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果露酒)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果酒、配制酒(露酒)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
1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果酒、配制酒(露酒)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針對特殊情況的專項國家監督抽查、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查可參照執行。監督抽查產品范圍包括果酒、配制酒(露酒)。本規范內容包括產品分類、術語和定義、生產企業規模劃分、檢驗依據、抽樣、檢驗要求、判定原則、異議處理復檢及附則。
注:針對特殊情況的專項國家監督抽查是指應急工作需要而進行的或者由于某種特殊情況(或原因)僅需要對部分項目進行抽樣檢驗的專項監督抽查。
2 產品分類
2.1 產品分類及代碼
產品分類及代碼見表1 。
表1 產品分類及代碼
產品分類
一級分類
二級分類
三級分類
分類代碼
1
103
103.6
分類名稱
食品
酒類
果酒、配制酒(露酒)
2.2 產品種類
2.2.1 果酒分類
2.2.1.1 平靜果酒
a. 干果酒
b. 半干果酒
C. 半甜果酒
d. 甜果酒
2.2.1.2 起泡果酒
a. 高泡果酒
b. 低泡果酒
2.2.1.3 特種果酒
2.2.2 配制酒(露酒)分類
2.2.2.1 按生產工藝應包括:浸泡法、熱回流法、復蒸餾法、滲漉法、配制法。
2.2.2.2 按添加物來源分為
a.植物類配制酒(植物類露酒)
b.動物類配制酒(動物類露酒)
c.動植物類配制酒(動植物類露酒)
d. 其他類配制酒(露酒)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范。
3.1 果酒
以新鮮水果或果汁為原料,經全部或部分發酵釀制而成的、含有一定酒精度的發酵酒。
3.2 配制酒(露酒)
以發酵酒、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輔料或食品添加劑,進行調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已改變了其原有酒基風格的酒。
3.2.1植物類配制酒(植物類露酒)
利用植物的花、葉、根、莖、果為香源及營養源,經再加工制成的、具有明顯植物香及有效成分的配制酒。
3.2.2動物類配制酒(動物類露酒)
利用食用動物及其制品為香源及營養源,經再加工制成的、具有明顯動物有效成分的配制酒。
3.2.3動植物類配制酒(動植物類露酒)
同時利用動物、植物有效成分制成的配制酒。
3.2.4其他類配制酒(露酒)
除上述以外的配制酒。
4 企業規模劃分
根據果酒、配制酒(露酒)產品行業的實際情況,生產企業規模以果酒、配制酒(露酒)產品年銷售額為標準劃分為大、中、小型企業。見表2。
表2 企業規模劃分
企業規模
大型企業
中型企業
小型企業
銷售額/萬元
≥3000
≥300且<3000
<300
5 檢驗依據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規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范。
GB 2757 蒸餾酒及配制酒衛生標準
GB 2758 發酵酒衛生標準
GB 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GB/T 4789.25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酒類檢驗
GB 5009.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鉛的測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鈉的測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測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亞硫酸鹽的測定方法
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著色劑的測定方法
GB/T 5009.48 蒸餾酒與配制酒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9 發酵酒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GB/T 5009.97 食品中環已基氨基磺酸鈉的測定
GB/T 5009.140 飲料中乙酰磺胺酸鉀的測定
GB/T 5009.141 食品中誘惑紅的測定
GB 10343 食用酒精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試驗方法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鈉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QB/T 1981 露酒
QB/T 1983 山楂酒
QB/T 2027 獼猴桃酒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定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6 抽樣
6.1抽樣型號或規格
預包裝產品。
6.2抽樣方法、基數及數量
在企業的成品庫內或流通領域隨機抽取經企業檢驗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產品,所抽取產品的保質期應能滿足檢驗工作的進行。
在企業成品庫抽樣時,同一批次產品抽樣基數應不少于50瓶,從同一批次樣品堆的4個不同部位隨機抽取4個或4個以上的大包裝,分別取出相應的小包裝樣品。抽取樣品量至少為3000mL,且不少于6個包裝單位。
在流通領域抽樣時,抽樣基數應不少于抽取樣品量,抽取樣品量要求與企業成品庫抽樣時相同。
所抽取樣品中2/3為檢驗樣品,1/3為備用樣品。備用樣品封存在檢驗機構。
注:在本規范的規定中,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對檢驗結果進行復驗所采用的樣品,應是抽取的檢驗樣品,不能采用備用樣品。備用樣品僅是指被抽查企業或者經過確認了樣品的生產企業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需要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時采用的樣品。
6.3樣品處置
應當對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進行簽封。運輸時應避免強烈振蕩、日曬、雨淋、裝卸時應輕拿輕放,不得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物品和污染物混貯、混運。
6.4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并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相關信息。同時記錄被抽查企業上一年度生產的果酒、配制酒(露酒)產品銷售總額,以萬元計;若企業上一年未生產,則記錄本年度實際銷售額,并加以注明。
