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碧有汞還是有蟲子?
警方重案處理雪碧汞毒案 帶蟲雪碧又上市-食品產業網
核心提示:近日,雪碧深陷“汞毒門”尚不能自拔時,北京高先生在購買的瓶裝雪碧中,發現長約3厘米蟲子,他向可口可樂公司索賠雙倍貨款4.1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并要求書面道歉。大興法院一審認定涉案雪碧確實是可口可樂公司生產,可口可樂賠償高先生貨款損失2.05元,其他訴求不予支持。
北京警方重案處理雪碧汞毒案
昨日(2月3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北京可口可樂公司已向第二例患者墊付了2萬元。據王晨父親介紹,2月3日下午,可口可樂公司有工作人員前來醫院,墊付了兩萬元款項,據王父稱在其堅持下,公司以支票形式直接轉交院方,家屬沒有接觸款項。
2月3日,北京警方公開表示不能確定打破溫度計與汞中毒有必然聯系。今日(2月4日),北京警方將與當事雙方趕赴天津驗罐。
不確定打破溫度計與中毒有關
2月3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了解此案的內部人士處得知,目前北京警方對此案很重視,已按照重案進行處理。同時,輿論媒體對此案的關注也對警方造成了一定的壓力。
據新華社消息,消費者稱飲用雪碧導致汞中毒事件發生后,警方對現場遺留的雪碧飲料易拉罐、王晨家的溫度計殘片取證后帶回檢驗,同時通知工商部門,對超市中同一批次的雪碧飲料進行查封。
記者2月3日連線北京市工商局,辦公室一位女性工作人員表示只是在報紙上看到這則消息,但目前還不知道是否正在進行檢測。
而通州質監局一位女工作人員對本報記者表示,通州地區沒有雪碧生產工廠,質監部門主要管的是生產領域的質量安全問題。
2月3日,北京警方公開表示,由于中毒事件涉及飲料的生產、運輸、銷售和飲用等多個環節,調查取證工作量大,涉及公安、食品安全、質監和工商等多個部門,各個部門將根據自己的職責和主管環節展開調查,到目前為止結果尚未明確,且不能證明溫度計被王晨打碎后外泄的水銀與王晨飲用雪碧發生汞中毒有必然聯系。
王晨身體已經好轉
2月3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307醫院的急診留觀室見到了王晨和他的父母。已經住院19天的王晨,經過三次排毒治療,身體已開始好轉,不過思想壓力比較大。
據王晨父親介紹,王晨最近出現了不明原因的頭疼癥狀,但是并沒有發燒。體溫測量都正常。提及雪碧,王晨母親有些激動,“雪碧是他(指王晨)平時都愛喝的,這要過年了,孩子和我們都希望能早點回家。”孩子的父親王義軍告訴記者,本周王晨將進行血檢,準備進行第四次排毒治療。
根據王晨2010年2月2日的醫學診斷證明書復印件顯示,“毒檢:血中汞濃度3.2ng/ml,尿液中1.2ug/ml,診斷意見為急性汞中毒。”
兩例中毒者的家屬均向記者表示,目前他們最關心的就是親人的治療,并希望警方的調查結果能盡早出臺。
同時兩家人均認為無論最終的調查結果是怎樣的,可口可樂方面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我們買的是可口可樂公司的產品,且是通過正規渠道購買的,無論如何可口可樂公司都不能推卸責任。”王義軍說。
2月3日,北京可口可樂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公司主要是配合警方進行調查,對于外界評論暫不表態。
律師:超市如有證明或可免責
著名刑事辯護律師張燕生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采訪時表示,由于此案是消費者稱飲用雪碧導致汞中毒事件,發生在特定包裝物中,應可定性為刑事案件。
對于超市方面,張燕生認為,如果警方沒有特別的要求,超市正常營業并無不當。而且如果超市方面除衛生合格證、營業執照等證件外,如果能夠提供銷售許可證,或者是從正規渠道進貨的憑證,超市方面或可免責。 <<<兩例汞中毒事件進貨渠道均存疑點
北京可口可樂方面曾經向記者透露,出售“汞毒雪碧”的超市并沒有與公司簽訂任何銷售或者供貨方面的合同或者協議。
北京雷曼律師事務所律師郝俊波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有權起訴銷售商家和廠家,而最終應該由誰負責則需要司法部門審理,而主要依據就是警方的調查結果。
“盡管發生事件是在不同地點,且相距較遠,但是警方將會對兩起雪碧‘汞毒’案件是否存在關聯或者共性進行調查,比如流通環節中是否最終都在同一經銷商處進貨等。”張燕生認為,根據外界透露的信息,警方應該對兩起雪碧汞中毒事件相關聯的各環節進行排查。
