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葡萄酒)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葡萄酒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
1 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葡萄酒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針對特殊情況的專項國家監督抽查、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查可參照執行。本規范內容包括產品分類、術語和定義、生產企業規模劃分、檢驗依據、抽樣、檢驗要求、判定原則、異議處理復檢及附則。
注:針對特殊情況的專項國家監督抽查是指應急工作需要而進行的或者由于某種特殊情況(或原因)僅需要對部分項目進行抽樣檢驗的專項監督抽查。
2 產品分類
2.1 產品分類及代碼
產品分類及代碼見表1 。
表1 產品分類及代碼
產品分類
一級分類
二級分類
三級分類
分類代碼
1
103
103.4
分類名稱
食品
酒類
葡萄酒
2.2 產品種類
按色澤分類可分為白葡萄酒、桃紅葡萄酒、紅葡萄酒;按含糖量分類可分為干葡萄酒、半干葡萄酒、半甜葡萄酒、甜葡萄酒;按二氧化碳含量分類可分為平靜葡萄酒、起泡葡萄酒、高泡葡萄酒、低泡葡萄酒。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范。
3.1葡萄酒
以鮮葡萄或葡萄汁為原料,經全部或部分發酵釀制而成的,含有一定酒精度的發酵酒。
3.1.1 干葡萄酒
含糖(以葡萄糖計)小于或等于4.0g/L的葡萄酒?;蛘弋斂偺桥c總酸(以酒石酸計)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0g/L時,含糖最高為9.0g/L的葡萄酒。
3.1.2 半干葡萄酒
含糖大于干葡萄酒,最高為12.0g/L的葡萄酒,或者當總糖與總酸(以酒石酸計)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0g/L時,含糖最高為18.0g/L的葡萄酒。
3.1.3半甜葡萄酒
含糖大于半干葡萄酒,最高為45.0g/L的葡萄酒。
3.1.4甜葡萄酒
含糖大于45.0g/L葡萄酒。
3.1.5平靜葡萄酒
在20℃時,二氧化碳壓力小于0.05Mpa的葡萄酒。
3.1.6起泡葡萄
在20℃時,二氧化碳壓力等于或大于0.05Mpa的葡萄酒。
3.1.6.1高泡葡萄酒
在20℃時,二氧化碳(全部自然發酵產生)壓力大于等于0.35Mpa(對于容量小于250mL的瓶子二氧化碳壓力等于或大于0.3Mpa)的起泡葡萄酒。
3.1.6.1.1天然高泡葡萄酒
酒中糖含量小于或等于12.0g/L(允許差為3.0 g/L)的高泡葡萄酒。
3.1.6.1.2絕干高泡葡萄酒
酒中糖含量為12.1g/L~17.0 g/L(允許差為3.0 g/L)的高泡葡萄酒。
3.1.6.1.3干高泡葡萄酒
酒中糖含量為17.1g/L~32.0 g/L(允許差為3.0 g/L)的高泡葡萄酒。
3.1.6.1.4半干高泡葡萄酒
酒中糖含量為32.1g/L~50.0 g/L的高泡葡萄酒。
3.1.6.1.5甜高泡葡萄酒
酒中糖含量大于50.0 g/L的高泡葡萄酒。
3.1.6.2低泡葡萄酒
在20℃時,二氧化碳(全部自然發酵產生)壓力在0.05 Mpa~0.34 Mpa的起泡葡萄酒。
3.2特種葡萄酒
用鮮葡萄或葡萄汁在采摘或釀造工藝中使用特定方法釀制而成的葡萄酒。
3.2.1利口葡萄酒
由葡萄生成總酒度為12%(體積分數)以上的葡萄酒中,加入葡萄白蘭地、食用酒精或葡萄酒精以及葡萄汁、濃縮葡萄汁、含焦糖葡萄汁、白砂糖等,使其終產品酒精度為15.0%~22.0%(體積分數)的葡萄酒。
3.2.2葡萄汽酒
酒中所含二氧化碳是部分或全部由人工添加的,具有同起泡葡萄酒類似物理特性的葡萄酒。
3.2.3冰葡萄酒
將葡萄推遲采收,當氣溫低于-7℃使葡萄在樹枝上保持一定時間,結冰,采收,在結冰狀態下壓榨,發酵,釀制而成的葡萄酒(在生產過程中不允許外加糖源)。
3.2.4貴腐葡萄酒
在葡萄的成熟后期,葡萄果實感染了灰綠葡萄孢,使果實的成分發生了明顯的變化,用這種葡萄釀制而成的葡萄酒。
3.2.5產膜葡萄酒
葡萄汁經過全部酒精發酵,在酒的自由表面產生一層典型的酵母膜后,可加入葡萄白蘭地、葡萄酒精或食用酒精,所含酒精度等于或大于15.0%(體積分數)的葡萄酒。
3.2.6加香葡萄酒
以葡萄酒為酒基,經浸泡芳香植物或加入芳香植物的浸出液(或餾出液)而制成的葡萄酒。
3.2.7低醇葡萄酒
采用鮮葡萄或葡萄汁經全部或部分發酵,采用特種工藝加工而成的,酒精度為1.0~7.0%(體積分數)的葡萄酒。
3.2.8 脫醇葡萄酒
采用鮮葡萄或葡萄汁經全部或部分發酵,采用特種工藝加工而成的、酒精度為0.5%~1.0%(體積分數)的葡萄酒。
3.2.9 山葡萄酒
采用鮮山葡萄(包括毛葡萄、刺葡萄、秋葡萄等野生葡萄)或山葡萄汁經過全部或部分發酵釀制而成的葡萄酒。
3.3 年份葡萄酒
所標注的年份是指葡萄采摘的年份,其中年份葡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80%(體積分數)。
3.4品種葡萄酒
用所標注的葡萄品種釀制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75%(體積分數)。
3.5產地葡萄酒
用所標注的產地葡萄釀制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80%(體積分數)。
注:所有產品中均不得添加合成著色劑、甜味劑、香精、增稠劑。
4 企業規模劃分
根據葡萄酒產品行業的實際情況,生產企業規模以葡萄酒產品年銷售額為標準劃分為大、中、小型企業。見表2。
表2葡萄酒生產企業規模劃分
企業規模
大型企業
中型企業
小型企業
銷售額/萬元
≥50 000
≥3 000且<50 000
<3 000
5 檢驗依據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規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范。
GB 2758 發酵酒衛生標準
GB 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GB/T 4789.25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酒類檢驗
GB 5009.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鉛的測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鈉的測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測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亞硫酸鹽的測定
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著色劑的測定
GB/T 5009.49 發酵酒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GB/T 5009.97 食品中環已基氨基磺酸鈉的測定
GB/T 5009.140 飲料中乙?;前匪徕浀臏y定
GB/T 5009.141 食品中誘惑紅的測定
GB 15037 葡萄酒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鈉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QB/T 1982 山葡萄酒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定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6 抽樣