注:記錄的“產品銷售總額”中的產品是指計劃抽查的產品,如計劃抽查“果酒、配制酒(露酒)”,應記錄被抽查企業的所有果酒、配制酒(露酒)銷售總額;計劃抽查果酒,應記錄對應的被抽查企業的果酒年銷售總額。
7 檢驗要求
7.1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7.1.1果酒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見表3。
表3果酒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文章來源中國酒業新聞網序號
檢驗項目
依據法律法規
或標準
強制性/
推薦性
檢測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類
A類a
B類b
1
酒精度
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推薦性
GB/T 15038
●
2
干浸出物
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推薦性
●
3
總二氧化硫
GB 2758
強制性
GB/T 5009.34
●
4
鉛
強制性
GB 5009.12
●
5
苯甲酸
GB 2760
強制性
GB/T 5009.29
GB/T 23495
●
6
山梨酸
強制性
●
7
糖精鈉
強制性
GB/T 5009.28
GB/T 23495
●
8
環已基氨基磺酸鈉(甜蜜素 )
強制性
GB/T 5009.97
●
9
乙酰磺胺酸鉀(安賽蜜)
強制性
GB/T 5009.140
●
10
合成著色劑c
強制性
GB/T 5009.35
GB/T5009.141
●
11
菌落總數
GB 2758
強制性
GB/T 4789.25
●
12
大腸菌群
強制性
●
13
腸道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
強制性
●
a極重要質量項目
b重要質量項目
c合成著色劑具體檢測項目視產品色澤而定
7.1.2配制酒(露酒)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見表4。
表4 配制酒(露酒)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序號
檢驗項目
依據法律法規
或標準
強制性/
推薦性
檢測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類
A類a
B類b
1
酒精度c
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推薦性
GB/T 15038
●
2
鉛
GB 2757
強制性
GB 5009.12
●
3
錳
強制性
GB/T 5009.48
●
4
苯甲酸c
GB 2760
強制性
GB/T 5009.29
GB/T 23495
●
5
山梨酸c
強制性
●
6
糖精鈉
強制性
GB/T 5009.28
GB/T 23495
●
7
環已基氨基磺酸鈉(甜蜜素 )
強制性
GB/T 5009.97
●
8
乙酰磺胺酸鉀(安賽蜜)
強制性
GB/T 5009.140
●
9
合成著色劑d
強制性
GB/T 5009.35
GB/T5009.141
●
10
菌落總數c
QB/T 1981
推薦性
GB/T 4789.25
●
11
大腸菌群c
推薦性
●
a極重要質量項目
b重要質量項目
c 酒精度≤20% vol的產品,需檢驗菌落總數、大腸菌群、苯甲酸、山梨酸。
d 合成著色劑具體檢測項目視產品色澤而定
注:極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直接涉及人體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標;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產品涉及環保、能效、關鍵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標。
7.2 檢驗應注意的問題
7.2.1 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
7.2.2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規范中的檢驗項目(主要是產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時,應按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進行檢驗并判定。
7.2.3當同一檢驗項目存在多種檢測方法時,應優先采用表3、表4的“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中所指定的檢測方法。
8 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檢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所檢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e,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當產品僅有B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一般不合格。
注e:執行QB/T 1981-1994、QB/T 1983-1994、QB/T 2027-1994的產品若僅有酒精度指標不合格時,可單項判定為不合格,綜合判定結論為:經檢驗,所檢項目符合規定的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
9 異議處理和復檢
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復檢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9.1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它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
9.2 需對不合格項目的復檢時,采用備用樣檢驗。當復檢結果仍不合格,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變。當復檢結果合格,以復檢結果為準。
9.3 不進行復檢的情況
9.3.1被檢方提出復檢時,產品在復檢有效期內于正常貯存條件下已變質的;
9.3.2產品微生物檢驗項目不合格的;
9.3.3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復檢的其它情況。
10 附則
本規范代替CCGF 103.5—2008版。
本規范編寫單位: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尹建軍)、國家農副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新疆)(冉文生)、國家果酒及果蔬飲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姜自軍)。
本規范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產品質量監督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