可口可樂被認定生產“帶蟲雪碧”
高先生在購買的瓶裝雪碧中,發現長約3厘米、類似蟑螂的蟲子,他將北京可口可樂飲料有限公司起訴,索賠雙倍貨款4.1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并要求可口可樂書面道歉。昨天,記者獲悉,大興法院一審認定涉案雪碧確實是可口可樂公司生產,可口可樂賠償高先生貨款損失2.05元,其他訴求不予支持。
2007年6月,高先生從超市購買了一箱每瓶600毫升裝的雪碧。高先生稱,喝到第20瓶時,他發現未開啟的雪碧中,有一只長約3厘米、類似蟑螂狀的蟲子。2008年,高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可口可樂賠償2.05元雪碧款并賠償2.05元罰金,索賠精神損失撫慰金1萬。當年4月,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在調解時,高先生曾提出上百萬的調解意向,未達成一致,高先生申請撤訴。去年,高先生重新起訴,聲稱“公益訴訟”,要求可口可樂賠償其2.05元雪碧款并賠償2.05元罰金,另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此外,他還要求可口可樂書面道歉,并查明生產環節漏洞。
該案爭議焦點是涉案雪碧是否是可口可樂生產。按照可口可樂公司的要求,有關部門對涉案雪碧進行了司法鑒定。去年11月,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果顯示,涉案雪碧瓶蓋沒有開啟的痕跡。
在庭審質證中,可口可樂認可該瓶瓶口的噴碼編號屬于公司生產的同批次產品的編號范圍,外包裝、商標與其產品近似。法院結合司法鑒定,認為可認定涉案雪碧是可口可樂生產的。
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到,“應當指出的是,北京可口可樂公司作為有較大影響的飲料生產企業,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監督,所生產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避免產品出現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隱患,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據了解,宣判后,高先生不滿提起上訴。
北京警方重案處理雪碧汞毒案
昨日(2月3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北京可口可樂公司已向第二例患者墊付了2萬元。據王晨父親介紹,2月3日下午,可口可樂公司有工作人員前來醫院,墊付了兩萬元款項,據王父稱在其堅持下,公司以支票形式直接轉交院方,家屬沒有接觸款項。
2月3日,北京警方公開表示不能確定打破溫度計與汞中毒有必然聯系。今日(2月4日),北京警方將與當事雙方趕赴天津驗罐。
不確定打破溫度計與中毒有關
2月3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了解此案的內部人士處得知,目前北京警方對此案很重視,已按照重案進行處理。同時,輿論媒體對此案的關注也對警方造成了一定的壓力。
據新華社消息,消費者稱飲用雪碧導致汞中毒事件發生后,警方對現場遺留的雪碧飲料易拉罐、王晨家的溫度計殘片取證后帶回檢驗,同時通知工商部門,對超市中同一批次的雪碧飲料進行查封。
記者2月3日連線北京市工商局,辦公室一位女性工作人員表示只是在報紙上看到這則消息,但目前還不知道是否正在進行檢測。
而通州質監局一位女工作人員對本報記者表示,通州地區沒有雪碧生產工廠,質監部門主要管的是生產領域的質量安全問題。
2月3日,北京警方公開表示,由于中毒事件涉及飲料的生產、運輸、銷售和飲用等多個環節,調查取證工作量大,涉及公安、食品安全、質監和工商等多個部門,各個部門將根據自己的職責和主管環節展開調查,到目前為止結果尚未明確,且不能證明溫度計被王晨打碎后外泄的水銀與王晨飲用雪碧發生汞中毒有必然聯系。
王晨身體已經好轉
2月3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307醫院的急診留觀室見到了王晨和他的父母。已經住院19天的王晨,經過三次排毒治療,身體已開始好轉,不過思想壓力比較大。
據王晨父親介紹,王晨最近出現了不明原因的頭疼癥狀,但是并沒有發燒。體溫測量都正常。提及雪碧,王晨母親有些激動,“雪碧是他(指王晨)平時都愛喝的,這要過年了,孩子和我們都希望能早點回家。”孩子的父親王義軍告訴記者,本周王晨將進行血檢,準備進行第四次排毒治療。
