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劑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明確了食品添加劑的監督管理。衛生部根據《食品衛生法》制訂實施了《食品添加劑衛生辦法》、《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衛生規范》、《衛生部食品添加劑申報與受理規定》等規章、規范和《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等配套標準,形成了較為完善的食品添加劑法規和標準體系。
生產經營和使用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和《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
在生產環節,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必須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必須按照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實施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在營養環節,食品添加劑經營者購入食品添加劑時,應當索取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禁止經營無衛生許可證、無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的食品添加劑。經營者必須有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貯存和營業場所。銷售和存放食品添加劑必須做到專柜、專架、定位存放,不得與非食用產品和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在使用環節,《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和《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以及歷年衛生部關于食品添加劑增補品種的公告是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的依據,兩個標準分別規定了我國批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營養強化劑的種類、名稱、使用范圍和使用量等內容。
申請生產或者使用未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的品種時,申請單位應當按照《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食品添加劑申報與受理規定》向評審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資料后,經衛生部組織的專家委員會進行風險型評估,通過后由衛生部公告后,方可使用。
食品添加劑必須有包裝標識和產品說明書。在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根據不同產品分別按照規定標出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規格、配方或者重要成分、保質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并表示上明確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不得有夸大或者虛假的宣傳內容。有適用禁忌與注意事項的,應有警示性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