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管理的通知
2007-05-10 23:09
食品法規
國家技術監督局 衛生檢疫局
頒布時間:1995年5月29日 實施時間:1995年5月29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技術監督(標準計量、標準)局,各衛生檢疫局: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范進口食品市場正常秩序,進一步做好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的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必須符合我國《食品標簽通用標準》(GB7718—94)強制性國家標準。
二、國家技術監督局根據上述強制性國家標準,制定了“各類進口預包裝食品(即銷售包裝食品)的標簽要求”(以下簡稱“要求”)。進口食品經銷者向國境衛生檢疫機構申報進口預包裝食品時,由國境衛生檢疫機構對其標簽依據“要求”(附件1)進行審核。經檢驗、審核合格后,粘貼“衛生檢疫鐳射標志”以示認可。
三、自1996年9月1日起,禁止標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進口預包裝食品進口;自1995年 8月1日起,尚無在預包裝上印制中文標簽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由其經銷者在進口申報時提供相應臨時性的中文標簽樣本,填寫“進口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申請表”(見附件2),分別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檢疫局、國家技術監督局委托的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進行審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檢疫局統一發
布審定合格公告,經銷者將審定合格的中文標簽加貼于進口食品的預包裝上,方可進口。
四、國境衛生檢疫機構與技術監督部門將聯合定期實施市場巡回檢查或獨立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如發現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不符合上述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規定,均視為不合格的進口食品,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頒布時間:1995年5月29日 實施時間:1995年5月29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技術監督(標準計量、標準)局,各衛生檢疫局: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范進口食品市場正常秩序,進一步做好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的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必須符合我國《食品標簽通用標準》(GB7718—94)強制性國家標準。
二、國家技術監督局根據上述強制性國家標準,制定了“各類進口預包裝食品(即銷售包裝食品)的標簽要求”(以下簡稱“要求”)。進口食品經銷者向國境衛生檢疫機構申報進口預包裝食品時,由國境衛生檢疫機構對其標簽依據“要求”(附件1)進行審核。經檢驗、審核合格后,粘貼“衛生檢疫鐳射標志”以示認可。
三、自1996年9月1日起,禁止標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進口預包裝食品進口;自1995年 8月1日起,尚無在預包裝上印制中文標簽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由其經銷者在進口申報時提供相應臨時性的中文標簽樣本,填寫“進口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申請表”(見附件2),分別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檢疫局、國家技術監督局委托的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進行審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檢疫局統一發
布審定合格公告,經銷者將審定合格的中文標簽加貼于進口食品的預包裝上,方可進口。
四、國境衛生檢疫機構與技術監督部門將聯合定期實施市場巡回檢查或獨立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如發現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不符合上述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規定,均視為不合格的進口食品,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