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程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省級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以下簡稱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工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省級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以下簡稱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和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本程序適用于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的下列涉水產品:
(一)用衛生部涉水產品分類目錄中列明的材質制造的國產輸配水設備(陶瓷、水泥輸配水設備和水泵、閥門、水表、水處理劑加入器等機械部件除外);
(二)用衛生部涉水產品分類目錄中列明的材質制造的國產水處理材料(石英砂除外);
(三)用衛生部涉水產品分類目錄中列明的材質制造的國產水化學處理劑(氯、液氯、氯氣除外)。
第三條 涉水產品經生產能力審核和產品檢驗后,由申請單位直接向實際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衛生行政許可。
省級衛生監督部門負責對涉水產品進行生產能力審核。
省級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按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涉水產品檢驗工作。
第四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對外接待時間、申報要求、申報程序、工作時限,并提供有關申報工作的咨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