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糧食收購貸款辦法(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糧食宏觀調控政策,促進糧食市場的穩定,保護種糧農民利益,支持企業搞活經營、提高效益,加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糧食收購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信貸基本制度(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糧食收購貸款是指農發行向企業發放的用于自主收購糧食所需資金的貸款。糧食收購貸款僅包括稻谷、小麥、玉米、大豆四個糧食品種的收購貸款。糧食收購貸款屬于準政策性貸款。
第三條糧食收購貸款的發放和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執行政策。即以執行國家政策為前提,認真落實國家糧食宏觀調控政策和扶持“三農”政策。
(二)擇優扶持。即在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使用信貸政策收購糧食壞境的基礎上,對不同企業采取不同的信貸支持和管理方式,對資信狀況好、效益高、風險低的企業予以優先扶持。
(三)控制風險。即以企業風險承受能力和貸款償還能力為核心,綜合運用多種手段,促進企業理性收購防范和控制貸款風險。
(四)封閉運行。即糧食收購貸款實行“錢隨糧走、購貸銷還、全程監管、封閉運行”的管理辦法。
第二章 貸款對象,用途和條件
第四條 貸款對象。凡在農發行開戶具備糧食收購資格的企業,均屬糧食收購貸款對象(以下簡稱借款人)。包括:糧食購銷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糧食加工和轉化企業,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貸款用途。糧食收購貸款用于解決借款人從糧食收購市場收購稻谷、小麥、玉米、大豆等糧食品種的合理資金需要。
第六條貸款條件。借款人申請糧食收購貸款,除具備《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信貸基本制度(試行)》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糧食收購貸款資格。
(二)具有與申請貸款相適應的風險承受能力和貸款償還能力。包括在糧食經營過程中能夠做到“購得進、銷得出、不虧損”,或者能夠提供相應的貸款擔保(抵押、質押、保證)條件;或者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或風險準備金等。
(三)已借貸款的本息按期償付,無違約行為發生。未能按期償付的,已落實切實可行的償還計劃。
第三章 貸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七條貸款期限。糧食收購貸款期艮,根據借款人生產或經營周期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最長期限不超過1年。在期限內實行購貸銷還,封閉運行。
借款人對不能按期歸還的貸款,應在貸款到期10個工作日之前向開戶行書面申’請貸款展期,并提出展期理由、期限和還款計劃。對收購的糧食尚未銷售,在正常保質期內且糧食質量完好的;或已經銷售但銷售貨款在正常結算期內尚未回籠的,經審查同意后可辦理展期。擔保貸款申請展期的,應由擔保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擔保展期的書面證明,擔保人不同意展期的,應另行提供擔保人。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不符合展期條件的貸款,開戶行不得辦理貸款展期。總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貸款利率。糧食收購貸款利率按照農發行有關準政策性貸款利率規定執行。
第九條,貸款方式。糧食收購貸款一般采用信用貸款方式,對資信狀況較好、能確保足額歸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或者具有規定比例的自有資金,或岡險準備金的借款人,可以采用信用貸款方式。自有資金或風險準備金的具體比例由各省級分行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踴定。審批行或開戶行認為借款人風險較大的,也可以采用擔保貸款方式,或在辦理企業有效資產抵押、擔保或辦理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財產抵、質押后,部分采用信用貸款方式。
第四章 貸款辦理
第十條收購貸款資格認定。在糧食收購季節到來之前,借款人應向當地農發行提出申請收購貸款意向,開戶行客戶部門對借款人的收購貸款資格進行認定。并按照糧食收購貸款審批權限報有權審批行審核確認。對認定取得收購貸款資格的借款人,應通過適當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貸款申請。借款人對一個收購季節所需貸款總量,可一次性提出申請。借款人申請糧食收購貸款,應填寫農發行標準格式的借款申請書。對借款人概況、借款的目的和用途、借款金額、借款期限、還款來源及方式、擔保方式等作出說明。同時應提供糧食收購貸款條件規定的各項資料,特別是能反映和表明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貸款償還能力及其他保證貸款安全的有關資料。開戶行應對借款人提交借款申請給予必要的指導和說明。開戶廳需要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情況,應另附書面申請報告。初次向農發行申請借款的;還應提供《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信貸基本制度(試行)》規定的具備貸款基本條件的各項資料。借款申請人已在其他金融機構借款的,應對借款金額、貸款方式及本息償還情況作出詳盡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