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原因導致“酒法”難產
在上周閉幕的第四屆中國白酒東方論壇上,多位知名酒企高層再次集體呼吁盡快制定酒法。但是錯綜復雜的酒類
在上周閉幕的“第四屆中國白酒東方論壇”上,多位知名酒企高層再次集體呼吁盡快制定“酒法”。但是錯綜復雜的酒類產銷,夾雜著各方的利益沖突,使得酒業立法說易行難。
業內再度呼吁
出臺“酒法”
《食品安全法》的出臺,極大地規范了食品行業的企業行為,但業內人士普遍認為,這難以解決各個食品、尤其是酒行業存在的現實問題。
其實,對于酒類立法的呼聲由來已久。中國詩酒文化協會常務副會長蔣秋霞呼吁制定“酒法”已有3年時間。去年“兩會”上,包括茅臺集團董事長季克良、五糧液[33.00 2.55% 股吧]集團副董事長唐橋、燕京啤酒[18.82 -0.05% 股吧]董事長李福成、張裕葡萄釀酒董事長孫利強在內的酒類行業人大代表達成共識,聯合呼吁盡快制定“酒法”。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周曉光又提出:“我國作為世界上酒類產品生產和銷售的大國,亟待有一部符合我國國情的‘酒法’。”
周曉光認為:“目前,我國從事酒類批發的商戶過多過雜,許多商戶唯利是圖,使假酒大行其道。一些小酒廠和酒作坊采取不記賬、少記賬、現金購銷等種種手段逃避納稅,衍生了各種不法交易行為,導致合法經營者盈利甚微,甚至虧損。”
季克良在接受媒體訪問時也表示,酒類生產和流通領域都存在一些問題,特別是流通領域,市場秩序比較混亂。
多方原因
導致“酒法”難產
在一波接一波的呼聲之后,“酒法”卻至今尚未出臺。業內人士分析認為,主要原因在于多方難達“共識”,因為政策法規的制定是極其嚴肅的事,要走社會調研討論、專家咨詢認證、領導集體決策的程序。在有關各方意見分歧較大的情況下,“酒法”不可能倉促出臺。另外,因為制定“酒法”是一項系統工程,要統籌兼顧、縝密周全,不能顧此失彼或者引發新問題,這些都需要時間來逐一認證,而不能草率推出。
對此,中投顧問食品行業研究員梁銘宣分析稱,“酒法”難以出臺的根本原因是我國酒業內部利益矛盾較大、職能部門的監管重合以及法規制定部門難以把握“酒法”對酒行業的制度定性。所以,制定通過全國的酒類管理法規并非易事。為酒類立法既要積極又要穩妥,既不能久拖不決也不能急于求成。
也有人提出“酒法”出臺難在“新意”。雖然國內已經出臺了各種各樣規范行業的法律法規,但是“酒法”不能僅僅摘抄整合現有條文,必須具有新意,能夠解決行業的特殊問題和新生問題。
此外,還有業內人士提出質疑,食品行業法規名目繁多,但是仍無法避免安全問題的頻繁發生,“酒法”出臺是否就能真正規范行業發展?梁銘宣認為,雖然“酒法”不能解決行業內的所有問題,但是出臺“酒法”是必要的。他表示,當前的酒行業法規并不完善,導致酒行業的生產、制造、銷售環節存在管理真空,急需一部行業法律進行全局控制。加之,由于法律法規的缺失,酒業企業整體自律性較差,社會責任感不足。此外,由于沒有對整個行業的法律定位,職能部門監管、執法難度加大。
為“酒法”的推出支招
對于“酒法”的難以出臺,業內人士認為,只要先確定了“酒法”到底要針對哪些市場行為,只要確定了主管對象,立法則很快就可以實現。從目前市場來看,“酒法”應該主要針對打擊假冒偽劣為主,同時也要規范市場秩序。
梁銘宣認為,真正制約“酒法”制定進程的是如何設計“周全”和顧及 “體制”兩個方面。“我國目前對酒類實行全程分段管理模式,部門的權力邊界模糊,監管力度不足,容易形成互相扯皮的現象。‘酒法’的制定必須有效地解決這一紛爭。可以在法律條文中明確指出監管部門職責,對監管模糊地帶明確到特定部門,保障‘酒法’有較強的可行性。”
酒類管理體制問題已經爭論了多年,分歧的重點主要在于要不要實行專賣管理。數量龐大、規模不等的酒類行業尚未到可以實行專賣的成熟階段。對此,梁銘宣表示,管理體制需要明確我國市場經濟定位,酒業需要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在明確主要、次要原因之后,“酒法”的制定將更加順利。
