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海事抗訴第一案始末 10-24
今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賦予檢察機關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調解書提出抗訴,以及因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權力。而就在同一天,由大連市檢察院進行違法行為調查、提請遼寧省檢察院抗訴的一起船舶物料供應合同糾紛案經大連海事法院再審,裁定撤銷原民事調解書。對剛剛經歷數月艱辛求索和心理焦灼的大連市檢察院海事檢察處辦案人員來說,這樣的巧合即使不能挖掘出太多含義,也足以令他們心生感慨……
死難船員家屬上門申訴
今年3月初,辛某等13人來到大連市檢察院申訴。他們是辛井龍、侯永武、毛建新、鄒福國等4名死難船員的家屬,這4名船員生前受劉遵民雇用在其漁船上從事捕魚勞動。2010年11月11日,劉遵民的漁船在惡劣天氣中作業時不幸翻沉,辛井龍等4人在事故中身亡。到12月9日,賠償協議仍未達成,辛某等13人便將劉遵民起訴到大連海事法院,要求獲得民事賠償。當辛某等人申請法院對劉遵民的另一艘漁船“遼大甘漁15236號”進行訴訟財產保全時,卻發現該船已因劉遵民牽涉的一起合同糾紛案被大連海事法院裁定保全并予以扣押。
2011年7月,死難船員的家屬終于盼來大連海事法院的民事判決書。依照該判決,劉遵民應對辛某等13人給付總計202萬余元的賠償款。判決生效后,辛某等人向法院申請執行,劉遵民卻一直以無力給付為由拖延,而原屬劉遵民所有的“遼大甘漁15236號”漁船,已在同年5月被以物抵債給劉遵民的債權人劉某。2012年1月,劉遵民在交付30萬元賠償款后聲稱已無力賠付,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從5歲孩童到古稀老人,死難船員的家屬既要承受至親離世的痛苦,又要為日后生計難以維持而憂心。萬般無奈下,他們求助于大連市檢察院,要求檢察官查清劉遵民與其債權人合同糾紛案的真相,追回可以用來執行賠償的“遼大甘漁15236號”漁船。
一場來去蹊蹺的糾紛
接到申訴,海事檢察處辦案人員立即前往大連海事法院,調閱劉某訴劉遵民船舶物料供應合同糾紛案的卷宗。通過閱卷,檢察官們發現了兩個疑點。
首先是訴訟發生的時間和過于順利的調解過程:原告劉某是在海難發生后不到兩個星期的2011年11月23日,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被告劉遵民給付燃油款109萬余元,大連海事法院于11月29日立案并主持雙方進行調解,劉遵民對劉某主張的事實、提供的證據均無異議,當天就達成了調解協議。其次是涉案燃油的購買不符合交易習慣。原告提供的證據是一張欠條和14張購油出庫單,其中13張出庫單均為購買漁船所用柴油。這13筆業務購買的柴油包括以噸為計算單位的34.12噸和以桶為計算單位的885桶,最多的一次業務量為139桶,交易額超過14萬元,而在該業務發生的前后半個月內,還有100桶及89桶的交易量,交易額都在10萬元左右。
“近海作業一般選擇靠岸加油,不買桶裝油,即便是遠海作業,這樣頻繁地大量購入桶裝油也很不正常。短時間內買那么多油,支出的費用都超過捕魚可能的收益了,是不合情理的異常交易。”檢察官曹作進在案件討論會上作出這樣的分析。據此,海事檢察處決定對這起來去蹊蹺的合同糾紛展開調查。
調查的鋒芒首先指向“遼大甘漁15236號”漁船的下落。該船于2011年4月18日在拍賣中流拍,第二天劉某提出以物抵債申請,劉遵民在申請書上簽字同意。5月3日,大連海事法院下達執行裁定,劉某以拍賣保留價88.5萬元取得該船的所有權。僅僅3個月后,劉某就將該船賣給了劉遵民的哥哥,買方只交付了25萬元。
聯手公安稅務揭開真相
走了一圈法律程序,漁船又回到原主手上,劉某訴劉遵民合同糾紛案的虛假性已昭然若揭。然而,案件要辦得“板上釘釘”,劉遵民和劉某對其虛假訴訟行為的陳述將是證據鏈條上的重要一環。“牽扯利害關系,這兩個人肯定不會配合我們的調查,我們也無權采取強力手段,只能另辟蹊徑想辦法。”回憶當初調查工作遇到的困難,曹作進感觸很深,“有好幾次,我們都覺得再也走不下去了,可一想到翹首以盼的申訴人,想到成立不久的海事檢察處要打開局面,這是必勝的第一戰,就只能開弓沒有回頭箭,繼續使勁。”
通過走訪相關部門,辦案人員證實了他們的猜測:原告劉某并無成品油經營資格。隨后,海事檢察處與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及稅務部門聯手,以私自銷售成品油涉嫌非法經營和偷逃稅款向劉某施加壓力。劉某難以自圓其說,終于承認從未向劉遵民出售過油料,劉遵民也不得不陳述了事件真相。原來,海難發生后不久,劉遵民就與劉某合謀,虛構拖欠燃油款的事實,偽造了欠條和出庫單。因法律規定查封船舶只能由海事法院進行,雙方便商定由劉某到大連海事法院起訴,待“調解”達成后,將劉遵民僅有的、可供進行民事賠償的漁船執行給劉某。
受益于扎實的調查取證工作,該案的審判監督程序進展順利:5月16日,提請遼寧省檢察院抗訴;6月4日,遼寧省檢察院提出抗訴;7月24日,遼寧省高級法院裁定由大連海事法院再審;8月31日,大連海事法院再審裁定撤銷原審調解書。提請抗訴后,海事檢察處將劉遵民、劉某涉嫌犯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劉遵民妨害作證案、劉某幫助偽造證據案已移送大連市甘井子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我們還會跟蹤這起虛假訴訟案的執行回轉情況,確保申訴人得到盡可能充分的賠償。”大連市檢察院海事檢察處處長林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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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檢察院海事檢察處是檢察機關將法律監督觸角延伸至海商事領域的專門部門,成立于2011年3月。
海事檢察處的工作職責包括:對大連海事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的海事海商案件的審判、調解與執行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對大連區域海事海商行政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對大連區域基層檢察院受理的涉及海事海商重大、有影響的提請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案件的辦理進行指導,對執法過程中發生的違法情形進行監督;對海事海商審判、調解、行政訴訟和執行活動中發現的職務犯罪案件線索進行初查,或者移送職務犯罪偵查部門查處。
大連:海事抗訴第一案始末 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