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舉行《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草案)》立法聽證會
9月24日下午,國家質檢總局舉行《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草案)》(簡稱《草案》)立法聽證會,30多位來自企業、行業協會、技術機構、消費者代表和法學專家參加聽證會,就缺陷產品定義、建立召回信息系統、行政機構加強與醫療機構建立合作體系、加大對違法企業的懲罰力
9月24日下午,國家質檢總局舉行《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草案)》(簡稱《草案》)立法聽證會,30多位來自企業、行業協會、技術機構、消費者代表和法學專家參加聽證會,就缺陷產品定義、建立召回信息系統、行政機構加強與醫療機構建立合作體系、加大對違法企業的懲罰力度、損害賠償等問題展開討論。
據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司長劉兆彬和質量司司長孫波在聽證會上介紹,為了規范缺陷產品召回活動,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公眾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的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國家質檢總局根據《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制定了《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草案)》。該條例分為總則、缺陷調查和確認、召回的實施、生產經營者義務、管理監督等共七章六十四條。
《草案》規定,國家對存在與人身安全有關的缺陷產品施行召回制度。生產者是控制與消除產品缺陷的責任主體,應當對其生產產品的安全負責。
《草案》將缺陷產品定義為因設計、生產、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危及或者造成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產品。該條例的適用范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的召回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對藥品、軍工產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不適用該條例。
此次聽證會上,代表們提出意見較多的是針對缺陷產品的定義。有代表認為,缺陷產品定義的范圍應當加入危害財產安全的內容,也有代表建議將存在潛在危險的產品納入定義中。
針對《草案》規定的“構成產品法律法規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未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處20萬元以下罰款”,以及其他關于生產銷售者和國家機關等違反法律法規的處罰條例,部分代表認為處罰力度較小,應有所加大。
與會代表普遍認為,質檢部門應當加強生產安全與缺陷產品管理信息化建設,組織建立缺陷產品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并與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共同建立產品傷害檢測系統,收集、分析與統計因產品缺陷造成的人身傷害信息。
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負責人在聽取代表意見后表示,《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的出臺是必要的、緊迫的??偩謺V泛聽取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反復斟酌論證各項條款,爭取《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早日與公眾見面。
據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司長劉兆彬和質量司司長孫波在聽證會上介紹,為了規范缺陷產品召回活動,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公眾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的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國家質檢總局根據《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制定了《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草案)》。該條例分為總則、缺陷調查和確認、召回的實施、生產經營者義務、管理監督等共七章六十四條。
《草案》規定,國家對存在與人身安全有關的缺陷產品施行召回制度。生產者是控制與消除產品缺陷的責任主體,應當對其生產產品的安全負責。
《草案》將缺陷產品定義為因設計、生產、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危及或者造成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產品。該條例的適用范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的召回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對藥品、軍工產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不適用該條例。
此次聽證會上,代表們提出意見較多的是針對缺陷產品的定義。有代表認為,缺陷產品定義的范圍應當加入危害財產安全的內容,也有代表建議將存在潛在危險的產品納入定義中。
針對《草案》規定的“構成產品法律法規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未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處20萬元以下罰款”,以及其他關于生產銷售者和國家機關等違反法律法規的處罰條例,部分代表認為處罰力度較小,應有所加大。
與會代表普遍認為,質檢部門應當加強生產安全與缺陷產品管理信息化建設,組織建立缺陷產品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并與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共同建立產品傷害檢測系統,收集、分析與統計因產品缺陷造成的人身傷害信息。
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負責人在聽取代表意見后表示,《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的出臺是必要的、緊迫的??偩謺V泛聽取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反復斟酌論證各項條款,爭取《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早日與公眾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