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生產資料認定推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07-05-12 16:00
食品法規
(食品添加劑部分)
(1999年10月10日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第一條 根據《綠色食品生產資料認定推薦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申請作為綠色食品生產資料的食品添加劑,必須取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頒發的生產許可證或臨時生產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
第三條 凡申請作為AA級綠色食品生產資料的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綠色食品食品添加劑使用準則》--3.4的要求;申請作為A級綠色食品生產資料必須符合《綠色食品食品添加劑使用準則》--5.1、5.2、5.3的要求。
第四條 申請企業須填寫《綠色食品生產資料認定推薦申請書》,并提交下列材料供審查:
1、本細則第二條規定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2、產品的質量標準、使用標準和應用效果試驗報告等資料;
3、根據《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程序》進行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的資料;
4、生產復合食品添加劑的申請企業還須提供產品配方等資料;
5、商標注冊證、營業執照復印件;
6、產品標簽及使用說明書;
第五條 中心或委托管理機構收到第四條所述全部材料后,一個月內派檢查員對申請企業進行考察,并完成考察報告。考察報告要點:
1、企業基本概況。包括規模、生產設備條件及生產能力、技術力量、產品銷售情況;
2、工藝流程,原料及來源,產品質量檢驗制度及其它確保產品質量的措施和制度;
3、企業三廢排放和處理情況,對周圍生態環境的影響。
第六條 中心收到申請材料和考察報告后,15天內完成初審工作,并委托有關檢測單位對初審合格的產品進行質量檢測。
第七條 中心收到產品質量檢測報告后,一個月內組織專家進行終審,終審合格的產品,由中心與申請企業雙方代表簽定協議,頒發推薦證書,并發布公告。
第八條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的推薦期為三年,中心每年對推薦產品的質量及協議履行情況進行年審。年審內容:
1、企業對《綠色食品生產資料認定推薦協議》的履行情況;
2、委托有關檢測單位對推薦產品進行質量抽檢,并審查抽檢結果;
3、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情況。
年審時間為頒證周年日前30天內。
年審合格者,予以更換證書,繼續保留其被推薦資格;年審不合格者,不予更換證書,其被推薦資格隨之取消。
第九條 申請企業必須交納有關費用:
1、申請費(500元):用于印刷申請資料、制作證書、對企業的咨詢服務;
2、檢驗費(按國家規定收費標準,繳付檢測單位);
3、審查許可費(8000元):用于聘請專家、對企業實地檢查、審查材料;
4、公告費(1000元):用于在報紙上發布頒證企業及產品的名單;
5、標志使用費(推薦產品銷售額的0.5%);
6、年審費(1000元):用于對產品抽檢和企業檢查。
申請企業增報的產品,每個品種繳納申請費200元,審查許可費2000元,其它費用同上。申請費隨申請材料繳納,審查許可費領取證書時繳納,公告費在發布公告一個月內繳納,第一年的標志使用費領證時繳納,第二、三年的標志使用費和年審費分別于每年年審時繳納。
第十條 中心除例行抽檢和年審(抽檢)外,若發現推薦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或接到用戶對推薦產品安全性或有效性提出投訴,將指定檢測單位對其進行復核檢驗,確認該產品對環境、人體健康有害或應用效果不明顯時,根據其性質和程度,責其限期改進或撤消其被推薦資格,收回推薦證書,并予以公告。
因各種原因生產許可證或衛生許可證被取消者,被推薦資格也隨之取消。
(1999年10月10日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第一條 根據《綠色食品生產資料認定推薦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申請作為綠色食品生產資料的食品添加劑,必須取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頒發的生產許可證或臨時生產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
第三條 凡申請作為AA級綠色食品生產資料的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綠色食品食品添加劑使用準則》--3.4的要求;申請作為A級綠色食品生產資料必須符合《綠色食品食品添加劑使用準則》--5.1、5.2、5.3的要求。
第四條 申請企業須填寫《綠色食品生產資料認定推薦申請書》,并提交下列材料供審查:
1、本細則第二條規定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2、產品的質量標準、使用標準和應用效果試驗報告等資料;
3、根據《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程序》進行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的資料;
4、生產復合食品添加劑的申請企業還須提供產品配方等資料;
5、商標注冊證、營業執照復印件;
6、產品標簽及使用說明書;
第五條 中心或委托管理機構收到第四條所述全部材料后,一個月內派檢查員對申請企業進行考察,并完成考察報告。考察報告要點:
1、企業基本概況。包括規模、生產設備條件及生產能力、技術力量、產品銷售情況;
2、工藝流程,原料及來源,產品質量檢驗制度及其它確保產品質量的措施和制度;
3、企業三廢排放和處理情況,對周圍生態環境的影響。
第六條 中心收到申請材料和考察報告后,15天內完成初審工作,并委托有關檢測單位對初審合格的產品進行質量檢測。
第七條 中心收到產品質量檢測報告后,一個月內組織專家進行終審,終審合格的產品,由中心與申請企業雙方代表簽定協議,頒發推薦證書,并發布公告。
第八條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的推薦期為三年,中心每年對推薦產品的質量及協議履行情況進行年審。年審內容:
1、企業對《綠色食品生產資料認定推薦協議》的履行情況;
2、委托有關檢測單位對推薦產品進行質量抽檢,并審查抽檢結果;
3、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情況。
年審時間為頒證周年日前30天內。
年審合格者,予以更換證書,繼續保留其被推薦資格;年審不合格者,不予更換證書,其被推薦資格隨之取消。
第九條 申請企業必須交納有關費用:
1、申請費(500元):用于印刷申請資料、制作證書、對企業的咨詢服務;
2、檢驗費(按國家規定收費標準,繳付檢測單位);
3、審查許可費(8000元):用于聘請專家、對企業實地檢查、審查材料;
4、公告費(1000元):用于在報紙上發布頒證企業及產品的名單;
5、標志使用費(推薦產品銷售額的0.5%);
6、年審費(1000元):用于對產品抽檢和企業檢查。
申請企業增報的產品,每個品種繳納申請費200元,審查許可費2000元,其它費用同上。申請費隨申請材料繳納,審查許可費領取證書時繳納,公告費在發布公告一個月內繳納,第一年的標志使用費領證時繳納,第二、三年的標志使用費和年審費分別于每年年審時繳納。
第十條 中心除例行抽檢和年審(抽檢)外,若發現推薦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或接到用戶對推薦產品安全性或有效性提出投訴,將指定檢測單位對其進行復核檢驗,確認該產品對環境、人體健康有害或應用效果不明顯時,根據其性質和程度,責其限期改進或撤消其被推薦資格,收回推薦證書,并予以公告。
因各種原因生產許可證或衛生許可證被取消者,被推薦資格也隨之取消。