6.1抽樣型號或規格
瓶裝、桶裝葡萄酒。
6.2抽樣方法、基數文章來源中國酒業新聞網及數量
在企業的成品庫內或流通領域隨機抽取經企業檢驗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產品,所抽取產品的保質期應能滿足檢驗工作的進行。
在企業成品庫抽樣時,同一批次的瓶裝產品基數應不少于50瓶,桶裝產品不得少于20桶,從同一批次樣品堆的4個不同部位隨機抽取4個或4個以上的大包裝,分別取出相應的小包裝樣品。抽取不少于6個包裝單位(總量不少于4500mL),凈含量大于2000mL/瓶的產品,抽樣數量為3個包裝單位。
在流通領域抽樣時,抽樣基數應不少于抽取樣品量,抽取樣品量要求與企業成品庫抽樣時相同。
所抽取樣品中2/3為檢驗樣品,1/3為備用樣品。備用樣品封存在檢驗機構。
注:在本規范的規定中,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對檢驗結果進行復驗所采用的樣品,應是抽取的檢驗樣品,不能采用備用樣品。備用樣品僅是指被抽查企業或者經過確認了樣品的生產企業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需要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時采用的樣品。
6.3樣品處置
應當對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進行簽封,不得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易揮發或有異味的物品混裝、混貯、混運,樣品應貯存在陰涼、干燥、通風的庫房中。
6.4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并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相關信息。同時記錄被抽查企業上一年度生產的葡萄酒產品銷售總額,以萬元計;若企業上一年未生產,則記錄本年度實際銷售額,并加以注明。
7 檢驗要求
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表3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序號
檢驗項目
依據法律法規
或標準
強制性/推薦性
檢測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類
A類a
B類b
1
酒精度
GB 15037
QB/T 1982
強制性/推薦性
GB/T 15038
●
2
干浸出物
GB 15037
QB/T 1982
強制性/推薦性
●
3
甲醇
GB 15037
強制性
●
4
苯甲酸
GB 15037
強制性
GB/T 5009.29
GB/T 23495
●
5
山梨酸
GB 15037
強制性
●
6
糖精鈉
GB 2760
強制性
GB/T 5009.28
GB/T 23495
●
7
環已基氨基磺酸鈉(甜蜜素)
強制性
GB/T 5009.97
●
8
乙酰磺胺酸鉀(安賽蜜)
強制性
GB/T 5009.140
●
9
合成著色劑c
強制性
GB/T 5009.35
GB/T 5009.141
●
●
10
總二氧化硫
GB 2758
強制性
GB/T 5009.34
●
11
鉛
強制性
GB 5009.12
●
12
菌落總數
強制性
GB/T 4789.25
●
13
大腸菌群
強制性
●
14
腸道致病菌
(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
強制性
●
a極重要質量項目
b重要質量項目
c合成著色劑具體檢測項目視產品色澤而定
注:極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直接涉及人體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標;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產品涉及環保、能效、關鍵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標。
7.2 檢驗應注意的問題
7.2.1 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
7.2.2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規范中的檢驗項目(主要是產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時,應按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進行檢驗并判定。
7.2.3當同一檢驗項目存在多種檢測方法時,應優先采用表3的“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中所指定的檢測方法。
8 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檢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所檢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d,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當產品僅有B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一般不合格。
注d:執行QB/T 1982-1994的產品若僅有酒精度指標不合格時,可單項判定為不合格,綜合判定結論為:經檢驗,所檢項目符合規定的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
9 異議處理和復檢
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復檢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9.1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它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
9.2 需對不合格項目的復檢時,采用備用樣檢驗。當復檢結果仍不合格,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變。當復檢結果合格,以復檢結果為準。
9.3 不進行復檢的情況
9.3.1被檢方提出復檢時,產品在復檢有效期內于正常貯存條件下已變質的;
9.3.2產品微生物檢驗項目不合格的;
9.3.3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復檢的其它情況。
10 附則
本規范代替CCGF 103.4—2008版。
本規范編寫單位: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尹建軍)、國家葡萄酒及白酒、露酒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衛曉紅)。
本規范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產品質量監督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