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二)
2007-05-10 22:35
食品法規
第十九條 在對衛生注冊企業的監督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發出通知,吊銷其衛生注冊證書:
㈠有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列情形,且在限期內未完成整改的;
㈡企業因原料、生產、加工、儲存內部管理等原因,其產品在國外出現衛生質量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
㈢企業隱瞞出口產品安全衛生質量問題的事實真相,造成嚴重后果的;
㈣企業拒不接受監督管理的;
㈤借用、冒用、轉讓、涂改、偽造衛生注冊證書、注冊編號、衛生注冊標志,或者本企業未注冊食品使用本企業注冊食品的注冊編號的;
被吊銷衛生注冊證書的企業,自收到吊銷通知書之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提出衛生注冊申請。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企業的衛生注冊資格自動失效:
㈠衛生注冊企業的名稱、法人代表或者通訊地址發生變化后30日內未申請變更的;
㈡衛生注冊企業的生產車間改建、擴建、遷址完畢或者其衛生質量體系發生重大變化后30日內未申請復查的;
㈢1年內沒有出口注冊范圍內食品的;
㈣逾期未申請換證復查的。
第二十一條 國家認監委對直屬檢驗檢疫局的衛生注冊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對衛生注冊企業進行監督抽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對申請衛生登記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評審、發證和監督管理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參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以及本規定第三章、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實施。
第二十三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辦理國外衛生注冊的,必須按照本規定取得衛生注冊證書或者衛生登記證書,依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國外衛生注冊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由其向國家認監委申請推薦。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授權國家認監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2年5月20日起施行。原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1994年11月14日公布的《出口食品廠、庫衛生注冊細則》(國檢監〔1994〕79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實施出口食品衛生注冊、登記的產品目錄
分類號
產品類別
Z01
罐頭類
Z02
水產品類(不包括活品和晾曬品)
Z03
肉及肉制品
Z04
茶葉類
Z05
腸衣類
Z06
蜂產品類(不包括蜂蠟)
Z07
蛋制品類(不包括鮮蛋)
Z08
速凍果蔬類、脫水果蔬類(不包括晾曬品)
Z09
糖類(指蔗糖、甜菜糖)
Z10
乳及乳制品類
Z11
飲料類(包括固體飲料)
Z12
酒類
Z13
花生、干果、堅果制品類(不包括炒制品)
Z14
果脯類
Z15
糧食制品及面、糖制品類
Z16
食用油脂類
Z17
調味品類(不包括天然的香辛干料及粉料)
Z18
速凍方便食品類
Z19
功能食品類
Z20
食品添加劑類(專指食用明膠)
二、登記產品目錄
注冊產品目錄以外的食品。
附件2: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
第一條 為保證出口食品的安全衛生質量,規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衛生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條 申請衛生注冊或者衛生登記的出口食品生產、加工、儲存企業(以下簡稱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保證出口食品的衛生質量體系,并制定指導衛生質量體系運轉的體系文件。
第三條 本要求是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建立衛生質量體系及體系文件的基本依據。
第四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衛生質量體系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衛生質量方針和目標;
(二)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三)生產、質量管理人員的要求;
(四)環境衛生的要求;
(五)車間及設施衛生的要求;
(六)原料、輔料衛生的要求;
(七)生產、加工衛生的要求;
(八)包裝、儲存、運輸衛生的要求;
(九)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十)檢驗的要求;
(十一)保證衛生質量體系有效運行的要求。
第五條 列入《衛生注冊需評審HACCP體系的產品目錄》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及其應用準則》的要求建立和實施HACCP體系。
第六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的衛生質量方針、目標和責任制度,并貫徹執行。
第七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與生產相適應的、能夠保證其產品衛生質量的組織機構,并規定其職責和權限。
第八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生產、質量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食品生產有接觸的人員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
(二)生產、質量管理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做臨時健康檢查;凡患有影響食品衛生的疾病者,必須調離食品生產崗位;
(三)生產、質量管理人員保持個人清潔,不得將與生產無關的物品帶入車間;工作時不得戴首飾、手表,不得化妝;進入車間時洗手、消毒并穿著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帽、鞋應當定期消毒;
(四)生產、質量管理人員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五)配備足夠數量的、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人員從事衛生質量管理工作。
