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小作坊禁產乳制品
條件簡陋、相對缺乏規范的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今后將通過立法進行監管。昨天,《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條例(草案)》提出,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應當分別實施登記、備案管理,確保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條例(草案)》還提出,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設、改造適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建設完善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鼓勵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入集中場所生產經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扶持生產經營本地優質特色食品、傳統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健康發展。
《條例(草案)》提出對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實行目錄管理,并設定了禁止生產加工的五類食品。包括乳制品、罐頭制品等食品;僅用簡單勾兌工藝生產的酒類;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國家和省規定的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根據《條例(草案)》,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要標明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信息。同時,還明確了食品小作坊的12種禁止行為,包括不得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不得以餐廚廢棄物、廢棄油脂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類油脂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得接受食品生產企業和其他食品小作坊的委托生產加工或者分類食品等。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在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后,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和確定經營時段,并向社會公布。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幼兒園、中小學周邊食品攤販經營禁止區域并向社會公布。食品攤販應當在劃定區域和確定時段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并在其攤位明顯位置張掛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條例(草案)》還提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對消費者投訴舉報較多、本地區消費量大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食品,應當重點抽樣檢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