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修訂
《寧波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03號)自2002年12月1日施行以來對加強我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推進食用農產品質量的提高,起到了積極作用。近年來,國家頒布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暫行辦法》的相關內容已經不適應新形勢需要,有必要進行全面修訂。
2008年9月,市農業局向市政府上報了《寧波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市政府法制辦對修訂辦法進行初步修改后,以多種形式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一是在寧波市人民政府網、寧波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二是市政府法制辦在江北、余姚、慈溪、寧海等地召開座談會,征求當地農業、林業、漁業、工商、貿易、衛生、質監等部門和部分食用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代表的意見,實地了解了當地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有關情況;三是市政府法制辦召開立法懇談會,征求我市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農業、林業、漁業、工商等市級有關食用農產品監管部門的意見;四是,市政府法制辦舉行了立法聽證會,召集食用農產品行業協會代表、消費者協會代表、食用農產品消費者代表、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代表、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超市、配送中心開辦者代表、食用農產品經營者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就農業投入品生產、銷售、使用行為,食用農產品檢測方面的規定、食用農產品追溯召回制度、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等內容進行了立法聽證。在此基礎上,經過了多次修改、補充,形成了《寧波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草案)》,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2009年1月13日,市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了《辦法(草案)》,并原則通過該《辦法》?!掇k法》主要規范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于適用范圍
該辦法調整的主要社會關系定位于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和質量安全監管三個方面,根據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對農產品的界定和《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有關內容,《辦法》第二條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的食用農產品,是指經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生產活動形成的供人類食用的初級產品,包括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另外,鑒于乳品、生豬質量安全已由其他法規調整,《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乳品質量安全管理、生豬屠宰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于質量安全責任與監管職責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部門的職責分工,食用農產品監管實行統一管理與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強調農業部門的主體地位、監管職責及監管執法能力可及的環節或領域,突出農業主管部門對農產品生產源頭的質量安全監管,并對流通環節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抽檢監測的職能;另一方面明確工商、貿易、質量技術監督、衛生、食品、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按其法定職責并依照本規定做好相應的監管工作。為此,《辦法》第三條明確農業、林業、漁業部門作為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主要監管部門。工商、貿易、質量技術監督、衛生、食品、環境保護、糧食、規劃、財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同時,《辦法》第四條明確了食用農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應當對食用農產品的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等環節進行有效控制和管理,依法承擔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在第五條規定了發揮農產品行業協會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中的作用。
三、關于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業投入品的監管
《辦法》突出了全程監控與源頭治理相結合為原則,并以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和生產過程動態控制為重點。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辦法》第九條至第十四條分別規定了食用農產品的產地規劃、產地環境控制、農業投入品監管方面的內容。另外,《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食用農產品應當適期收獲、屠宰、捕撈,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和休藥期的規定,以強化食用農產品生產者遵守對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和休藥期的規定。
四、關于食用農產品生產監管
《辦法》對于食用農產品的生產過程監管,以加強過程控制、推進標準化生產和規范化管理為主要手段,以溯源制度為突破口,通過推進檔案制度、標識管理、產地管理、產品召回等措施,達到提高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體健康的目的,為此,《辦法》第十五條設定了食用農產品生產記錄檔案制度;《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了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制度;《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了標識、標志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設定了食用農產品產品主動召回制度。
五、關于食用農產品經營監管
重點規定了四方面的內容。一是,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辦法》在第二十一條規定了本市實行食用農產品入市管理制度,在本市生產加工和進入本市銷售的食用農產品,生產者、加工者應當提供相關供貨憑證,銷售者應當索取進貨銷售憑證,建立進貨檢查驗收、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以及質量追溯等制度。考慮到目前管理現狀和入市管理制度具體操作中的一些實際問題,食用農產品入市管理的具體辦法宜另行規定。
二是,為減少行政監管成本,增強行政監管效能,《辦法》設定了市場開辦者的自我約束機制,明確其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協管責任,為此,《辦法》第二十二條具體規定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超市、配送中心的開辦者的管理職責。為維護消費者的權益,《辦法》設定了市場檢測結果公示制度,《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等有關部門監督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超市、配送中心的開辦者在食用農產品經營場所內的顯著位置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公示牌,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結果、違法經營行為、進場采購注意事項等內容進行公布。
三是,為加強在消費環節食用農產品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餐飲企業和集體用餐單位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采購臺賬制度,并保存一年。餐飲企業和集體用餐單位不得采購無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地證明的食用農產品。
四是,為落實銷售者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職責,《辦法》第二十六條明確了銷售者限期將產品安全隱患信息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對已經售出的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其公告收回。
六、關于監督檢查
依據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監督抽查,并記錄檢測情況和處理結果;《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確定快速抽檢的規范操作程序,明確復檢的程序規范和相關責任后果,以保證結果的合法性和權威性。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辦法》第三十條對農產品質檢機構開展監督檢測中時常碰到的拒絕接受法定監督抽查等問題,強調了被抽查者不予配合政府有關監督檢測的不利法律后果,以保障法定監督檢測的有效實施。另外,《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了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處理程序。
七、關于法律責任
《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相應處罰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按照本辦法進行處罰;對《辦法》新設的義務,根據上位法和違法行為的性質、社會危害性,《辦法》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對違反農業投入品監管措施和未履行市場開辦者管理職責、餐飲企業管理職責等方面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