㈠有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列情形,且在限期內未完成整改的;
㈡企業因原料、生產、加工、儲存內部管理等原因,其產品在國外出現衛生質量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
㈢企業隱瞞出口產品安全衛生質量問題的事實真相,造成嚴重后果的;
㈣企業拒不接受監督管理的;
㈤借用、冒用、轉讓、涂改、偽造衛生注冊證書、注冊編號、衛生注冊標志,或者本企業未注冊食品使用本企業注冊食品的注冊編號的;
被吊銷衛生注冊證書的企業,自收到吊銷通知書之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提出衛生注冊申請。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企業的衛生注冊資格自動失效:
㈠衛生注冊企業的名稱、法人代表或者通訊地址發生變化后30日內未申請變更的;
㈡衛生注冊企業的生產車間改建、擴建、遷址完畢或者其衛生質量體系發生重大變化后30日內未申請復查的;
㈢1年內沒有出口注冊范圍內食品的;
㈣逾期未申請換證復查的。
第二十一條 國家認監委對直屬檢驗檢疫局的衛生注冊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對衛生注冊企業進行監督抽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對申請衛生登記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評審、發證和監督管理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參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以及本規定第三章、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實施。
第二十三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辦理國外衛生注冊的,必須按照本規定取得衛生注冊證書或者衛生登記證書,依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國外衛生注冊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由其向國家認監委申請推薦。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授權國家認監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2年5月20日起施行。原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1994年11月14日公布的《出口食品廠、庫衛生注冊細則》(國檢監〔1994〕79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實施出口食品衛生注冊、登記的產品目錄
分類號
產品類別
Z01
罐頭類
Z02
水產品類(不包括活品和晾曬品)
Z03
肉及肉制品
Z04
茶葉類
Z05
腸衣類
Z06
蜂產品類(不包括蜂蠟)
Z07
蛋制品類(不包括鮮蛋)
Z08
速凍果蔬類、脫水果蔬類(不包括晾曬品)
Z09
糖類(指蔗糖、甜菜糖)
Z10
乳及乳制品類
Z11
飲料類(包括固體飲料)
Z12
酒類
Z13
花生、干果、堅果制品類(不包括炒制品)
Z14
果脯類
Z15
糧食制品及面、糖制品類
Z16
食用油脂類
Z17
調味品類(不包括天然的香辛干料及粉料)
Z18
速凍方便食品類
Z19
功能食品類
Z20
食品添加劑類(專指食用明膠)
二、登記產品目錄
注冊產品目錄以外的食品。
附件2: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
第一條 為保證出口食品的安全衛生質量,規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衛生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條 申請衛生注冊或者衛生登記的出口食品生產、加工、儲存企業(以下簡稱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保證出口食品的衛生質量體系,并制定指導衛生質量體系運轉的體系文件。
第三條 本要求是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建立衛生質量體系及體系文件的基本依據。
第四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衛生質量體系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衛生質量方針和目標;
(二)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三)生產、質量管理人員的要求;
(四)環境衛生的要求;
(五)車間及設施衛生的要求;
(六)原料、輔料衛生的要求;
(七)生產、加工衛生的要求;
(八)包裝、儲存、運輸衛生的要求;
(九)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十)檢驗的要求;
(十一)保證衛生質量體系有效運行的要求。
第五條 列入《衛生注冊需評審HACCP體系的產品目錄》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及其應用準則》的要求建立和實施HACCP體系。
第六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的衛生質量方針、目標和責任制度,并貫徹執行。
第七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與生產相適應的、能夠保證其產品衛生質量的組織機構,并規定其職責和權限。
第八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生產、質量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食品生產有接觸的人員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
(二)生產、質量管理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做臨時健康檢查;凡患有影響食品衛生的疾病者,必須調離食品生產崗位;
(三)生產、質量管理人員保持個人清潔,不得將與生產無關的物品帶入車間;工作時不得戴首飾、手表,不得化妝;進入車間時洗手、消毒并穿著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帽、鞋應當定期消毒;
(四)生產、質量管理人員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五)配備足夠數量的、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人員從事衛生質量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