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酒類流通管理實施細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酒類流通監管,落實工作責任,規范施政行為,確保酒類消費安全,維護生產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2005年第25號令),參照《酒類商品批發經營管理規范》和《酒類商品零售經營管理規范》兩個國內貿易行業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適用。
第三條 酒類流通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行經營備案登記和溯源制度。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酒類是指《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中規定的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體積分數)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經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生產的藥酒、保健食品酒除外。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酒類經營者是指從事酒類商品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下屬的分支機構、連鎖店、分店、門點、攤點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視為一個獨立的經營者。
本細則所稱酒類流通包括酒類商品的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六條 省商務廳負責指導、督促、檢查各市、縣(市)商務主管部門實施酒類經營備案登記和溯源制度,按照統一格式印制備案登記表,受理有關酒類備案登記和溯源制度的投訴、舉報和行政復議,查處全省范圍內違反酒類經營備案登記和溯源制度的重大的、跨區域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市、縣(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酒類經營備案登記手續,向省商務廳報送備案登記情況,指導、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酒類商品經營者實行備案登記制度,受理、查處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酒類備案登記和溯源制度的投訴、舉報和違法行為。
市、縣(市)商務主管部門應定期與同級工商部門核對經營者相關信息,并公告作廢的備案登記表。
第八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酒類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或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各級工商、質監、衛生等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酒類流通管理。
第十條 各級統計部門協助商務主管部門做好酒類經營者相關資料的收集、審核工作。
第三章 備案程序
第十一條 酒類經營備案登記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填寫備案登記表。經營者向所在地市、縣(市)商務主管部門領取或自行從省商務廳網站(http://www.ahbofcom.gov.cn)下載打印備案登記表,認真閱讀所附條款,完整、準確、真實地填寫相關內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戶負責人簽字、蓋章;
(二)向所在地市、縣(市)商務主管部門提交備案登記表和下列相關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戶負責人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生產許可證(僅限生產商)復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戶負責人本人親自辦理的,受托人還應當提供業主身份證復印件、業主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審查核發備案登記表。商務主管部門受理后在5個工作日內對備案登記表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核發備案登記表,加蓋受理商務主管部門印章;審查后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經營者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核發備案登記表應當按照統一規則進行編號。
第十三條 備案登記表損壞或遺失,經營者應向原申辦商務主管部門申報作廢和補發;
備案登記表上的任何事項發生變更時,酒類經營者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商務主管部門受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書面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備案登記表自酒類經營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自動失效。
第四章 經營規則
第十五條 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內顯著位置明示備案登記表;
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
第十六條 酒類商品批發經營者應嚴格執行《酒類商品批發經營管理規范》。經營者在向其他經營者銷售酒類商品(含內部調撥、集團購貨)時,應當向受貨方提供酒類經營備案登記表復印件并索取受貨方備案登記表復印件(僅指首次交易),并對所售每批酒類商品均應開具當批次的酒類流通隨附單;銷售進口酒類商品還要出具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復印件。
第十七條 酒類流通隨附單由經營者按照規范格式自行印制,內容應包括售貨單位(名稱、地址、備案登記號、聯系方式)、購貨單位名稱、銷售日期、銷售商品(品名、規格、價格、產地、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數量、單位)等內容;經營者現有自制單據符合規范格式要求的,經商務主管部門認可后也可替代使用。
第十八條 流通隨附單應填寫真實、完整、清楚并加蓋經營者印章,單隨貨走,單貨相符。
第十九條 酒類商品零售經營者應嚴格執行《酒類商品零售經營管理規范》,向消費者提供銷售小票或發票。
第二十條 經營者采購酒類商品時,應主動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僅限生產商)、產品合格證、備案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僅限生產商)的復印件和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保證酒類商品供應商具備合法的主體資質條件;采購進口酒類商品時還要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流動銷售散裝酒。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三條 儲運酒類商品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儲運的相關要求。酒類商品應遠離高污染、高輻射地區,不得與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蝕性等物品混放。
第二十四條 酒類經營者應建立酒類經營購銷臺賬,保留3年;
購銷臺賬應包括下列信息:供應商基本情況(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目前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許可證代碼、聯系電話等)、采購商品基本信息(名稱、種類、數量、批次、標準、價格等)、商品質量信息(質量證明文件、質量檢查或鑒定等)、“索證索票”狀況信息、采購商品入庫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