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維食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股票簡稱:維維股份 證券代碼:600300 編號:臨2009-047
維維食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重要提示:
1、 本次會議無否決和新提案的情況
2、 本次會議無新提案提交表決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維維食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于2009年9月30日以公告的形式發出通知。本次會議于2009年10月16日在本公司會議室召開現場會議,會議由董事長楊啟典先生主持。
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授權代表3人,代表公司股份957,327,143股,占公司總股本的57.26%。均為截止到2009年10月9日下午交易結束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
本公司董事、部分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本公司聘請的律師出席現場會議。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提案審議情況
本次大會采用與會股東或授權代表現場記名投票的表決方式,審議并通過了以下議案:
(一)審議并通過了關于公司擬收購湖北枝江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議案。
同意957,327,143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
本次收購不構成關聯交易。
(二)審議并通過了關于變更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議案。
同意957,327,143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
三、律師見證情況
北京市共和律師事務所張梅英律師現場出席了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并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出具了《法律意見書》。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本次股東大會決議;
2、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北京市共和律師事務所關于維維食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法律意見書》詳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
維維食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