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異背后:是國外太嚴,還是國內太松
一個無法回避的事實是,頻繁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背后,屢屢暴露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存在標準質量不高、滯后的問題。
我國的標準化法1989年開始實施,形勢早已發生變化,標準化法修訂工作開展近十年,目前新法仍未出臺。《標準化法實施條例》也明確規定:標準實施后,制定標準的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復審。標準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遺憾的是,有些標準長期‘原地踏步’,甚至二三十年不變,不但給一些造假企業鉆漏子提供了可能,也影響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甚至國家形象。”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如是說。
國家權威部門也坦陳,雖然我國已經制訂了不少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產品標準或者檢測標準,但是對于一些比較敏感、關注度高的標準制定工作還不能完善適應監管工作的需要。
標準滯后的“差距”可見一斑:我國允許的“農殘”量要比歐盟和美國高出數倍;植物奶油被曝光有危害,但我國沒有強制性的限量標準;“蜂膠造假”事件中造假者在樹膠里添加蘆丁、槲皮素等黃酮類物質,人為提高了總黃酮含量,反而“符合”了蜂膠國家標準……
國內食品標準緣何偏低?不可否認,與我國現階段的發展水平相適應,標準也有一個逐步健全和提高的過程。但某些領域的標準過低甚至是空白,給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
“標準之爭就是利益之爭。”邱寶昌說,往往標準低一點,就有大量企業被放進去,而標準一高,一些生產能力落后的企業就會被淘汰出局。而我們的某些標準恰恰是遷就了一些落后企業,質量不高。
邱寶昌解釋說,我國共有幾萬個標準,當時制定的標準普遍較低。另一方面,制定一個標準,需要大量的數據收集及論證,費用較高,而國家對此補助有限,不少花費往往是企業贊助,一是“更新”慢,二是摻雜了企業的“意志”,有些企業就成了低標準的受益者。
與之相應,發達國家的食品標準往往處于“動態”更新中,政府監管部門、第三方研究機構和企業之間有較好的聯動機制。“英國、德國等國都有相應的獨立研究機構,經常能早于政府部門發現一些食品安全風險,并提出獨立的研究報告。食品標準并非一訂了之,也要不斷更新進步。”上海市食品研究所總工程師馬志英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