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質量認證實施規則──酒類(一)
1.目的和范圍
1.1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引導消費,規范酒類認證工作,進一步促進中國酒類行業質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創建中國酒類名牌產品和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制定本規則。
1.2 本規則規定了從事酒類質量認證的認證機構的認證受理、檢查和評定的程序及管理的基本要求。
1.3 本規則對酒類生產企業的良好生產規范(GMP)、良好衛生規范(GHP)、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原理的應用,以及產品衛生、理化、感官等方面提出了要求,通過一次認證活動對酒類生產質量保證能力及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水平做出全面評價。
1. 4本規則適用于蒸餾酒、發酵酒、配制酒等飲料酒及食用酒精的質量安全等級認證。
2. 認證機構要求
從事酒類質量安全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和從事酒類質量認證的專業技術能力,應當滿足GB/T27065《產品認證機構通用要求》的技術要求。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在批準認證機構從事酒類質量安全認證過程中,應當征求商務部的意見。
3. 認證人員要求
認證檢查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酒類生產、食品質量安全及認證審核、檢查等方面的教育、培訓或工作經歷,并按照《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管理辦法》(質檢總局2004年第61號令)有關規定,取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人員認證機構的執業注冊資格。
4.認證模式
抽樣檢驗+初始工廠檢查+獲證后的監督
必要時,認證機構可根據認證產品特點,采用GB/T27065《產品認證機構通用要求》規定的其他認證模式或增加技術要求實施認證。認證機構應就此制定相應的認證程序文件,并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5. 認證程序
5.1認證申請
5.2抽樣檢驗
5.3初始工廠檢查
5.4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5.5獲證后監督
6.認證實施
6.1認證
6.1.1認證產品單元劃分
6.1.1.1認證產品單元按《酒類產品認證目錄》劃分。若同一產品單元有多種規格類型,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劃分;同一產品單元內,若工藝和原料有較大差異,應視作不同的產品單元。
6.1.1.2同一制造商,在不同生產場地生產的酒類產品,應視作不同的認證產品單元。
6.1.2申請人應向認證機構提交正式申請書,并附以下申請資料:
1)法律地位證明文件 (如《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年檢登記證明復印件、稅務登記證明復印件);
2)法規要求的行政許可證件(如《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3)組織簡介(包括企業名稱、地理位置、歷史沿革、生產的產品、員工的情況、設備設施的狀況等);
4)廠區地理位置及廠區平面布局圖;
5)申請認證產品清單(清單內容至少包括:商標、品名、含量、規格類型)描述和工藝描述(包括產品的主要原輔材料、加工過程和成品的質量特性、產品執行標準復印件及標簽、適用消費對象、貯存和使用要求、產品生產工藝流程圖及關鍵控制點的技術參數);
6)同一申請單元內各個類型產品之間的一致性說明及其差異說明;
7)近一年內產品送質檢、衛生監督檢測機構檢測的檢驗報告復印件;
8)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信譽證明材料;
9)其它。
6.2抽樣檢驗
6.2.1檢驗樣本的獲得
檢驗樣本采用抽樣的方式獲得。抽樣人員應為檢查組成員或認證機構指派的人員;抽樣可以在企業現場檢查前進行,也可以在企業現場檢查時進行。
樣本應當從工廠成品倉庫的合格品中隨機抽取。
6.2.1.1抽樣原則
認證產品單元為單一規格類型時,應從該規格類型的產品中抽樣。
認證產品單元有多種規格類型的,應從中確定有代表性的產品規格類型,再從該規格類型的產品中抽樣。
6.2.1.2抽樣方法
按《酒類產品認證抽樣方法》執行。
6.2.1.3樣本及相關資料的處置
檢驗完畢且結果無爭議后,除留存樣本外,其余樣本可按雙方約定的方式處理。其相關資料應歸入檢驗記錄檔案。
6.2.2產品檢驗
承擔認證檢測工作的檢測機構應滿足GB/T1548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技術要求,認證機構應優先選擇取得認可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認證檢測工作。
檢測機構應當在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
6.2.2.1檢驗依據
按《酒類產品認證目錄》和《酒類產品認證檢驗方法》執行。
當產品執行標準與《酒類產品認證目錄》中規定的產品標準不一致時,認證機構應對認證產品與執行標準的一致性進行驗證。
6.2.2.2檢驗項目
按照《酒類產品認證目錄》執行。
6.2.2.檢驗方法
按照《酒類產品認證檢驗方法》及產品標準中的檢驗方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