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衛生質量管理
(一)出口食品加工生產企業的衛生注冊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第二十九條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原國家商檢局和衛生部于1984年7月共同制定并發布了《關于發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試行)〉的聯合通知》,對全國范圍內的出口食品加工生產企業實行衛生注冊管理制度。此外,原國家商檢局于同年10月,制訂發布了《關于公布〈出口食品廠、庫最低衛生要求(試行)〉和〈出口食品廠、庫注冊細則(試行)〉的通知》,規定了出口食品企業注冊管理工作的標準和程序。為了適應新的外貿形勢和國外對食品衛生質量的進一步要求,指導各地商檢局對出口食品加工企業的衛生注冊管理工作,原國家商檢局于1994年又重新修訂并發布了《出口食品廠、庫衛生要求》和《出口食品廠、庫衛生注冊細則》兩項基本規定;在1995-1996年,原國家商檢局又先后制定發布了《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范》、《出口罐頭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范》、《出口水產品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范》、《出口飲料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范》、《出口茶葉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范》、《出口糖類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范》、《出口面糖制品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范》、《出口速凍方便食品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范》和《出口腸衣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范》,以加強對我國出口食品加工企業的質量管理,使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軌道。
(二)出口食品監管、檢驗和放行程序
按照《出口食品廠、庫衛生要求》,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SAIQ)的分支機構對所轄地區的出口食品加工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其內容包括:派員檢查注冊企業的質量體系運行情況;檢查加工工序各個環節的衛生規范實施情況;檢查和驗證關鍵加工工序的衛生質量記錄;抽查成品了解其安全衛生狀況等。SAIQ在對注冊企業監管期間,發現其違反衛生要求和有關衛生規范的規定時,警告并且通報工廠,或要求其停產整改,暫停其出口報驗,或撤銷其衛生注冊證書。SAIQ在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組對已衛生注冊的出口食品加工企業進行抽查驗證。
食品出口前,有關外貿公司或生產廠家要向SAIQ報驗,報驗時要附上工廠廠檢結果單及其它單證。SAIQ按照貿易合同、國家標準或進口國的要求,對出口食品實施感官品質項目的檢驗,理化項目的檢驗,安全衛生項目的檢驗,以及內外包裝物的檢驗。經檢驗合格,SAIQ簽發檢驗證書或放行單,放行出口食品。
(三)實施HACCP培訓工作和技術交流
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管理體系作為食品安全衛生質量控制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已被FAO/WHO 食品法典委員會(CAC)認可作為保證食品安全的準則,在世界范圍內推廣應用。1995年以來,歐盟、加拿大、澳大利亞、韓國、美國等國家先后認可采用該管理體系,一些國家還將采取進一步的立法措施對所有的進口食品企業提出此要求。我國從90年代開始對這一體系進行研究、應用,衛生部采用試點研究的方法,對酸奶、火腿、街頭食品等進行質量控制。另外,SAIQ在我國出口水產品加工企業推廣應用HACCP管理和培訓的工作,己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將進一步在各類有代表性的出口食品加工企業中,推行HACCP體系的試點工作,同時還要加強有關檢驗檢疫機構人員和出口食品加工企業管理人員的HACCP培訓工作和技術交流,加強對各類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日常監督管理的力度,把出口食品安全衛生控制工作逐步引向深入,全面提高我國出口食品的質量。
(四)農殘、獸殘及生物毒素檢驗方法標準制修訂工作
截止到1998年,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共制訂并發布了276項商檢行業標準(SN),同時附有英文版本。這些標準主要包括農殘、獸殘及生物毒素檢驗方法。這些標準的制訂和實施,提高了我國出口農副產品中農獸殘的檢驗能力和檢測水平。此外,按照國際慣例,還針對禽肉、兔肉、蜂蜜等出口食品制訂了農獸殘、激素和化學污染物的監控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