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臺春”打假案昨日二審開庭
蘆臺春打假案昨日二審開庭,蘆臺春白酒和蘆臺春啤酒在市高院針鋒相對。庭上庭下,到處充斥著蘆臺春標簽的
“蘆臺春”打假案昨日二審開庭,“蘆臺春白酒”和“蘆臺春啤酒”在市高院針鋒相對。庭上庭下,到處充斥著“蘆臺春”標簽的瓶裝酒,區別在于上訴人一方提供的是啤酒,被上訴人提供的是白酒,雙方都以自家的酒為證據證明己方合法占理。此案未當庭宣判,法庭建議雙方調解解決。
法庭上,亨鵬酒類商貿經營部(以下簡稱“亨鵬酒類”)的律師稱,“蘆臺春”三個字為書法家車可夫所寫,被告泰達酒業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享有此書法作品的著作權,也無法證明其主張的權利有合法基礎,因此,泰達酒業使用“蘆臺春”作為商標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而亨鵬酒類已獲得了車可夫女兒的口頭授權,可以合法使用這三個字作為商標。此方稱,亨鵬酒類已將“蘆臺春”申請為注冊商標,現正在辦理中。
被上訴人泰達酒業是本案一審的原告。他們主張自家的產品白酒蘆臺春被亨鵬酒類惡意侵權,對方使用“蘆臺春”標識在其生產的啤酒上,嚴重混淆了消費者的視聽。連同為其生產啤酒的廠家、打廣告的傳媒公司以及制作瓶簽的廠家都被告上了法庭。市二中院一審支持了泰達酒業的訴訟請求,認定了侵權事實,認為“蘆臺春啤酒”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并賠償“蘆臺春白酒”25萬元。本案其他被告被判與亨鵬酒類共同賠償,只有亨鵬酒類一家提出上訴。
昨日在法庭上,泰達酒業的律師稱,本案是一起不正當競爭案,與著作權無關,況且對方未獲得應有的書面授權;對方申請注冊商標跟享有商標權是兩回事,而且泰達酒業已就此“惡意搶注”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異議。“上訴人為什么使用‘蘆臺春’這三個字?是因為它是一幅書法作品?還是因為此前有蘆臺春白酒?‘蘆臺春’作為酒類商標的美譽度是我方長期以來的投入和經營積累起來的,對方之所以把這三個字用在其啤酒商品上,是對‘蘆臺春’白酒價值的竊取。”此方律師表示。
法庭上,亨鵬酒類商貿經營部(以下簡稱“亨鵬酒類”)的律師稱,“蘆臺春”三個字為書法家車可夫所寫,被告泰達酒業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享有此書法作品的著作權,也無法證明其主張的權利有合法基礎,因此,泰達酒業使用“蘆臺春”作為商標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而亨鵬酒類已獲得了車可夫女兒的口頭授權,可以合法使用這三個字作為商標。此方稱,亨鵬酒類已將“蘆臺春”申請為注冊商標,現正在辦理中。
被上訴人泰達酒業是本案一審的原告。他們主張自家的產品白酒蘆臺春被亨鵬酒類惡意侵權,對方使用“蘆臺春”標識在其生產的啤酒上,嚴重混淆了消費者的視聽。連同為其生產啤酒的廠家、打廣告的傳媒公司以及制作瓶簽的廠家都被告上了法庭。市二中院一審支持了泰達酒業的訴訟請求,認定了侵權事實,認為“蘆臺春啤酒”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并賠償“蘆臺春白酒”25萬元。本案其他被告被判與亨鵬酒類共同賠償,只有亨鵬酒類一家提出上訴。
昨日在法庭上,泰達酒業的律師稱,本案是一起不正當競爭案,與著作權無關,況且對方未獲得應有的書面授權;對方申請注冊商標跟享有商標權是兩回事,而且泰達酒業已就此“惡意搶注”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異議。“上訴人為什么使用‘蘆臺春’這三個字?是因為它是一幅書法作品?還是因為此前有蘆臺春白酒?‘蘆臺春’作為酒類商標的美譽度是我方長期以來的投入和經營積累起來的,對方之所以把這三個字用在其啤酒商品上,是對‘蘆臺春’白酒價值的竊取。”此方律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