格走勢的分析,判斷貸款的風險程度,指導和督促企業理性收購,把握商機及時銷售庫存糧食,有效規避貸款風險。第二十三條加強開戶企業產銷銜接。開戶行應在信貸政策范圍內,對具備貸款條件的產銷合作企業或項目優先給予貸款支持。促進農業產業化龍頭、加工企業與糧食購銷企業的產銷對接,規避糧食收購貸款風險。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風險準備金的監督。借款人風險準備金應來源于本身的自有資金,也可由借款人法人代表及有關人員繳納的風險抵押金等形成。借款人在貸款前,應根據開戶行的要求,將風險準備金存入指定的準備金存款賬戶。借款人應承諾風險準備金在貸款本息未結清前,不參與自身的經營活動,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后,可自主使用。
第二十五條信貸處罰。對借款人違反本辦法和借款合同約定,導致農發行貸款風險的,開戶行應及時報告,并按規定給予相應的信貸制裁。農發行及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視情節輕重追究相應責任。第六章附則第二十六條油料收購貸款也屬于準政策性貸款。農發行的開戶企業,在國內油料收購市場收購油菜籽和花生的貸款業務,納入準政策性油料收購貸款范圍,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農發行總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