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 (試行)(三)
第五十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收到審查意見、申報資料和樣品檢驗報告后的2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準予注冊的,向受讓方頒發新的《國產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和新的批準文號,證書的有效期不變,同時收繳并注銷轉讓方原取得的《國產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或者《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
第五十七條 已取得《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保健食品在境外轉讓的,保健食品證書持有者與受讓方應當共同填寫《進口保健食品技術轉讓產品注冊申請表》,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送有關資料和樣品,并附轉讓合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報資料后的5日內,對申報資料的規范性、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查,并發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受理申請后的5日內向確定的檢驗機構發出檢驗通知書并提供檢驗用樣品。根據需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對受讓方產品的生產現場進行核查。
第五十八條 收到檢驗通知書和樣品的檢驗機構,應當在30日內對樣品進行樣品檢驗,并將檢驗報告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抄送申請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收到樣品檢驗報告后的2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準予注冊的,向受讓方頒發新的《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和新的批準文號,證書的有效期不變,同時收繳并注銷轉讓方原取得的《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
第三章 原料與輔料
第五十九條 保健食品的原料是指與保健食品功能相關的初始物料。保健食品的輔料是指生產保健食品時所用的賦形劑及其他附加物料。
第六十條 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輔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無國家標準的,應當提供行業標準或者自行制定的質量標準,并提供與該原料和輔料相關的資料。
第六十一條 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輔料應當對人體健康安全無害。有限量要求的物質,其用量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十二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輔料、禁止使用的物品不得作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輔料。
第六十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衛生部公布或者批準可以食用的以及生產普通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輔料可以作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輔料。
第六十四條 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輔料不在本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范圍內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該原料和輔料相應的安全性毒理學評價試驗報告及相關的食用安全資料。
第六十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需要及時公布可用于和禁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名單。
第六十六條 進口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輔料應當符合我國有關保健食品原料和輔料使用的各項規定。?
第四章 標簽與說明書
第六十七條 申請保健食品產品注冊,申請人應當提交產品說明書和標簽的樣稿。
第六十八條 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樣稿的內容應當包括產品名稱、主要原(輔)料、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食用量與食用方法、規格、保質期、貯藏方法和注意事項等。
經批準生產上市的保健食品標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十九條 保健食品命名應當符合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的規定;
(二)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三)通用名不得使用已經批準注冊的藥品名稱。
第七十條 保健食品的名稱應當由品牌名、通用名、屬性名三部分組成。品牌名、通用名、屬性名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品牌名可以采用產品的注冊商標或其他名稱;
(二)通用名應當準確、科學,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療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
(三)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的客觀形態,其表述應規范、準確。
第七十一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的標準、規定、產品申報資料和樣品檢驗的情況,對標簽、說明書樣稿的內容進行審查。
第五章 試驗與檢驗
第七十二條 安全性毒理學試驗,是指檢驗機構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程序和檢驗方法,對申請人送檢的樣品進行的以驗證食用安全性為目的的動物試驗,必要時可進行人體試食試驗。
功能學試驗,是指檢驗機構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或者企業提供的保健食品功能學評價程序和檢驗方法,對申請人送檢的樣品進行的以驗證保健功能為目的的動物試驗和/或人體試食試驗。
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檢測,是指檢驗機構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有關部門頒布的或者企業提供的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檢測方法,對申請人送檢的樣品的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的含量及其在保質期內的含量變化進行的檢測。
衛生學試驗,是指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或者企業提供的檢驗方法,對申請人送檢樣品的衛生學及其與產品質量有關的指標(除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外)進行的檢測。
穩定性試驗,是指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或者企業提供的檢驗方法,對申請人送檢樣品的衛生學及其與產品質量有關的指標(除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外)在保質期內的變化情況進行的檢測。
樣品檢驗,是指檢驗機構按照申請人申報的質量標準,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樣品進行的全項目檢驗。
復核檢驗,是指檢驗機構對申請人申報的質量標準中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的檢測方法進行復核的檢驗。
第七十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確定承擔保健食品試驗、樣品檢驗和復核檢驗的檢驗機構。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條 確定的檢驗機構應當按照保健食品檢驗與評價技術規范及其他有關部門頒布的檢驗與評價方法進行試驗和檢驗,并在規定或者約定時限內出具試驗和檢驗報告。保健食品檢驗與評價技術規范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頒布。
第七十五條 確定的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依法規定的條件,向申請人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
第七十六條 確定的檢驗機構應當依法辦事,保證試驗和檢驗科學、規范、公開、公正、公平,不得出具虛假報告。
第七十七條 申請人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供抽樣所需的有關資料,并配合抽取檢驗用樣品,提供檢驗用標準物質。
第七十八條 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的樣品檢驗和復核檢驗不得由承擔該產品試驗工作的檢驗機構進行。
第六章 再注冊
第七十九條 保健食品再注冊,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條件和要求,對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有效期屆滿申請延長有效期的審批過程。
保健食品再注冊申請人應當是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持有者。
第八十條 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長有效期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申請再注冊。
第八十一條 申請國產保健食品再注冊,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國產保健食品再注冊申請表》,并將申報資料報送申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八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報資料后的5日內,對申報資料的規范性、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查,并發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書。
第八十三條 對符合要求的再注冊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委托,應當在受理申請后的20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
第八十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收到審查意見后的2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日內未發出不予再注冊通知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向申請人頒發再注冊憑證;不予再注冊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通知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再注冊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八十五條 申請進口保健食品再注冊,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進口保健食品再注冊申請表》,并將申報資料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八十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報資料后的5日內,對申報資料的規范性、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查,并發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八十七條 對符合要求的再注冊申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