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大對齊市酒類管理條例修訂案的修改意見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齊齊哈爾市酒類管理條例(修訂案)》的審查修改意見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齊齊哈爾市酒類管理條例(修訂案)》的決定(草案)
(2007年6月22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以附審查修改意見的方式批準《齊齊哈爾市酒類管理條例(修訂案)》。由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審查修改意見修改。
附: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齊齊哈爾市酒類管理條例(修訂案)》的審查修改意見
一、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委托負責酒類食品生產許可的受理和酒類產品質量的監督工作”。二、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修改為“銷售使用非食用酒精等非食用物質配制的酒類和其他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產品質量要求的酒類”,將第五項修改為“銷售冒用已注冊商標酒類的名稱、包裝、裝潢和使用與已注冊商標酒類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誤導公眾的酒類,或者銷售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酒類”,將第三、七、八項刪除。三、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二、三、五、六項的規定,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四、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視其違法事實和情節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五、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六項規定,銷售禁止酒類的,由酒類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酒類,并視其違法事實和情節處違法銷售酒類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酒類經營許可證”。六、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書》”刪除,將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酒類經營者不在固定地點銷售散裝酒的,由酒類管理部門視情節處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將第三款中的“盛裝酒類容器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修改為“經營散裝酒類使用的盛裝容器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七、刪除第四十六條“1998年9月25日齊齊哈爾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齊齊哈爾市酒類管理條例》同時廢止”一句。
來源:(黑龍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