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提供白酒小工酒后跌傷
雇員孫根生因喝了房主提供的 白酒 ,在施工過程中跌傷,雇主付火根、房主付且古、雇員孫根生本人均根據各
雇員孫根生因喝了房主提供的白酒,在施工過程中跌傷,雇主付火根、房主付且古、雇員孫根生本人均根據各自過錯大小承擔相應責任。9月16日,江西省樟樹市人民法院對該起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作出了判決,由被告付火根賠償7823.71元,被告付且古賠償4694.23元,原告孫根生自負3129.49元。
2010年10月8日,被告付火根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建了被告付且古的農村住房,與付且古同村的原告孫根生經人邀請受雇于被告付火根,在住房的工地上做小工。2010年12月15日,原告孫根生上午在工地上做事后中午在被告付且古家吃中飯,原告孫根生喝了被告付且古提供的白酒,飯后原告孫根生休息了一段時間繼續在工地上做事。下午3時左右,原告孫根生不慎從房屋的二樓樓梯上摔下跌至一樓的樓梯上,致使原告孫根生身體多處受傷,原告孫根生被立即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為此,原告孫根生用去了醫療費用等共15647.43元。因原告孫根生與被告付火根、付且古就醫療費用的賠償協商不成而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付火根作為付且古住房的承建人,其沒有承建住房的資質證書卻承建住房,同時未對施工人員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對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監管不力,且是原告孫根生的雇主,對原告孫根生跌傷應負50%的責任。被告付且古作為房主在其住房施工期間提供白酒給施工人員飲用,對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監管也不力,對原告孫根生跌傷應負30%的責任。原告孫根生酒后進行施工,未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原告孫根生對自己的跌傷應自負20%的責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