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料香精行業自律文件
第一條 目的和意義
為切實保障消費者權益和健康,加強香料香精行業自律,鼓勵和倡導香料香精企業進一步提高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推動行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中國香料香精化妝品工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組織起草了本自律文件。
第二條 我國及部分國家和地區的管理規定
(一)我國的管理
目前,我國允許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作為食品用香料使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1)“允許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名單”收錄該物質。
(二)食品添加劑聯合專家委員會(JECFA)
世界衛生組織(WHO)和聯合國糧農組織(FAO)下設的食品添加劑聯合專家委員會(JECFA)于2002年對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進行了安全評估,允許其作為食品用香料,JECFA編碼為1051。
(三)歐盟的管理
歐盟食品用香料法規(REGULATION (EC) No 1334/2008)的附錄I 食品用香料清單收錄“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編號15.024)”。
2013年6月4日歐洲食品安全管理局(EFSA)公布了對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重新評估的意見,認為該物質在體內和體外試驗均表現出致突變性,作為食品用香料使用存在安全問題。
2013年6月14日,歐盟委員會通過法規(Regulation (EC) No 545/2013),禁止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作為食品用香料使用,將其從食品用香料法規附錄I食品用香料清單中刪除。
(四)美國的管理
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經過美國食用香料和萃取物制造者協會(FEMA)安全性評估,列在“一般認為安全”列表(GRAS List)中,屬于允許使用的食品用香料,FEMA編號3527。
目前,FEMA專家組已經對該物質開展了重新評估,試驗和評估結果將通報JECFA。
第三條 自律要求
根據現有的安全評估結論及我協會對國內部分香料香精主要生產企業“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生產和使用情況的調查結果,本自律文件規定:自本自律文件發布之日起,香料生產企業不得生產用作食品用香料的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食品用香精生產企業調整配方,不得再使用該物質。
第四條 實施
協會會員企業按照自愿原則,以本自律文件的有關要求對本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進行控制。
協會將密切關注相關國際組織對該物質安全性評估的進展,并及時向政府部門提出相關建議。
第五條 附則
協會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及科學技術的發展情況,對本自律文件進行修訂。
自愿遵守本自律文件的企業應認真開展企業自查,并歡迎來自社會各方的監督。
本自律文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國香料香精化妝品工業協會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