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CCP管理體系認證管理辦法(二)
2007-05-10 22:56
食品法規
第四章 驗 證
第十三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對企業建立和實施的HACCP管理體系進行驗證。驗證的依據是本規定第二章的基本要求。
根據中國政府主管部門與外國(地區)有關機構簽訂的雙邊協議或者合同約定及國外有關要求,企業應當接受國外食品衛生管理機構的驗證。
第十四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下列企業實施驗證:
(一)產品列入《目錄》的企業;
(二)國外有關機構要求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HACCP驗證證書的企業。
第十五條 驗證的重點是:
㈠企業建立和實施HACCP管理體系的證明文件或者認證機構的HACCP認證文件;
㈡企業HACCP計劃的合理性,即對所有潛在的顯著危害進行全面、合理的分析,提出了適當的控制措施;
㈢企業HACCP計劃實施的有效性,即HACCP計劃的實施情況,以及實施后企業及產品安全衛生質量得到有效保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國家認監委對企業建立并實施HACCP管理體系實施監督,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HACCP驗證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國家認監委監督、管理全國的HACCP認證認可工作,監督、規范HACCP認證活動。從事HACCP認證的認證機構、認證咨詢和培訓機構(含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國家認監委負責國外食品衛生管理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對我國企業HACCP驗證的管理和協調工作,受理有關的投訴、申訴,并組織調查和處理。
第十九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HACCP驗證中,發現認證機構(含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機構)的HACCP認證工作達不到規定要求及虛假認證和買證、賣證的,應當報國家認監委進行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中以下術語的含義是:
㈠“關鍵控制點(Critical Control Point,簡稱CCP)”是指可將某一項食品安全危害防止、消除或降低至可接受水平的控制點。
㈡“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簡稱HACCP)”是指對食品安全危害予以識別、評估和控制的系統化方法。
㈢“HACCP計劃”是指在HACCP原理基礎上制訂的列出了操作程序的書面文件。
㈣“HACCP管理體系”是指企業經過危害分析找出關鍵控制點,制定科學合理的HACCP計劃在食品生產過程中有效地運行并能保證達到預期的目的,保證食品安全的體系。
㈤“HACCP管理體系認證"是指企業委托有資格的認證機構對本企業所建立和實施的HACCP管理體系進行認證的活動。
㈥“驗證”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或國外食品衛生管理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對企業建立和實施的HACCP管理體系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二十一條 對其他食品生產企業建立并實施HACCP管理體系及其認證、驗證的管理、監督,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認監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對企業建立和實施的HACCP管理體系進行驗證。驗證的依據是本規定第二章的基本要求。
根據中國政府主管部門與外國(地區)有關機構簽訂的雙邊協議或者合同約定及國外有關要求,企業應當接受國外食品衛生管理機構的驗證。
第十四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下列企業實施驗證:
(一)產品列入《目錄》的企業;
(二)國外有關機構要求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HACCP驗證證書的企業。
第十五條 驗證的重點是:
㈠企業建立和實施HACCP管理體系的證明文件或者認證機構的HACCP認證文件;
㈡企業HACCP計劃的合理性,即對所有潛在的顯著危害進行全面、合理的分析,提出了適當的控制措施;
㈢企業HACCP計劃實施的有效性,即HACCP計劃的實施情況,以及實施后企業及產品安全衛生質量得到有效保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國家認監委對企業建立并實施HACCP管理體系實施監督,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HACCP驗證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國家認監委監督、管理全國的HACCP認證認可工作,監督、規范HACCP認證活動。從事HACCP認證的認證機構、認證咨詢和培訓機構(含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國家認監委負責國外食品衛生管理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對我國企業HACCP驗證的管理和協調工作,受理有關的投訴、申訴,并組織調查和處理。
第十九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HACCP驗證中,發現認證機構(含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機構)的HACCP認證工作達不到規定要求及虛假認證和買證、賣證的,應當報國家認監委進行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中以下術語的含義是:
㈠“關鍵控制點(Critical Control Point,簡稱CCP)”是指可將某一項食品安全危害防止、消除或降低至可接受水平的控制點。
㈡“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簡稱HACCP)”是指對食品安全危害予以識別、評估和控制的系統化方法。
㈢“HACCP計劃”是指在HACCP原理基礎上制訂的列出了操作程序的書面文件。
㈣“HACCP管理體系”是指企業經過危害分析找出關鍵控制點,制定科學合理的HACCP計劃在食品生產過程中有效地運行并能保證達到預期的目的,保證食品安全的體系。
㈤“HACCP管理體系認證"是指企業委托有資格的認證機構對本企業所建立和實施的HACCP管理體系進行認證的活動。
㈥“驗證”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或國外食品衛生管理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對企業建立和實施的HACCP管理體系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二十一條 對其他食品生產企業建立并實施HACCP管理體系及其認證、驗證的管理、監督,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認監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