也有不愿具名的業內人士提出,可以將酒類市場無限地分割,在每一個細分板塊針對其特殊性設立對應法規。雖然要做的工作很多,但是惟有如此,才可以真正地規范紛亂無序的酒類行業,還市場以正常秩序。
業內再度呼吁
出臺“酒法”
《食品安全法》的出臺,極大地規范了食品行業的企業行為,但業內人士普遍認為,這難以解決各個食品、尤其是酒行業存在的現實問題。
其實,對于酒類立法的呼聲由來已久。中國詩酒文化協會常務副會長蔣秋霞呼吁制定“酒法”已有3年時間。去年“兩會”上,包括茅臺集團董事長季克良、五糧液[33.00 2.55% 股吧]集團副董事長唐橋、燕京啤酒[18.82 -0.05% 股吧]董事長李福成、張裕葡萄釀酒董事長孫利強在內的酒類行業人大代表達成共識,聯合呼吁盡快制定“酒法”。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周曉光又提出:“我國作為世界上酒類產品生產和銷售的大國,亟待有一部符合我國國情的‘酒法’。”
周曉光認為:“目前,我國從事酒類批發的商戶過多過雜,許多商戶唯利是圖,使假酒大行其道。一些小酒廠和酒作坊采取不記賬、少記賬、現金購銷等種種手段逃避納稅,衍生了各種不法交易行為,導致合法經營者盈利甚微,甚至虧損。”
季克良在接受媒體訪問時也表示,酒類生產和流通領域都存在一些問題,特別是流通領域,市場秩序比較混亂。
多方原因
導致“酒法”難產
在一波接一波的呼聲之后,“酒法”卻至今尚未出臺。業內人士分析認為,主要原因在于多方難達“共識”,因為政策法規的制定是極其嚴肅的事,要走社會調研討論、專家咨詢認證、領導集體決策的程序。在有關各方意見分歧較大的情況下,“酒法”不可能倉促出臺。另外,因為制定“酒法”是一項系統工程,要統籌兼顧、縝密周全,不能顧此失彼或者引發新問題,這些都需要時間來逐一認證,而不能草率推出。
對此,中投顧問食品行業研究員梁銘宣分析稱,“酒法”難以出臺的根本原因是我國酒業內部利益矛盾較大、職能部門的監管重合以及法規制定部門難以把握“酒法”對酒行業的制度定性。所以,制定通過全國的酒類管理法規并非易事。為酒類立法既要積極又要穩妥,既不能久拖不決也不能急于求成。
也有人提出“酒法”出臺難在“新意”。雖然國內已經出臺了各種各樣規范行業的法律法規,但是“酒法”不能僅僅摘抄整合現有條文,必須具有新意,能夠解決行業的特殊問題和新生問題。
此外,還有業內人士提出質疑,食品行業法規名目繁多,但是仍無法避免安全問題的頻繁發生,“酒法”出臺是否就能真正規范行業發展?梁銘宣認為,雖然“酒法”不能解決行業內的所有問題,但是出臺“酒法”是必要的。他表示,當前的酒行業法規并不完善,導致酒行業的生產、制造、銷售環節存在管理真空,急需一部行業法律進行全局控制。加之,由于法律法規的缺失,酒業企業整體自律性較差,社會責任感不足。此外,由于沒有對整個行業的法律定位,職能部門監管、執法難度加大。
為“酒法”的推出支招
對于“酒法”的難以出臺,業內人士認為,只要先確定了“酒法”到底要針對哪些市場行為,只要確定了主管對象,立法則很快就可以實現。從目前市場來看,“酒法”應該主要針對打擊假冒偽劣為主,同時也要規范市場秩序。
梁銘宣認為,真正制約“酒法”制定進程的是如何設計“周全”和顧及 “體制”兩個方面。“我國目前對酒類實行全程分段管理模式,部門的權力邊界模糊,監管力度不足,容易形成互相扯皮的現象。‘酒法’的制定必須有效地解決這一紛爭。可以在法律條文中明確指出監管部門職責,對監管模糊地帶明確到特定部門,保障‘酒法’有較強的可行性。”
酒類管理體制問題已經爭論了多年,分歧的重點主要在于要不要實行專賣管理。數量龐大、規模不等的酒類行業尚未到可以實行專賣的成熟階段。對此,梁銘宣表示,管理體制需要明確我國市場經濟定位,酒業需要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在明確主要、次要原因之后,“酒法”的制定將更加順利。
也有不愿具名的業內人士提出,可以將酒類市場無限地分割,在每一個細分板塊針對其特殊性設立對應法規。雖然要做的工作很多,但是惟有如此,才可以真正地規范紛亂無序的酒類行業,還市場以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