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
昨日閉幕的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修訂)》。修訂
昨日閉幕的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修訂)》。修訂后的《條例》將于明年元旦起施行。
根據新《條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確定飲用水備用水源,有效保護飲用水水源,保障應急狀態下的飲用水供應。
新《條例》規定,在地表水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及地下水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若設置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貯存場所,以及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堆放場所和轉運站的,除責令停止、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外、消除污染外,還要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若在水體清洗機動車輛的,將由縣級以上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企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應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政府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若遲報、謊報、瞞報、漏報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響的,除責令改正外,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