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對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實行降稅
2007-03-17 14:12
食品法規
商務部公告 2006年第23號
對“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稅則號列15179000)實行降稅
根據《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自2004年1月1日起,中國與東盟成員國開始執行“早期收獲”計劃,對“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稅則號列15179000)實行降稅。為維護正常的進口秩序,現將與上述產品有關的進口規定公告如下:
一、進口原產于東盟國家,以棕櫚油、豆油、菜子油等為基本原料,經加工僅改變其物理結構,或經簡單加工混合且未改變其形態、用途的油脂,其含有棕櫚油、豆油、菜子油三種油脂中的一種或多種油脂總比例(按重量計)超過50%的,適用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框架下關于三種油脂中比例最高的一種(即稅目1507或1511或1514)的有關規定。
二、在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早期收獲”項下以優惠稅率進口混有棕櫚油、豆油、菜子油的油脂進口商,須如實申報混合品種、比例及用途,并提交出口國政府指定機構簽發的注明混合品種、比例的原產地證書。
本公告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商務部公告2004年第35號相應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