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養殖有機認證標準(二)
6、疾病控制
6.1 原則
疾病防治應重視維護環境和養殖對象微生態平衡的理念,遵循“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所有的防治措施應圍繞抵抗病蟲害和防止疾病的傳染而進行。所有管理措施特別是生產水平和生長速度應根據生物的健康而定。應盡量減少活的水產生物的搬運,以免因損傷而導致疾病的發生。在選擇疾病治療措施的時候,動物的健康和安全是最重要的因素。
6.2 控制疾病的主要措施
根據養殖對象可能發生的疾病預先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如生態防治、免疫防治以及非化學的藥物防治。疾病發生后應查找原因,根據病因采取相應的措施。在治療時,生物的方法和非化學藥物的防治方法應首先予以考慮。疾病防治應盡可能減少對養殖對象和環境的危害與影響。對于不可治愈的疾病,應及時將養殖對象焚燒銷毀。
6.3 允許使用的藥物和制劑
6.3.1 提倡采用物理與生物的方法治療養殖對象的病害。在控制得力的情況下,經認證機構認可,允許使用安全性高的部分漁藥和天然植物藥。
6.3.2 如果本地區發生某種病害,在其它管理技術不能控制且國家法律法規許可的情況下,允許進行疫苗防治,但是活疫苗應無外源病原污染,滅活疫苗的佐劑未被水產生物完全吸收前,該水產生物不能作為有機食品。
6.4 禁止使用的藥物和制劑
1)激素和人工合成的生長促進劑;
2)抗生素、有機化學消毒劑和農藥等;
3)GMO方法產生的漁藥、疫苗及制劑等。
6.5 保存完整的疾病防治記錄的檔案。其中記錄應該包括:
1)發病時間、癥狀、死亡情況、水質情況等;
2)疾病防治的細節,包括治療用藥的經過、治療時間和療程等;
3)所用藥物的商品名稱、生產單位、產品批號和主要有效成分;
4)患病動物所在的養殖水域的標志或編號;
5)病原生物的鑒定。
7、捕撈
7.1 原則
捕撈行為不應該對生產區域產生不良影響,并且只能在有機生產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捕撈。
7.2 捕撈工具與方式
提倡網捕及釣捕等不損傷養殖對象的捕撈方式;開放式水體的捕撈量應保證不超過生態系統的可持續生產的產量。
7.3 禁止采用的捕撈行為
化學誘捕、電捕、敲捕、鸕鶿捕及炸捕等。
8、活體運輸
8.1 運輸原則
根據養殖對象、運輸的水質、溫度、溶解氧、季節、天氣等選擇合適的運輸工具,應該盡量減少運輸距離和次數。盡量按照對水產生物最合適的方式運輸,避免對運輸對象造成不利影響和物理損傷,運輸設備或材料不應該對運輸對象有潛在的毒性。
8.2 運輸應考慮以下因素:
1)水質狀況;
2)運輸水體大小;
3)運輸密度;
4)運輸距離和時間;
5)防止運輸對象逃逸的措施;
6)運輸過程應該有專人對運輸對象的健康負責。
8.3 不允許的運輸行為
8.3.1 運輸前或運輸期間使用化學合成的鎮靜劑、麻醉劑、增氧劑和興奮劑等。
8.3.2 高密度和長時間運輸。
9、粗加工(捕殺)
9.1 原則
捕殺措施和技術應該根據生物的生理學和行為學特性仔細考慮,防止生物體內有害物質(如毒素)等的自身污染,而且要考慮民族習慣。
9.2 捕殺加工方式
在動物放血以前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痛苦,動物應該處于無知覺狀態。采用迅速致死的方式殺死水產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