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生酥品牌"黃老五"狀告數家"傍名牌"公司
近日,生產知名品牌“黃老五”牌花生酥的黃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老五”公司),便將如此“傍名牌”的數家公司告上法庭,其中一家內江的生產廠和經營商鋪已被法院認定侵犯“黃老五”的商標專用權及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判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圖案像、字形像 連代言人發型和服飾都很像
“黃老五”公司市場總監王正說,其公司在2014年拿到了“黃老五”的商標注冊證,該商標目前處于有效狀態,而有些類似的花生酥品牌卻在借用“黃老五”的名牌效應,以較低的成本獲取更高的利潤。
王正將從市場上買到的其他4種相似產品一一擺在桌上比對,發現“黃老三”“黃老七”“王老五”“趙老五”四種花生酥,無論是外包裝顏色、樣式、字體、字號還是包裝圖案排版,都幾近相同,明顯的差別只在于名稱不同,但“三”“五”“七”從字形上看差異并不大。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黃老三”“黃老七”使用的女代言人頭像,其發型和服飾都與“黃老五”所請的代言人頭像相似。
今年5月,“黃老五”公司發現,內江市有商店公開銷售“黃老三”花生酥,在公證員的陪同下,現場購買了相似產品,隨后找到商店的進貨源頭,牽出“傍名牌”的生產廠以及相關經營商鋪,并以侵犯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將對方訴至法庭。
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控侵權的“黃老三”與“黃老五”屬同一類別商品,且兩者外包裝字體、顏色、大小基本一致,極易使一般公眾誤認為“黃老三”即為“黃老五”,或兩者存在特定的聯系。因此,法院認定“黃老三”與“黃老五”構成近似,進而構成對“黃老五”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同時,法院認為,“黃老五”食品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使用的名稱、包裝、裝潢,成為相關公眾識別商品來源的重要依據,而被告未經許可使用,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幾家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其中生產廠與一家經營商鋪構成共同侵權,共同賠償“黃老五”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以及“黃老五”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2萬余元。
此外,“黃老七”“王老五”等模仿“黃老五”名稱、裝潢的花生酥品牌也被“黃老五”公司相繼起訴,部分已經達成調解,部分正等待法院判決。
以大欺小、排擠同行?“黃老五”:打擊的是不良商家
除了“黃老五”花生酥,很多在市場上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都會定期進行“打假”,維護自身品牌利益。但此舉不乏引來眾多小品牌的抱怨,認為大品牌“以大欺小、排擠同行”,從而引發行業矛盾。
對此,王正認為,他們打擊的是不良商家,而非所有同行。“我們公司的銷售團隊會定期反饋市場上新出的同類品牌,如果對方是獲得國家注冊商標的,而且有自己獨特的名稱和裝潢,我們當然不會去打擊。但如果像‘黃老三’‘黃老七’這種明顯模仿我們商標的行為,那一定要嚴厲打擊。更重要的是,他們沒有樹立自己的品牌,因為跟我們相似,如果產品質量不好,那將影響我們的品牌名聲。”
為了保護自家商標、預防侵權,“黃老五”公司還注冊了幾十個近似商標,如“黃小五”“大黃老五”“小黃老五”“黃小乖”等,同時還在多種商標類別中對“黃老五”進行了注冊。“我們希望更多良心商家通過正當競爭加入到花生酥行業,共同把這個行業做大,所以并沒有所謂‘壟斷行業’的想法,市場是大家的,互相競爭才能有所進步。”
值得深思的“傍名牌”現象
最近,網上流傳著這么一個段子:為了防止被“傍名牌”,阿里巴巴注冊了阿里爺爺,阿里伯伯,阿里舅舅,阿里姑姑商標。京東聞訊后立即召開會議,準備搶注京南、京北、京西等商標,樂視也馬不停蹄地對喜視、怒視、哀視等商標進行調查!大白兔為了保護自己的商標,注冊了十幾個近似商標:大灰兔、大黑兔、大花兔、小白兔、金兔、銀兔……


看似一個個搞笑的段子,卻凸顯出了知名企業對于商標的重視程度,畢竟自己辛辛苦苦打造出來的品牌,如果被別人搶注了或者傍上了,豈不是太冤枉了?消費者在買東西的時候,也經常一不注意就買到了山寨貨。把山寨貨和正品放在一起,幾乎分不出差別。
大家熟知的老干媽,隨著企業的不斷發展,在全國的市場上,每年竟有50多種假冒的老干媽,陶碧華對這些假貨毫不留情,每年在打假上要投入3000萬,并且不斷加強對商標的保護措施,目前全部注冊商標達114個,包括“老于媽”、“媽干老”等商標,這都是為了防止一些公司打擦邊球,對老干媽品牌有所影響。
不光是老干媽,很多知名企業都有山寨貨的煩惱。這些假冒產品層出不窮,不斷的挑戰著企業和消費者的底線。
“傍名牌”違法成本相對較低
從簡單的模仿、抄襲假冒馳名商標,到惡意搶注品牌、不正當競爭、網店售假……業內人士認為,當前“傍名牌”形式不斷翻新,仿冒者的手段越來越隱蔽,受到“傍名牌”困擾的國內外名優企業越來越多,查處的難度越來越大,傍名牌現象已經成為反不正當競爭的一個難點。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周長玲認為,將別人的商標注冊到自己企業名稱中的現象是目前最常見的一種傍名牌行為,如何去確定是否正當合理地使用,沒有一個明顯的界限,這也是司法實踐中一個難點。
在周長玲看來,相對于直接造假或者侵權使用別人的商標,顯然“傍名牌”行為的違法成本相對較低。“直接假冒商標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這種成本相對來說就比較高,而且風險大。”
品牌宜“創”不宜“傍”
搭便車、傍名牌,欺騙消費者,這種投機行為無疑是不道德的,不只是對正規企業形象的抹黑,更是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中國是一個生產大國,但真正在國際上叫得響的中國品牌卻不多,匠心精神的缺乏成為了創新的阻礙。
試想,當很多企業都把“傍名牌”當作占據市場的捷徑,誰又來當那個樹立品牌的冤大頭呢?如果靠“傍名牌”就能獲得利益,誰又能真正帶領中國產品走進世界名牌的俱樂部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