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二)
第二十八條 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分為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和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圖案見附件。
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標有中文“中國有機產品”字樣和相應英文(ORGANIC)。
在有機產品轉換期內生產的產品或者以轉換期內生產的產品為原料的加工產品,應當使用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該標志標有中文“中國有機轉換產品”字樣和相應英文(CONVERSION TO ORGANIC) 。
第二十九條 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應當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限定的產品范圍、數量內使用。
獲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在獲證產品或者產品的最小包裝上加施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獲證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將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印制在獲證產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材料上,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第三十條 在獲證產品或者產品最小包裝上加施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同時,應當在相鄰部位標注有機產品認證機構的標識或者機構名稱,其相關圖案或者文字應當不大于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第三十一條 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不得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產品”、“有機轉換產品”(“ORGANIC”、“CONVERSION TO ORGANIC”)和“無污染”、“純天然”等其他誤導公眾的文字表述。
第三十二條 有機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產品,可以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字樣。
有機配料含量低于95%且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產品,可以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配料生產”字樣。
有機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產品,只能在產品成分表中注明某種配料為“有機”字樣。
有機配料,應當獲得有機產品認證。
第三十三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在作出撤銷、暫停使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決定的同時,應當監督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停止使用、暫時封存或者銷毀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國家認監委應當組織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對有機產品認證以及有機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組織同行進行評議;
(二)向被認證的企業或者個人征求意見;
(三)對認證及相關檢測活動及其認證決定、檢測結果等進行抽查;
(四)要求從事有機產品認證及檢測活動的機構報告業務情況;
(五)對證書、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六)對銷售的有機產品進行檢查;
(七)受理認證投訴、申訴,查處認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五條 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生產、加工單位或者個人,從事有機產品銷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生產、加工、包裝、運輸、貯藏和經營等過程中,按照有機產品國家標準和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完善的跟蹤檢查體系和生產、加工、銷售記錄檔案制度。
第三十六條 進口的有機產品應當符合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并符合有機產品國家標準。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對有機產品認證機構的認證結論或者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結論、決定的認證機構提出申訴,對有機產品認證機構的處理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認監委申訴或者投訴。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有機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產品實施有機產品認證的,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偽造、冒用、買賣、轉讓有機產品認證證書、認證標志等其他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有機產品檢測機構以及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人員出具虛假認證結論或者出具的認證結論嚴重失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有機產品認證收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圖案
1.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2.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
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根據使用需要,分為10mm、15mm、20mm、30mm和60mm等五種規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