根據王晨2010年2月2日的醫學診斷證明書復印件顯示,“毒檢:血中汞濃度3.2ng/ml,尿液中1.2ug/ml,診斷意見為急性汞中毒。”
兩例中毒者的家屬均向記者表示,目前他們最關心的就是親人的治療,并希望警方的調查結果能盡早出臺。
同時兩家人均認為無論最終的調查結果是怎樣的,可口可樂方面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我們買的是可口可樂公司的產品,且是通過正規渠道購買的,無論如何可口可樂公司都不能推卸責任。”王義軍說。
2月3日,北京可口可樂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公司主要是配合警方進行調查,對于外界評論暫不表態。
律師:超市如有證明或可免責
著名刑事辯護律師張燕生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采訪時表示,由于此案是消費者稱飲用雪碧導致汞中毒事件,發生在特定包裝物中,應可定性為刑事案件。
對于超市方面,張燕生認為,如果警方沒有特別的要求,超市正常營業并無不當。而且如果超市方面除衛生合格證、營業執照等證件外,如果能夠提供銷售許可證,或者是從正規渠道進貨的憑證,超市方面或可免責。 <<<兩例汞中毒事件進貨渠道均存疑點
北京可口可樂方面曾經向記者透露,出售“汞毒雪碧”的超市并沒有與公司簽訂任何銷售或者供貨方面的合同或者協議。
北京雷曼律師事務所律師郝俊波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有權起訴銷售商家和廠家,而最終應該由誰負責則需要司法部門審理,而主要依據就是警方的調查結果。
“盡管發生事件是在不同地點,且相距較遠,但是警方將會對兩起雪碧‘汞毒’案件是否存在關聯或者共性進行調查,比如流通環節中是否最終都在同一經銷商處進貨等。”張燕生認為,根據外界透露的信息,警方應該對兩起雪碧汞中毒事件相關聯的各環節進行排查。
可口可樂被認定生產“帶蟲雪碧”
高先生在購買的瓶裝雪碧中,發現長約3厘米、類似蟑螂的蟲子,他將北京可口可樂飲料有限公司起訴,索賠雙倍貨款4.1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并要求可口可樂書面道歉。昨天,記者獲悉,大興法院一審認定涉案雪碧確實是可口可樂公司生產,可口可樂賠償高先生貨款損失2.05元,其他訴求不予支持。
2007年6月,高先生從超市購買了一箱每瓶600毫升裝的雪碧。高先生稱,喝到第20瓶時,他發現未開啟的雪碧中,有一只長約3厘米、類似蟑螂狀的蟲子。2008年,高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可口可樂賠償2.05元雪碧款并賠償2.05元罰金,索賠精神損失撫慰金1萬。當年4月,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在調解時,高先生曾提出上百萬的調解意向,未達成一致,高先生申請撤訴。去年,高先生重新起訴,聲稱“公益訴訟”,要求可口可樂賠償其2.05元雪碧款并賠償2.05元罰金,另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此外,他還要求可口可樂書面道歉,并查明生產環節漏洞。
該案爭議焦點是涉案雪碧是否是可口可樂生產。按照可口可樂公司的要求,有關部門對涉案雪碧進行了司法鑒定。去年11月,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果顯示,涉案雪碧瓶蓋沒有開啟的痕跡。
在庭審質證中,可口可樂認可該瓶瓶口的噴碼編號屬于公司生產的同批次產品的編號范圍,外包裝、商標與其產品近似。法院結合司法鑒定,認為可認定涉案雪碧是可口可樂生產的。
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到,“應當指出的是,北京可口可樂公司作為有較大影響的飲料生產企業,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監督,所生產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避免產品出現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隱患,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據了解,宣判后,高先生不滿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