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酒類專賣管理條例(二)
2007-05-12 16:15
食品法規
(三)有第(七)項行為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經營許可證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吊銷營業執照;
(四)有第(八)項行為的,責令其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生產設備、違法生產的產品和有關原材料,吊銷生產許可證,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為無酒類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制作、發布酒類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沒收廣告費收入,并處以該廣告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承辦單位廣告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同一行為,兩個以上行政執法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部門查處,其他部門不得重復處罰。罰沒財物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酒類生產者、經營者拒絕接受酒類專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阻礙檢查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酒類專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章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四)有第(八)項行為的,責令其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生產設備、違法生產的產品和有關原材料,吊銷生產許可證,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為無酒類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制作、發布酒類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沒收廣告費收入,并處以該廣告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承辦單位廣告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同一行為,兩個以上行政執法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部門查處,其他部門不得重復處罰。罰沒財物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酒類生產者、經營者拒絕接受酒類專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阻礙檢查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酒類專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章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